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arris07421
作者 arris07421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0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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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這題不違反平等原則喔,已通知甲於一個月改善卻未改善04/14 22:13
7F→: ,應該可視為惡意。另外所謂的同樣情形乃甲之自己認為04/14 22:13
8F→: ,行政機關實際裁量時是否真的相同情形則未知04/14 22:13
8F→: 你要講我麻煩先看看自己有沒有講錯04/12 22:31
9F→: 請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04/12 22:32
10F→: 還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駛和駕駛是不同的04/12 22:33
11F→: 移動車輛算行駛,但駕駛只要發動引擎即構成04/12 22:34
12F→: 你可以去看185-3是些什麼,很明顯是駕駛吧04/12 22:35
1F推: 185-3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犯罪在你發動引擎時就已04/12 15:53
2F→: 經成立,所以後續肇生的事件已經是第二動作04/12 15:53
3F→: 過失傷害則是結果犯,與是否酒駕無關04/12 15:54
26F推: 是,發動引擎即酒駕。185-3是寫"駕駛"並非"行駛",行04/12 22:14
27F→: 駛是移動車輛,駕駛包含發動引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04/12 22:14
28F→: 例有定義這兩個詞彙,而刑法的確用駕駛而非行駛04/12 22:14
29F→: 酒後發動引擎吹冷氣睡覺,毫無疑問就是酒駕,參考最高04/12 22:16
30F→: 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酒駕無誤04/12 22:16
31F→: 已經有實際判決的存在了,就不用再來辯論是不是了04/12 22:17
32F→: 另外酒駕重傷害和死亡,因有185-3 II存在,所以不必再04/12 22:24
33F→: 以276或284處理,而直接課以更重的185-3 II,但普通傷04/12 22:24
34F→: 害無法適用185-3 II,所以應該仍能適用28404/12 22:24
35F→: 事實上,185-3 II就是立法者認為,以185-3 I + 276 or04/12 22:30
36F→: 284仍嫌太輕,才增加185-3 II 的不是嗎?04/12 22:30
44F推: 就算我找的判例不夠完整好了,刑法就是寫駕駛04/12 22:38
47F推: 浪費你的時間是你的事04/12 22:44
48F→: 還有,前面那一篇我沒說錯,我勸你把你的文章修掉04/12 22:45
51F→: 盜版光碟本來就有著作權專法處理,用偽造文書即不當聯04/12 22:46
52F→: 結禁止04/12 22:46
54F推: 還有實務和一般民眾見解有落差,以及和學者看法有落差04/12 22:49
55F→: ,是常有的事04/12 22:49
1F推: 我到底看了什麼東西...罪刑法定原則,你怎麼能把盜版04/10 22:45
2F→: 光碟和偽造文書聯想在一起04/10 22:45
3F→: 再說還有著作權法這個特別法,到底為何讓你認為可以這04/10 22:46
4F→: 樣扯在一起,自己不覺得很離譜嗎?04/10 22:46
6F推: 該決議應該是光碟內容具有文書性質時,得間接適用04/10 22:48
7F→: 但是,盜版不具備文書性質,即使是小說文字也非刑法上04/10 22:50
8F→: 所指之文書04/10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