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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pzxcv5566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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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情] 團拍做夢
[ NTU ]123 留言, 推噓總分: +72
作者: nWave - 發表於 2014/11/21 23:28(11年前)
88Fcapzxcv5566: http://ppt.cc/sv3u 這篇跟NTU板關聯很大11/22 19:43
89Fcapzxcv5566: 團拍跟畢聯會、還有台大版 <誹謗> 刑案。11/22 19:45
95Fcapzxcv5566: 畢聯會的事情一定要討論清楚。 http://ppt.cc/sv3u11/22 21:55
101Fcapzxcv5566: 畢聯會同學既然打著【志工、自願】等公益名號,更應11/23 08:42
102Fcapzxcv5566: 將爭議、疑惑部分,解釋的清楚。http://ppt.cc/sv3u11/23 08:44
106Fcapzxcv5566: 做錯就認錯,犯法就認罪。畢聯會或台大版版主應自重11/23 10:57
107Fcapzxcv5566: 老妹加油!11/23 10:58
109Fcapzxcv5566: 中肯!11/23 12:31
120Fcapzxcv5566: 畢聯會同學若打著【志工、自願】等公益名號,即應將11/24 11:06
121Fcapzxcv5566: 爭議、疑惑部分解釋的清楚。連結:http://ppt.cc/sv3u11/24 11:07
Re: [心得] 罵「賤人就是矯情」 妨害名譽起訴
[ LAW ]13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capzxcv5566 - 發表於 2014/11/21 07:45(11年前)
1Fcapzxcv5566: 相關台大版 (NTU版)誹謗案, 11/26上午10:0011/22 08:25
2Fcapzxcv5566: 台北地檢署亦開庭偵查。 有興趣版友,屆時可前來。11/22 08:26
3Fcapzxcv5566: 103年度他字 5534 號11/22 08:26
5Fcapzxcv5566: 自稱律師案,已開庭偵查。 為該律師仍不認錯。11/22 19:38
6Fcapzxcv5566: 對於犯罪事實也含糊其詞。 將依證據依法調查。11/22 19:38
7Fcapzxcv5566: 11/26上午10:00 原則上應該是3F偵查庭。 謝謝。11/22 19:39
8Fcapzxcv5566: 台大版 (NTU)版版主,嫌疑誹謗他人刑事案件依法偵查11/22 19:50
11Fcapzxcv5566: Blog所述之前案(台大學生案) 即是已一審判決確定。11/23 06:29
12Fcapzxcv5566: 上述兩案, 起訴後也將進入一審,也包含學生懲戒及11/23 06:30
13Fcapzxcv5566: 律師懲戒。11/23 06:31
[問題] 如何跟姊姊爭產?
[ LAW ]52 留言, 推噓總分: -16
作者: metalica - 發表於 2014/11/08 00:22(11年前)
45Fcapzxcv5566: 推flyiii: 就是兩年沒錯,不過還有一些方法。至於11/09 17:41
46Fcapzxcv5566: 是否找律師?如果是"眼中只有錢的律師"就不要找11/09 17:43
47Fcapzxcv5566: 這種事,需先跟令尊溝通有其同意合法的方法還有更多11/09 17:44
[問題] 請問這個構成妨礙名譽罪嗎?
