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eaprayguy
作者 beaprayguy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27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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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排序:
5F→: 你是對的。高雄市取得阿布不代表有重製權利01/12 15:42
6F→: 一堆韓粉再裝死01/12 15:42
7F→: 製作人格權法律明定不能轉讓01/12 15:43
16F推: 我喜歡屏東01/12 15:33
17F→: 不要跟韓粉爭 他們是廢物01/12 15:34
18F→: 錯了死不承認01/12 15:34
19F→: 合約指的是和阿布的合約。高雄市政府單方面合約不算01/12 15:35
20F→: 阿布已經說不同意01/12 15:35
12F噓: 違背契約精神01/12 11:17
13F→: 人格權不可抹滅01/12 11:17
14F→: 不然潘道歉幹嘛01/12 11:18
22F噓: 不好意思喔,是齊柏林著作出來,法律那瞬間經賦予齊柏01/11 22:14
23F→: 林的著作權身分01/11 22:14
24F→: 不要偷換觀念,招標人是阿布阿布製作出來,阿布就是法01/11 22:15
25F→: 律指的著作人,不能消滅。懂?01/11 22:15
51F噓: 我是藍的啦 不要害韓總好嗎。01/11 21:31
52F→: 快滾01/11 21:31
5F噓: 文組談IT01/11 17:52
14F→: 阿布聲明不希望。01/11 17:24
28F→: 契約違背就是違反著作權01/11 17:33
30F→: 350萬不包括著作權轉讓01/11 17:33
31F→: 那是勞動費01/11 17:33
32F→: 拍攝費。01/11 17:34
33F→: 請去看招標01/11 17:34
34F→: 350萬是用什麼費用報銷的01/11 17:34
35F→: 招標上面沒有講那一部分金額轉讓著作權喔01/11 17:35
37F→: 我知道高雄市政府違法合約,所以違法01/11 17:35
39F→: 沒違法幹嘛道歉。嘻嘻01/11 17:36
42F→: 潘這種得里不饒人個性,顆顆。01/11 17:37
44F→: 依契約,違背契約高雄市政府就喪失使用啊01/11 17:37
47F→: 你還是去地獄坐著好了01/11 17:38
48F→: 我懶得跟你解釋了。阿布都已經發布聲明當初合作。就是01/11 17:39
50F→: 指違反合約。01/11 17:39
13F→: 著作人格權不能轉移01/11 13:12
14F→: 別人給你什麼資訊就吃什麼資訊?腦子很難用很難查證01/11 13:13
15F→: 嗎?01/11 13:13
16F→: Google著作人格權可以轉移嗎?01/11 13:14
17F→: 很困難嗎?01/11 13:14
18F→: 一直講你不知道的東西很爽是不是?01/11 13:14
21F噓: 著作權人齊柏林不可被消滅你很難懂?01/11 13:24
22F→: 你以為付錢就是大爺?01/11 13:25
23F→: 你這行為就是把飛越高雄的著作權人齊柏林殺掉01/11 13:25
24F→: 還在說可以?你說這話有沒有良心?01/11 13:26
26F→: 你應該下地獄去跟齊柏林談談看。它允許他的作品給白冰01/11 13:26
28F→: 冰惡搞嗎?01/11 13:26
30F→: 把你列為強姦齊柏林著作權一人。01/11 13:27
46F噓: 母法就是不轉讓01/11 16:50
47F→: 那你意思我約定放高利貸是ok的?01/11 16:50
48F→: 你他媽知道著作權人從一開始做出來就是齊柏林01/11 16:51
49F→: 高雄市政府是人?01/11 16:52
50F噓: 再裝?01/11 16:53
72F噓: 幹01/11 16:33
73F→: 母法和契約精神哪一個較大?01/11 16:43
74F→: 法律明文講製作權人不能轉讓01/11 16:43
75F→: 契約約定可以超過母法?01/11 16:44
76F→: 那高利貸都可以合法是不是?01/11 16:44
1F→: 跟藍綠本來無關。強姦別人智財才是罪該萬死01/11 16:38
3F→: 潘局長和白冰冰和支持白的和高雄的。必定下地獄01/11 16:39
4F→: 著作權人不可被轉讓母法是這樣01/11 16:39
5F→: 簽契約轉讓也沒用01/11 16:39
6F→: 法律沒有轉讓著作權人格的條文01/11 16:40
7F→: 不然潘為何道歉。幹就是因為強姦齊柏林的人格啊01/11 16:40
8F→: 母法和契約誰最大?01/11 16:41
10F→: 一堆挺白的低能麻煩解釋一下01/11 16:41
12F→: 支持強姦犯很偉大是不是?01/11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