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ukechunhao
作者 dukechunhao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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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我也有這問題 解決方法 是"定期運動"61.64.143.250 12/23 13:06
3F推:我跟你說 在行政法上 申請劃紅線 的確是最好的辦法了!08/07 15:37
4F→:不過 很明顯 你的問題 不屬於法律問題!08/07 15:37
5F→:最好的方式就是 好好的跟鄰居溝通一下 談好條件08/07 15:37
6F→:甚至 過年過節 或是 約法三章一下 才是比較好的方式08/07 15:38
7F→:如果對方一味的 不予理會 你的"苦衷" 那.....08/07 15:38
8F→:話說 毀損罪 是要達到"致使不堪用"嘛!08/07 15:39
9F→:而且 就算要民事侵權的損賠 也是由他是舉證責任嘛!08/07 15:39
10F→:所以你如果遇到"惡鄰" 那你的手段 恐怕也無法太君子了08/07 15:40
11F→:我可沒教你做壞事喔~~我只是跟你說:08/07 15:40
12F→:很多事情 至少都有 上中下3策 的!08/07 15:40
13F→:合法行為 是上策!08/07 15:40
14F→:脫法行為 是中策!08/07 15:41
15F→:違法行為 自然是下策啦!08/07 15:41
16F→:我嘛~~~都是依序上中下3策 來對付"皮蛋"的!08/07 15:43
17F→:對方是君子呢?(那有必要用到中策跟下策嗎?)08/07 15:44
5F推:給你個 法界最好的結論好嗎! ---> 個案認定08/07 15:46
7F→:話說...本片的 真相調查會 演的太假了 根本不像台灣XD08/07 15:56
1F推:你有權要求 檢閱相關的電費帳單08/07 15:51
2F→:如果 查完帳後 倘若公用電費的確如此之高08/07 15:52
3F→:你只有2個辦法(我個人建議啦!)08/07 15:52
4F→:其一: 請房東予以減租(200~300也好)08/07 15:52
5F→:其二: 拍拍屁股走人 請問你有更好的辦法嗎08/07 15:53
4F→:答案 很簡單阿 這種情況"血親之配偶之血親"08/07 15:48
5F→:根本不屬於 民法姻親的類型之一 所以不用算了!08/07 15:48
6F→:你只能回歸民間習慣去理解 就叫做"遠房親戚"ok?08/07 15:49
7F→:你舉出的這情形 跟"親家公與親家母之間"的關係雷同08/07 15:55
8F→:都是 屬於 血之配之血 並無民法上的姻親關係!08/07 15:55
4F推:給你的最實在的"建議":真正安全的行車方式,絕不是信任08/07 16:23
5F→:號誌/號線 而是"預測好別人會怎麼違規,來設定自我的08/07 16:23
6F→:駕駛方針"才是最安全的用路方式!08/07 16:24
7F→:信賴法律跟號誌 並遵守之 只是保你求償有門08/07 16:25
8F→:但是無法保證妳 毫髮無傷 記住囉!08/07 16:25
1F推:我記得實務見解 像對方以水杯潑水 會該當強暴公然侮辱07/24 20:07
2F→:所以 讓對方喝尿 在程度上已有過之而無不及07/24 20:07
3F→:惟本件的爭點應該是: 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07/24 20:08
4F→:在適用上 "間接正犯"有無成罪之餘地?(還是關鍵)07/24 20:09
5F→:雖然行為人有積極的 以尿液替代飲料之作為07/24 20:09
6F→:惟真正能夠完成犯罪行為的關鍵 是利用"被害人之不知"07/24 20:10
7F→:原則上 強暴 與 間接正犯 之概念 有所間隙07/24 20:10
8F→:故 本人才會有這樣的疑惑!07/24 20:11
9F→:如果這一題 試考選擇題 我認為答案會有爭議!07/24 20:12
10F→:如果是申論題 那1跟2的答案 都是可能的合理推論結果!07/24 20:12
11F→:如果 是要我推論答案的話 我是認為:07/24 20:14
12F→:由於間接正犯的重點 在於利用行為人或被害人之不知情07/24 20:15
13F→:而使其淪為犯罪之工具~故本件可以309第二項成罪07/24 20:15
14F→:而個人見解以為 強暴於本條不須達到完全壓制被害人之07/24 20:16
15F→:自由或意念為必要 僅以其不知而得逞強暴之手段07/24 20:16
