作者查詢 / dukechunhao
作者 dukechunhao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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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你確定這樣沒有比較像在烤肉嗎?219.85.209.213 12/11 19:22
11F→:看你應該有法律背景 怎不直接問老師就好了XD12/11 19:24
6F→:連長說:這個可以向法院請假阿!放假再去就好!!!12/11 19:27
7F→:唸法律系的阿兵哥說:報告連長.這個法院假日沒有開庭XD12/11 19:28
8F→:連長: ........12/11 19:30
64F推:等我以後 每小時收6000以上了 你來找我 我再回答你XD12/11 19:34
65F→:我個人是覺得這個問題很簡單啦..畢竟我大學是這樣學的12/11 19:35
10F推:別愛我219.85.208.28 12/08 19:30
2F推:不想去可以帶種一點 讓檢察官傳你你再去...XD12/06 23:04
5F→:的確最多也只能這樣啦 不過多半不會理你就是了XDDD12/06 23:11
8F→:我是有聽過類似情況啦 可是不是移送12/07 00:00
9F→:而是以協助或輔助辦案的方式 在其他警局就近處理12/07 00:01
2F推:重點是要先結束公同共有關係啦 找律師去吧~~~掰掰12/06 23:14
5F→:是沒錯阿...但是 最好的辦法是 變成分別共有12/06 23:49
6F→:當然建商想要一整塊的話 那也只能公同共有整塊賣了!12/06 23:51
9F推:建商的專長是 農地變工地 工地變商地 商地變住地12/07 00:07
10F→:唸法律也不要與社會脫節阿 沒好處的事 建商又不是阿呆12/07 00:07
13F推:蓋"蒂"寶豪宅...應該更好賣12/07 00:09
15F→:我只能說 事情應該沒我們想的那麼單純12/07 00:13
1F→:那個處罰的行政規定 我是不熟啦~12/06 23:05
2F→:不過你記得 抗辯"我根本不知情" 無從故意起~~12/06 23:06
3F→:可以的話 再補一句 想必這個規定 沒有處罰過失犯吧!12/06 23:06
4F→:如果這個規定真的有處罰過失犯的話 那你也認了XD12/06 23:06
8F推:如果是藥事法 上面應該會寫主管機關為何的12/06 23:39
9F→:就本件開罰不符的部分 自然是以上述的方式抗辯12/06 23:40
13F→:那就升天了~~~12/07 00:13
1F→:我覺得 看留言的人 是否是在該篇文章底下12/06 23:08
2F→:然後措詞強烈的打出 "你"或是"作者"等字眼為斷12/06 23:08
3F→:如果攻擊的對象 可以明顯特定 還是可能公然汙辱或誹謗12/06 23:10
4F→:抱歉 錯別字"侮辱"才對XDDDD12/06 23:10
2F推:這個好像要依環保局所訂的標準...自己去爬文嘿12/06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