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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sha 在 PTT [ TaichungBu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3則
限定看板:Taichung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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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F推:其實真的很不想看到被檢舉01/14 00:31
104F→:但你的推文已明確跟他們講嚴重性了..01/14 00:32
105F→:他們自己不願刪文也不願去察查...也只能這樣了..01/14 00:32
57F推:我想young的意思是想保障台中版友參加志工安全01/11 09:17
58F→:重點我覺得除了是否合乎偶發性的原因之外..01/11 09:18
59F→:該單位是否有明確的說出該"組織立案名稱"01/11 09:19
60F→:該單位法定"負責人"及相關符合志工的權利與義務..01/11 09:20
61F→:例如:服務訓練、志工保險、服務時數登記...01/11 09:20
62F→:若要留下該篇文章,就應該要妥善修改並說明。01/11 09:21
63F推:例如一個活動至少有主辦單位而不是只有活動名稱01/11 09:24
64F→:如果立案行政程序尚未完成,可跟學校洽談由學校主辦。01/11 09:25
65F→:出事才有保障,可能大家認為活動中絕對很安全。01/11 09:25
66F→:但一個完整的志工保障,是包含出發與回家的路途中...01/11 09:26
67F推:若都無法提供保障..就等於義工或者版友熱情幫助01/11 09:29
68F→:實在不算是志工...01/11 09:29
69F→:因為本身也曾參與及舉辦類似活動滿多次的..01/11 09:30
70F→:當初也跟該篇文章裡的情況一樣未跑完成序01/11 09:30
71F→:導致衍生出滿多問題..."招募志工"四字不可亂用..01/11 09:31
72F推:等等young是檢舉沒有立案證明...跟版主的裁決無關呀01/11 09:36
73F→:至少要友舉辦的相關證明或至少要有他們的團體名稱吧!!!01/11 09:38
74F推:版主所以我再推文的內容寫說算是義工或版友熱情幫忙01/11 10:20
75F→:其原因是歸究於參加者的心態是義務還是志願幫忙01/11 10:21
76F→:另外的確如版主說明志工如同志願服務01/11 10:22
77F→:但是現行法條規定招募志工就應該要有一定機關組織01/11 10:23
78F→:我也舉個之前遇到過的例子01/11 10:24
79F→:就如同有一天突然有人在PTT上面募款...01/11 10:24
80F→:但依據法規事要有申請募款帳號之身分,才可以募款...01/11 10:24
81F→:難道就要依因為此屬板友熱情捐助...故不涉及勸募條例嗎01/11 10:25
82F→:其實最主要的就如同其他交易文 至少要有主辦單位01/11 10:26
83F→:活動負責人...以保障台中版友熱心參與志工的權利01/11 10:26
84F→:重點就是不可使用招募志工...另外就算要協助..01/11 10:28
85F→:其資訊也不明確...尚需補足01/11 10:28
86F推:台中版規好像沒明確訂定相關規定耶...版主辛苦了01/1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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