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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WK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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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局長信箱檢舉
[ LAW ]18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whshenvoy - 發表於 2016/10/22 18:49(9年前)
2FLWK: 都不可行 你跟長官證實他是亂投訴就好了10/22 23:24
3FLWK: 懲戒處分要到公懲會去好嗎 哪那麼容易成立10/22 23:24
4FLWK: 這麼想要救濟找你們單位法制和顧問律師研究吧 相信是不會理你10/22 23:41
[問題] 刑事一定要採取對被告有利解釋?
[ LAW ]9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ultratimes - 發表於 2016/10/13 15:01(9年前)
1FLWK:10/13 15:28
[問題] 老爹被嗆動手打人被告傷害了>///<
[ LAW ]110 留言, 推噓總分: +13
作者: rcf150cc - 發表於 2016/10/12 16:04(9年前)
1FLWK: 你有辦法舉證動手前有遭言詞辱罵嗎?辱罵的內容是啥?10/12 16:10
2FLWK: 如果他有挑釁的言詞並構成公然侮辱,你父親的傷害行為可以說10/12 16:12
3FLWK: 是防衛行為,但應該還是算防衛過當。10/12 16:12
4FLWK: 但如果所謂的辱罵並沒有到不法的程度,你就不能主張防衛。10/12 16:13
12FLWK: 所以也沒證人嗎?那就只能就普通傷害罪處理了。10/12 16:34
13FLWK: 刑責部分網路上都查得到刑法法條,基本上法官就依法審判了。10/12 16:35
14FLWK: 希望能減輕就參考第57、59條吧10/12 16:37
16FLWK: 那你那證人太不可靠= =最好能讓他成立公然侮辱...10/12 16:43
32FLWK: 名譽當然可以正當防衛 公然侮辱罪自然是有不法之侵害10/13 00:18
33FLWK: 重點在於出手當下 對方是否有侮辱"完"10/13 00:18
34FLWK: 這是人格權的保障,並非只限於生命或是身體法益。10/13 00:22
35FLWK: 動手後對方如停止侮辱,防衛行為自然就應該停止,否則就過當10/13 00:23
36FLWK: 當然,防衛行為本身要有防衛意思,如果沒有,主觀仍是傷害10/13 00:25
39FLWK: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不需考慮衡平性,當然如果利益相差太過10/13 00:29
40FLWK: 懸殊,就算防衛過當了。10/13 00:29
41FLWK: 我覺得應該思考如果不以打人方式,有其他方式防衛這種不法侵10/13 00:30
42FLWK: 害嗎?10/13 00:30
69FLWK: 樓上這麼行自己講一套出來聽聽 只敢躲著噓真科科10/18 01:28
70FLWK: 承認過當的 不就代表可以正當防禦?只是防衛過當10/18 01:28
71FLWK: 面對不法之侵害本來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10/18 01:29
72FLWK: 剩下的是舉證跟認定的問題,樓上八個字的知識也是科科。10/18 01:29
79FLWK: 那我想請教樓上關於時間點的問題,10/18 08:26
80FLWK: 防衛過當依據但書得減免,當然跟正當防衛不罰是不一樣,10/18 08:27
81FLWK: 問題是防衛過當是因為"越過"了正當防衛的界線,才成防衛過當10/18 08:27
82FLWK: 故其在時點前,不能界定為正當防衛?那又如何定其為但書的10/18 08:28
83FLWK: 防衛過當呢?10/18 08:28
95FLWK: 您好,那我繼續請教,例如內湖那位海陸失手殺死小偷的案子,10/18 09:09
96FLWK: 最後因防衛過當過失致人於死。10/18 09:09
97FLWK: 但如果他將小偷制服壓在地上的時間點上,不能算正當防衛?10/18 09:09
98FLWK: 而他的防衛行為繼續到小偷已經停止抵抗,"超過"了正當防衛的10/18 09:10
99FLWK: 界線,才能算是防衛過當吧?不然為何法條的設計,要把防衛過10/18 09:10
100FLWK: 當放在該條的但書呢?10/18 09:10
101FLWK: 先不談本案的情況,就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的防止,10/18 09:15
102FLWK: 以正對不正,防衛行為本就不用考慮其法益上的損害,10/18 09:16
103FLWK: 當然如果法益相差太過懸殊,就是過當了。10/18 09:17
108FLWK: 點通了= ="感謝大大撥冗解答10/18 09:34
[問題] 調解委員說不能要求登報道歉? 補後續
[ LAW ]16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irina0629 - 發表於 2016/10/05 17:14(9年前)
14FLWK: 就告啊 有沒有刑責又不是調委說得算= =10/07 10:33
[問題] 寄E-mail罵人,是不是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LAW ]16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ultratimes - 發表於 2016/09/15 21:11(9年前)
2FLWK: 兩個都是不構成,可以回去看構成要件。09/15 21:14
7FLWK: XDDDD09/15 23:15
[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62號
[ LAW ]12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yhaddo - 發表於 2016/09/08 17:19(9年前)
10FLWK: 我覺得你去查理由書他說明得蠻清楚的09/09 08:36
11FLWK: 至於首長適用或不適用,選擇題當然要寫不適用,申論則要寫兩09/09 08:38
12FLWK: 說並擇一說。09/09 08:38
[問題] 自首可以拿懸賞金嗎?
[ LAW ]6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empireisme - 發表於 2016/06/27 17:17(9年前)
4FLWK: 可以依據民法408條撤銷06/27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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