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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ihcs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3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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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F→: 若是老師將其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用於學校的授04/07 19:24
39F→: 課活動,只能認為是一種對於自己著作的利用,並不04/07 19:24
40F→: 是只要用於學校授課活動,就一律認為是屬於「職務04/07 19:24
41F→: 上所完成之著作」。04/07 19:24
42F→: 如針對《個人教材用於課堂,如不授權學校》,個人04/07 19:32
43F→: 想法應要求攝影者避開錄入,但是也覺得難度很大。04/07 19:32
79F→: 行政端應先給予老師適度的尊重(先行告知或取得同04/07 22:55
80F→: 意),再進行入班錄影。04/07 22:55
81F→: 但如果不給予尊重即進行錄影,1、未錄到老師所擁有04/07 22:55
82F→: 的教材或教具顯然不違法,然而觀感不佳也容易造成04/07 22:55
83F→: 對立,及老師不再使用老師所擁有的教材或教具進行04/07 22:55
84F→: 教學,此非學生之福;2、即使錄到了,是否侵犯著作04/07 22:55
85F→: 所有權,則還有待商確,理由如文中所提。04/07 22:55
86F→: 教師需要提出有教材或教具著作所有權的相關事證04/07 22:59
87F→: 學校則必須能夠說明未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04/07 22:59
88F→: 且應為學校授課需要。04/07 22:59
91F→: 第52條是指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而不是說「04/07 23:12
92F→: 得重製」。但錄影屬於「重製」。04/07 23:12
100F→: 所以這裡所指《引用》目的應是為了「引證自己之著04/07 23:36
101F→: 作」。04/07 23:36
102F→: 所以不經同意就錄影,後續困擾不少。04/07 23:37
110F→: 第65條不是帝王條款。04/08 00:05
111F→: 而是針對第44條到第63條所說的合理範圍,賦予判斷04/08 00:05
112F→: 基準。04/08 00:05
113F→: 第一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04/08 00:05
114F→: 。04/08 00:05
115F→: 第二項:判斷基準有四款。04/08 00:05
116F→: 第三項:協議可以參考前項。04/08 00:05
117F→: 第四項: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04/08 00:05
118F→: 意見。04/08 00:05
1F→: 有這個版Insurance唷。04/07 21:07
4F→: http://www.tht.edu.tw/copyright/cr01013.asp04/06 22:22
5F→: 本文摘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製之「校園著作權百寶04/06 22:23
6F→: 箱」04/06 22:23
7F→: 作者:賴文智.王文君04/06 22:23
5F推: 當月新資金:係指客戶當月之新台幣活期性存款歸戶平均餘03/08 18:24
6F→: 額相較於2018年1月(基期)之平均餘額所多出之差額。03/08 18:24
2F推: 以情境來陳述會不會比較好呢 ?02/11 02:27
3F→: 情境:你帶45元和文具店會員卡出門,到了文具店想02/11 02:27
4F→: 要購買定價25元的筆,標籤上寫著持會員卡消費折抵502/11 02:27
5F→: 元,請問你買了這支筆後,應該身上剩下多少錢 ?(02/11 02:27
6F→: 試試看,應該如何列式)02/11 02:27
7F→: 學生可能會分段寫25 - 5 = 20、45 - 20 = 25。02/11 02:27
8F→: 提問:如果希望要將算式合併,應該如何處理?02/11 02:27
9F→: 可能會寫出45 - 25 - 5。02/11 02:27
10F→: 此時提問:這樣的算式如何計算呢?02/11 02:27
11F→: 可能回答:由左向右。02/11 02:27
12F→: 再提問:可是我們前面希望什麼先做 ?02/11 02:27
13F→: 可能回答:25 - 5。02/11 02:27
14F→: 再提問:那這樣是不是需要算式中有符號來告訴別人202/11 02:27
15F→: 5 - 5要先算呢 ?02/11 02:27
16F→: 可能回答:是。02/11 02:27
17F→: 借此引進( )來表示先算的需求。02/11 02:27
18F→: 我不是專業的教學,大家參考參考就好。02/11 02:29
4F→: 下面有啊,兩個都有附12/12 07:38
1F→: lag一年 ?11/15 22:16
7F→: 我畫大餅! ?我陳述的是現行制度,而非改革後。01/29 16:17
8F→: 我在表述的是現行制度,公保、退輔的不合理之處。01/29 16:22
14F→: 回樓上,更正為80.201/30 09:42
5F推: 這位身障生(自閉症)對人動作很有針對性,遭遇文中敘述12/15 23:32
6F→: 動作,是會制止該生錯誤行為的人。12/15 23:32
7F→: 特師為國中部的12/15 23:33
20F→: 疑惑哪個行政可以這樣?12/03 18:21
22F→: 那組應該通常是幹事接的吧。少有老師兼任。12/03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