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apzxcv5566
作者 capzxcv5566 的總覽 (PTT發文,留言,暱稱)
發文數量: 4
收到的『推』: 1 (1.7%)
收到的『→』: 41 (68.3%)
收到的『噓』: 18 (30.0%)
留言數量: 67
送出的『推』: 14 (20.9%)
送出的『→』: 53 (79.1%)
送出的『噓』: 0 (0.0%)
使用過的暱稱: 1
capzxcv5566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4 篇
capzxcv5566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67 則
88F推: http://ppt.cc/sv3u 這篇跟NTU板關聯很大11/22 19:43
89F→: 團拍跟畢聯會、還有台大版 <誹謗> 刑案。11/22 19:45
95F推: 畢聯會的事情一定要討論清楚。 http://ppt.cc/sv3u11/22 21:55
101F推: 畢聯會同學既然打著【志工、自願】等公益名號,更應11/23 08:42
102F→: 將爭議、疑惑部分,解釋的清楚。http://ppt.cc/sv3u11/23 08:44
106F推: 做錯就認錯,犯法就認罪。畢聯會或台大版版主應自重11/23 10:57
107F→: 老妹加油!11/23 10:58
109F推: 中肯!11/23 12:31
120F推: 畢聯會同學若打著【志工、自願】等公益名號,即應將11/24 11:06
121F→: 爭議、疑惑部分解釋的清楚。連結:http://ppt.cc/sv3u11/24 11:07
1F→: 相關台大版 (NTU版)誹謗案, 11/26上午10:0011/22 08:25
2F→: 台北地檢署亦開庭偵查。 有興趣版友,屆時可前來。11/22 08:26
3F→: 103年度他字 5534 號11/22 08:26
5F→: 自稱律師案,已開庭偵查。 為該律師仍不認錯。11/22 19:38
6F→: 對於犯罪事實也含糊其詞。 將依證據依法調查。11/22 19:38
7F→: 11/26上午10:00 原則上應該是3F偵查庭。 謝謝。11/22 19:39
8F→: 台大版 (NTU)版版主,嫌疑誹謗他人刑事案件依法偵查11/22 19:50
11F→: Blog所述之前案(台大學生案) 即是已一審判決確定。11/23 06:29
12F→: 上述兩案, 起訴後也將進入一審,也包含學生懲戒及11/23 06:30
13F→: 律師懲戒。11/23 06:31
45F推: 推flyiii: 就是兩年沒錯,不過還有一些方法。至於11/09 17:41
46F推: 是否找律師?如果是"眼中只有錢的律師"就不要找11/09 17:43
47F→: 這種事,需先跟令尊溝通有其同意合法的方法還有更多11/09 17:44
36F推: http://ppt.cc/HFE4 請參考相關誹謗案件11/08 09:30
37F→: Fur之案有點像邱毅案,你告了若要勝訴,要針對"踐"及11/08 09:31
39F→: 就是 "影涉" 你,讓不特定多數人得知...朝此方向11/08 09:32
40F→: 公然: 不特定多數人、少數人及特定多數人都算。11/08 09:33
41F→: 還有說明: 你有制止,但對方不理會的經過。11/08 09:34
42F→: 網路無正義....... Fur你自己可觀察及分析,不要相信11/08 09:35
43F→: Law板 <某些> 似乎認為言論不須負責、又好辯之人。11/08 09:38
44F→: 分析的一些 【目的性】 言論。11/08 09:40
45F推: Luke說刑法高手,我不敢當。 沒構成要件,沒人可告。11/08 09:50
50F推: 講一句專家的話: 台灣產業普遍討論"接單"致思維鈍化11/08 12:11
8F→: 【犯後態度】與【是否已矯正】是司法量刑與執行之因11/07 15:45
9F→: luke喜歡被訴後,仍我行我素,那就依法嚴辦。11/07 15:46
11F→: 目前共講了約四遍。 都是證據。11/07 15:52
12F→: 你可看看Redwing還有沒有出現~ 應該學他11/07 15:52
16F→: Redwing事件在blog上已有說明: 黃先生答:為何要給11/07 15:59
17F→: 十萬? 請私信詢問他。 目前管轄法院競合,由11/07 16:00
18F→: 高檢署送案決定管轄權。11/07 16:00
19F→: " 批評你文章及言論犯了什麼法" 我想問,有無犯法?11/07 16:01
20F→: 讓你用消極方式。。列舉【沒犯法】的原因說服你自己11/07 16:02
25F→: 網路有良知嗎? 1. blog已寫未有及不願被拍證件照11/08 09:17
26F→: 2.若論法理,違背風俗之契約有法律效果嗎?11/08 09:18
27F→: 3.就像柯P辯論所說,媒體總只截取一句話=而上綱11/08 09:19
28F→: 4.有羅斯福路派出所員警為證。其副所長亦為黃先生之11/08 09:22
29F→: 良師益友,皆可備查。11/08 09:22
30F→: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blog11/08 09:25
capzxcv5566 在 PTT 的暱稱紀錄, 共 1 個
暱稱:capz
文章數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