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hate
作者 Ghat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6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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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不就Command嗎?10/20 11:03
2F→:或許你PD沒設定好,我預設就是Cmd10/20 11:03
88F推:我覺得Allengood獎得很有可能...03/16 23:39
4F→:你可以投書該媒體的意見信箱要求更正06/11 02:06
5F→:提告的部分當然還需要有告訴權人才行06/11 02:10
10F→:刑事訴訟法侵害隱私權= = 這說法哪裡來的....06/07 14:04
11F→:問題的癥結在於處分書格式規定並未記載於刑事訴訟法06/07 14:05
12F→:亦即刑事訴訟法僅規定須記載處分之理由及要旨,並未規範06/07 14:06
14F→:告訴人及被告之個資登載與否,現今處分書的格式是法院的實務06/07 14:07
15F→:這應該要嘛就請法務部函釋,不然就是修法,而不是釋憲06/07 14:08
20F→: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跟刑事訴訟法侵害隱私權是兩回事06/07 14:10
21F→:刑訴若有違憲之規定,那聲請釋憲才是治本之法06/07 14:12
22F→:現在是刑訴沒有規定,那這是立法機關的問題,因為沒有規定你叫06/07 14:12
23F→:大法官是要解釋甚麼法條xd?06/07 14:12
26F→:這應該先請法務部函釋處分書格式依據為何,而不是一昧認為06/07 14:14
28F→:格式認定以264為則,因為或許是依照法務部的行政命令而為準則06/07 14:15
35F→:我是說你要提釋憲也要先找相關你認為違憲的函釋,單純說刑訴06/07 14:25
36F→:侵害隱私權,那司法機關實務並非遵照刑訴製作處分書06/07 14:26
37F→:這樣一來不就失去著力點? 所以我說問題癥結在於法務部的作法06/07 14:27
38F→:因為這是刑訴沒有的東西,他們也沒有按照刑訴來,那到底是06/07 14:28
39F→:依循何種規定,那這一種"規定"才是需要被質疑的06/07 14:29
6F→:指涉對象只要是可得推知之人,就算無指名道姓,即為特定客體06/06 16:12
7F→:該篇新聞所述資訊若能推知當事人身分,自屬可得特定06/06 16:15
8F→:例如原po這篇所述對象其實可以算可得推知之人了06/06 16:16
15F→:該篇新聞有提到文章所刊載之看板,此一部分原告若能舉證06/06 16:34
17F→:則法院可能會參酌連結之程度,惟新聞所載係否為可受公評之事06/06 16:36
19F→:應為被告方抗辯之要點.06/06 16:37
20F→:我打個比方好了,你是否知悉他的姓名,跟此罪構成要件無關06/06 16:39
21F→:就算你是在ptt上打出他的姓名然後佐以公然侮辱,但同名同姓06/06 16:40
22F→:者也不在少數,何以特定該姓名即屬指涉該人? 故實務見解認應06/06 16:40
23F→:採當時談話、討論之情況,只要可得推知行為人所指涉對象06/06 16:41
24F→:即可屬特定,此案新聞既有刊載事發之看板,則不特定之他人06/06 16:43
25F→:自有可能得知該篇新聞及網友指涉對象屬該當事人,惟新聞所載06/06 16:43
26F→:若為可受公評之事,則阻卻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亦不該當公然侮辱06/06 16:44
30F→:是否構成309或310是檢察官去認定的,檢察官要起訴自會採適用06/06 16:53
31F→:之法條,就此案而言,新聞所載之事,可能係關乎公共利益06/06 16:57
32F→:之可受公評之事,則行為人就新聞內容評論,自阻卻其違法事由06/06 16:58
33F→:然,若在該當事人文章下留言對其侮辱,可能無阻卻違法之適用06/06 17:00