[ LAW ]55 留言, 推噓總分: +18
作者: Furywind - 發表於 2014/11/07 21:31(11年前)
36Fcapzxcv5566: http://ppt.cc/HFE4 請參考相關誹謗案件11/08 09:30
37Fcapzxcv5566: Fur之案有點像邱毅案,你告了若要勝訴,要針對"踐"及11/08 09:31
39Fcapzxcv5566: 就是 "影涉" 你,讓不特定多數人得知...朝此方向11/08 09:32
40Fcapzxcv5566: 公然: 不特定多數人、少數人及特定多數人都算。11/08 09:33
41Fcapzxcv5566: 還有說明: 你有制止,但對方不理會的經過。11/08 09:34
42Fcapzxcv5566: 網路無正義....... Fur你自己可觀察及分析,不要相信11/08 09:35
43Fcapzxcv5566: Law板 <某些> 似乎認為言論不須負責、又好辯之人。11/08 09:38
44Fcapzxcv5566: 分析的一些 【目的性】 言論。11/08 09:40
45Fcapzxcv5566: Luke說刑法高手,我不敢當。 沒構成要件,沒人可告。11/08 09:50
50Fcapzxcv5566: 講一句專家的話: 台灣產業普遍討論"接單"致思維鈍化11/08 12:11
[心得] 罵「賤人就是矯情」 妨害名譽起訴
[ LAW ]33 留言, 推噓總分: -10
作者: capzxcv5566 - 發表於 2014/11/07 11:46(11年前)
8Fcapzxcv5566: 【犯後態度】與【是否已矯正】是司法量刑與執行之因11/07 15:45
9Fcapzxcv5566: luke喜歡被訴後,仍我行我素,那就依法嚴辦。11/07 15:46
11Fcapzxcv5566: 目前共講了約四遍。 都是證據。11/07 15:52
12Fcapzxcv5566: 你可看看Redwing還有沒有出現~ 應該學他11/07 15:52
16Fcapzxcv5566: Redwing事件在blog上已有說明: 黃先生答:為何要給11/07 15:59
17Fcapzxcv5566: 十萬? 請私信詢問他。 目前管轄法院競合,由11/07 16:00
18Fcapzxcv5566: 高檢署送案決定管轄權。11/07 16:00
19Fcapzxcv5566: " 批評你文章及言論犯了什麼法" 我想問,有無犯法?11/07 16:01
20Fcapzxcv5566: 讓你用消極方式。。列舉【沒犯法】的原因說服你自己11/07 16:02
25Fcapzxcv5566: 網路有良知嗎? 1. blog已寫未有及不願被拍證件照11/08 09:17
26Fcapzxcv5566: 2.若論法理,違背風俗之契約有法律效果嗎?11/08 09:18
27Fcapzxcv5566: 3.就像柯P辯論所說,媒體總只截取一句話=而上綱11/08 09:19
28Fcapzxcv5566: 4.有羅斯福路派出所員警為證。其副所長亦為黃先生之11/08 09:22
29Fcapzxcv5566: 良師益友,皆可備查。11/08 09:22
30Fcapzxcv5566: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blog11/08 09:25
Re: [問卦] 呂秋遠完全法匠心態,連基本常識也不懂消失
[ LAW ]117 留言, 推噓總分: +29
作者: Ulster - 發表於 2014/10/29 20:04(11年前)
114Fcapzxcv5566: 太厲害了,<LAW版> 成為 <八卦版> 的法律顧問版10/30 17:25
115Fcapzxcv5566: 加重結果犯可以參考 http://ppt.cc/HFE410/30 17:27
[情報]今日判決: 批評米凱莉,李珍妮判賠300萬
[ LAW ]11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capzxcv5566 - 發表於 2014/10/29 08:35(11年前)
1Fcapzxcv5566: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10/29 08:38
2Fcapzxcv5566: 沒事--> 不要亂批評他人就不會 --> 有事。10/29 08:40
3Fcapzxcv5566: 若是文章還牽扯 "著作權" 的保護客體部分。10/29 08:44
6Fcapzxcv5566: 請參考 21280 篇文。 想請問:luke收到法院傳票了嗎?10/29 14:29
9Fcapzxcv5566: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有何不能說?10/29 22:37
11Fcapzxcv5566: 千萬不要空穴來風的說他人<認識檢察官>,這也會成案10/30 17:11
[問題] 公然誹謗超過追溯期
[ LAW ]31 留言, 推噓總分: +8
作者: jellymoon - 發表於 2014/10/28 14:12(11年前)
21Fcapzxcv5566: Cute講得很對。如果想告刑事案件,誹謗為6個月告訴10/29 08:18
22Fcapzxcv5566: 時效,告民事則是 <兩年> 的請求權時效。10/29 08:18
23Fcapzxcv5566: 若想告誹謗刑案,超過六個月怎辦? 這就要討論了,自10/29 08:20
24Fcapzxcv5566: 知悉起,因誹謗若為網路犯罪,則為刑法之 <繼續犯>10/29 08:21
25Fcapzxcv5566: 知悉起,你可嘗試延後主張。 例如: 你可說之前沒看到10/29 08:22
26Fcapzxcv5566: 若非網路之誹謗案,就找個 <證人> 來證明你知悉時間10/29 08:23
27Fcapzxcv5566: 是小於六個月。 前提都是要趕快告,先去告,再由檢察10/29 08:24
28Fcapzxcv5566: 官來判定。 不過真的不想有此掛慮,最穩的是六個月.10/29 08:25
29Fcapzxcv5566: 請參考如下Blog,為相關誹謗案例:10/29 08:26
30Fcapzxcv5566: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10/29 08:26
31Fcapzxcv5566: 更正 :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10/2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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