16F→:非不可謂其已與刑法第309條第二項無違!07/24 20:17
17F→:而且這題是考測驗題 要是我 也會選2!07/24 20:19
10F推:要是我的話 把"那個婦人"跟"那個神明"以誹謗罪的07/24 20:22
11F→:共同正犯 一併起訴了~~~不過事實上 會被命補正07/24 20:23
12F→:甚至直接被 裁定駁回 所以還是只告婦人310就好!07/24 20:23
13F→:證據部分 你們說的那些都是多的! 根據刑訴的規定07/24 20:23
14F→:法定證據方法- 證人(除被告以外之人,具可屬之)07/24 20:24
15F→:被害人 自然可以"證人"之方式 衝作證據07/24 20:24
16F→:只是 院方是否需要"補強證據" 才能形成相當之心證07/24 20:25
17F→:那可聲請法院傳喚有聽到的鄰居 反正敢傳不來07/24 20:25
18F→:下次就發拘票了嘛! 你難道怕鄰居不來嗎??(想太多囉)07/24 20:26
20F推:作證是每個人民的意義~大家要將心比心07/25 20:33
21F→:如果以後是他的事 大家都像他這次一樣"愛理不理"07/25 20:33
22F→:以後他自己出事了就知道! 所以刑訴才會明訂:07/25 20:34
23F→: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07/25 20:37
24F→:義務 <--那是"他"的案件 你家的人自然也有作證之義務07/25 20:38
1F推:我記得實務見解 像對方以水杯潑水 會該當強暴公然侮辱07/24 20:07
2F→:所以 讓對方喝尿 在程度上已有過之而無不及07/24 20:07
3F→:惟本件的爭點應該是: 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07/24 20:08
4F→:在適用上 "間接正犯"有無成罪之餘地?(還是關鍵)07/24 20:09
5F→:雖然行為人有積極的 以尿液替代飲料之作為07/24 20:09
6F→:惟真正能夠完成犯罪行為的關鍵 是利用"被害人之不知"07/24 20:10
7F→:原則上 強暴 與 間接正犯 之概念 有所間隙07/24 20:10
8F→:故 本人才會有這樣的疑惑!07/24 20:11
9F→:如果這一題 試考選擇題 我認為答案會有爭議!07/24 20:12
10F→:如果是申論題 那1跟2的答案 都是可能的合理推論結果!07/24 20:12
11F→:如果 是要我推論答案的話 我是認為:07/24 20:14
12F→:由於間接正犯的重點 在於利用行為人或被害人之不知情07/24 20:15
13F→:而使其淪為犯罪之工具~故本件可以309第二項成罪07/24 20:15
14F→:而個人見解以為 強暴於本條不須達到完全壓制被害人之07/24 20:16
15F→:自由或意念為必要 僅以其不知而得逞強暴之手段07/24 20:16
16F→:非不可謂其已與刑法第309條第二項無違!07/24 20:17
17F→:而且這題是考測驗題 要是我 也會選2!07/24 20:19
7F推:不用翻法典 也知道是221第二項~~07/23 18:21
8F→:如果對方有帶工具的話 那就爽了~~有機會222!!中大獎~07/23 18:21
9F推:如果是在八大行業這種工作場所的話~~07/23 18:24
10F→:那倒是給予辯方有機會 請院方從輕量刑~07/23 18:24
12F→:我在猜啦~~這樣的話 會給被告一定的空間07/23 18:43
13F→:因為那的確就是一個比較容易誘發犯罪的場所~07/23 18:44
14F→:不過 無所謂啦~~普通的 強制性交未遂的法定刑07/23 18:44
15F→: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只是"得減輕"其刑!07/23 18:45
16F→:我對這件事只有一個要求~~~~那就是 絕對別跟對方和解!07/23 18:45
17F→:你知道縱放一匹狼 只因為自己拿到了甜頭~~~07/23 18:46
18F→:日後再有人因為這個人而真的被性侵~~你心安嗎?07/23 18:46
19F→:別再罵我們法官恐龍 人民也要好好配合別貪財才是!07/23 18:47
23F→:重點不是非告論罪 重點是 他根本不去"告訴"07/24 15:50
24F→:檢方 自然無從得知本案!07/24 15:50
28F→:還是來得及的 因為時效還蠻長的~~去警察局告訴就行了!07/28 09:26
33F推:本件不可能因此而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需有誣告之"故意"!07/29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