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apzxcv5566
作者 capzxcv5566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7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88F推: http://ppt.cc/sv3u 這篇跟NTU板關聯很大11/22 19:43
89F→: 團拍跟畢聯會、還有台大版 <誹謗> 刑案。11/22 19:45
95F推: 畢聯會的事情一定要討論清楚。 http://ppt.cc/sv3u11/22 21:55
101F推: 畢聯會同學既然打著【志工、自願】等公益名號,更應11/23 08:42
102F→: 將爭議、疑惑部分,解釋的清楚。http://ppt.cc/sv3u11/23 08:44
106F推: 做錯就認錯,犯法就認罪。畢聯會或台大版版主應自重11/23 10:57
107F→: 老妹加油!11/23 10:58
109F推: 中肯!11/23 12:31
120F推: 畢聯會同學若打著【志工、自願】等公益名號,即應將11/24 11:06
121F→: 爭議、疑惑部分解釋的清楚。連結:http://ppt.cc/sv3u11/24 11:07
1F→: 相關台大版 (NTU版)誹謗案, 11/26上午10:0011/22 08:25
2F→: 台北地檢署亦開庭偵查。 有興趣版友,屆時可前來。11/22 08:26
3F→: 103年度他字 5534 號11/22 08:26
5F→: 自稱律師案,已開庭偵查。 為該律師仍不認錯。11/22 19:38
6F→: 對於犯罪事實也含糊其詞。 將依證據依法調查。11/22 19:38
7F→: 11/26上午10:00 原則上應該是3F偵查庭。 謝謝。11/22 19:39
8F→: 台大版 (NTU)版版主,嫌疑誹謗他人刑事案件依法偵查11/22 19:50
11F→: Blog所述之前案(台大學生案) 即是已一審判決確定。11/23 06:29
12F→: 上述兩案, 起訴後也將進入一審,也包含學生懲戒及11/23 06:30
13F→: 律師懲戒。11/23 06:31
45F推: 推flyiii: 就是兩年沒錯,不過還有一些方法。至於11/09 17:41
46F推: 是否找律師?如果是"眼中只有錢的律師"就不要找11/09 17:43
47F→: 這種事,需先跟令尊溝通有其同意合法的方法還有更多11/09 17:44
36F推: http://ppt.cc/HFE4 請參考相關誹謗案件11/08 09:30
37F→: Fur之案有點像邱毅案,你告了若要勝訴,要針對"踐"及11/08 09:31
39F→: 就是 "影涉" 你,讓不特定多數人得知...朝此方向11/08 09:32
40F→: 公然: 不特定多數人、少數人及特定多數人都算。11/08 09:33
41F→: 還有說明: 你有制止,但對方不理會的經過。11/08 09:34
42F→: 網路無正義....... Fur你自己可觀察及分析,不要相信11/08 09:35
43F→: Law板 <某些> 似乎認為言論不須負責、又好辯之人。11/08 09:38
44F→: 分析的一些 【目的性】 言論。11/08 09:40
45F推: Luke說刑法高手,我不敢當。 沒構成要件,沒人可告。11/08 09:50
50F推: 講一句專家的話: 台灣產業普遍討論"接單"致思維鈍化11/08 12:11
8F→: 【犯後態度】與【是否已矯正】是司法量刑與執行之因11/07 15:45
9F→: luke喜歡被訴後,仍我行我素,那就依法嚴辦。11/07 15:46
11F→: 目前共講了約四遍。 都是證據。11/07 15:52
12F→: 你可看看Redwing還有沒有出現~ 應該學他11/07 15:52
16F→: Redwing事件在blog上已有說明: 黃先生答:為何要給11/07 15:59
17F→: 十萬? 請私信詢問他。 目前管轄法院競合,由11/07 16:00
18F→: 高檢署送案決定管轄權。11/07 16:00
19F→: " 批評你文章及言論犯了什麼法" 我想問,有無犯法?11/07 16:01
20F→: 讓你用消極方式。。列舉【沒犯法】的原因說服你自己11/07 16:02
25F→: 網路有良知嗎? 1. blog已寫未有及不願被拍證件照11/08 09:17
26F→: 2.若論法理,違背風俗之契約有法律效果嗎?11/08 09:18
27F→: 3.就像柯P辯論所說,媒體總只截取一句話=而上綱11/08 09:19
28F→: 4.有羅斯福路派出所員警為證。其副所長亦為黃先生之11/08 09:22
29F→: 良師益友,皆可備查。11/08 09:22
30F→: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blog11/08 09:25
114F推: 太厲害了,<LAW版> 成為 <八卦版> 的法律顧問版10/30 17:25
115F→: 加重結果犯可以參考 http://ppt.cc/HFE410/30 17:27
1F→: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10/29 08:38
2F→: 沒事--> 不要亂批評他人就不會 --> 有事。10/29 08:40
3F→: 若是文章還牽扯 "著作權" 的保護客體部分。10/29 08:44
6F→: 請參考 21280 篇文。 想請問:luke收到法院傳票了嗎?10/29 14:29
9F→: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有何不能說?10/29 22:37
11F→: 千萬不要空穴來風的說他人<認識檢察官>,這也會成案10/30 17:11
21F推: Cute講得很對。如果想告刑事案件,誹謗為6個月告訴10/29 08:18
22F→: 時效,告民事則是 <兩年> 的請求權時效。10/29 08:18
23F→: 若想告誹謗刑案,超過六個月怎辦? 這就要討論了,自10/29 08:20
24F→: 知悉起,因誹謗若為網路犯罪,則為刑法之 <繼續犯>10/29 08:21
25F→: 知悉起,你可嘗試延後主張。 例如: 你可說之前沒看到10/29 08:22
26F→: 若非網路之誹謗案,就找個 <證人> 來證明你知悉時間10/29 08:23
27F→: 是小於六個月。 前提都是要趕快告,先去告,再由檢察10/29 08:24
28F→: 官來判定。 不過真的不想有此掛慮,最穩的是六個月.10/29 08:25
29F→: 請參考如下Blog,為相關誹謗案例:10/29 08:26
30F→: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10/29 08:26
31F推: 更正 :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10/29 08:29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