34F→:補述,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評論須屬適當,06/06 17:02
35F→:若非適當之評論,而係情緒性之謾罵,則非不得以妨害名譽罪相繩06/06 17:03
36F→:這部分是在庭上抗辯的要點,實際攻防才是成立此罪與否的依據06/06 17:05
6F推:同意樓上,這裡是協助解決法律問題的看板吧?酸人的話就免了05/13 21:03
8F→:我指二樓,目前還是他字案,先寫狀子向檢察官說明看看05/13 21:03
12F→:地檢署或是警方查錯資料也是時有發生,原po本就可以嘗試寫狀05/13 21:05
14F→:我想應該是要給原po有幫助性的建言,H大你似乎離題了05/13 21:06
18F→:目前通知書是他字案,並不算正式把原po視為被告,先寫狀說明05/13 21:08
19F→:或許是傳錯人,也或許沒有明顯的犯罪事實,好讓檢方簽結05/13 21:08
20F→:為什麼一定要斷言原po無可抗拒呢,目前也沒有正式的傳票05/13 21:09
21F→:那麼原po目前先寫狀說明,自不會有招致拘提的危險05/13 21:10
23F→:可是你所說的權益跟原po所詢問的並不一致,原po是想詢問有無05/13 21:11
24F→:方法可以不用出庭,因為他認為自己應該是沒有涉案的05/13 21:12
26F→:那麼如果他覺得這件事真的是搞錯了,先寫狀子說明本就較有機05/13 21:12
27F→:會不被傳喚,他字案通知書並沒有實質的強制力05/13 21:13
32F推:寫狀說明就是原po可以爭取的權益,目前還是他字,是有機會直接05/13 21:16
33F→:簽結和不起訴的,當然,這是沒有明顯的犯罪事實或是搞錯人05/13 21:17
34F→:檢察官每個月收案量也很多,能夠讓他快些結案他自然會結案05/13 21:18
38F→:這一點沒有打賭的必要吧(笑),畢竟現在是他字通知書,自然沒有05/13 21:19
39F→:義務出庭,如果是正式轉偵字案,那原po自然需要出庭05/13 21:20
40F→:目前原po真的不想去,是可以寫狀說明理由,那再收到通知書一次05/13 21:21
43F→:或是正式偵字傳票,自然就是要到庭去了解情況和保障自身權益05/13 21:22
44F→:他字案通知書並不要求記載抗傳即拘喔,因為是列關係人而非被05/13 21:25
45F→:告,通知書並不具傳票效力,如果轉成偵字,就是明確的有"被告"05/13 21:26
46F→:存在,附一件地檢署通知書供H大參考http://0rz.tw/6RKvh05/13 21:27
47F→:我主要的建議是如果原po確信自己沒有涉案,那就寫狀說明05/13 21:28
48F→:但是若認為有涉案的可能,到庭說明也算是對自己權益的保障05/13 21:29
57F推:同意S大,所以我才會建議原PO若認為自己不可能涉案05/13 23:33
58F→:目前又只是收到他字通知書,若真的是被告,那檢方應該用偵05/13 23:34
59F→:字案辦理,讓他具有被告一切權利再行庭訊。05/13 23:35
64F推:若要談實務的話,個案是無法隨意類比的,依原po的敘述,05/13 23:41
65F→:他認為有搞錯人的可能,那當然是先寫狀說明是最好。05/13 23:43
66F→:畢竟要讓檢察官簽結或不起訴也還是要原po提出有利於他的證據05/13 23:44
72F推:目前這是檢方的實務做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他字案僅列關係人05/14 00:13
73F→:因此檢方傳訊使用通知書的形式,這是實務做法,也因此受抨擊05/14 00:14
74F→:補充:連書記官都不知原po到底是被告或證人,就是常抨擊的點05/14 00:29
14F→:E大的案例感覺好八卦,能提供一下嗎(避免被告,站內信)11/05 00:11
1F推:別想著要反制比較好,這種人根本不怕你反制的,10/28 07:11
2F推:某板還有那種因為板主水桶他就告板主妨礙名譽的,詳情至10/28 07:15
3F→:pttlifelaw有相關之文章,預防是最好的解決之道,沒事別去10/28 07:17
4F→:別去酸人罵人自然不會找上你,如果還被找上門就可以告誣告啦10/28 07:18
5F→: 沒做甚麼事^10/28 07:21
127F推:人肉到了可是沒有圖QQ10/20 14:10
127F推:人肉到了可是沒有圖QQ10/20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