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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hate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1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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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你可以投書該媒體的意見信箱要求更正06/11 02:06
5F→:提告的部分當然還需要有告訴權人才行06/11 02:10
6F推:同意樓上,這裡是協助解決法律問題的看板吧?酸人的話就免了05/13 21:03
8F→:我指二樓,目前還是他字案,先寫狀子向檢察官說明看看05/13 21:03
12F→:地檢署或是警方查錯資料也是時有發生,原po本就可以嘗試寫狀05/13 21:05
14F→:我想應該是要給原po有幫助性的建言,H大你似乎離題了05/13 21:06
18F→:目前通知書是他字案,並不算正式把原po視為被告,先寫狀說明05/13 21:08
19F→:或許是傳錯人,也或許沒有明顯的犯罪事實,好讓檢方簽結05/13 21:08
20F→:為什麼一定要斷言原po無可抗拒呢,目前也沒有正式的傳票05/13 21:09
21F→:那麼原po目前先寫狀說明,自不會有招致拘提的危險05/13 21:10
23F→:可是你所說的權益跟原po所詢問的並不一致,原po是想詢問有無05/13 21:11
24F→:方法可以不用出庭,因為他認為自己應該是沒有涉案的05/13 21:12
26F→:那麼如果他覺得這件事真的是搞錯了,先寫狀子說明本就較有機05/13 21:12
27F→:會不被傳喚,他字案通知書並沒有實質的強制力05/13 21:13
32F推:寫狀說明就是原po可以爭取的權益,目前還是他字,是有機會直接05/13 21:16
33F→:簽結和不起訴的,當然,這是沒有明顯的犯罪事實或是搞錯人05/13 21:17
34F→:檢察官每個月收案量也很多,能夠讓他快些結案他自然會結案05/13 21:18
38F→:這一點沒有打賭的必要吧(笑),畢竟現在是他字通知書,自然沒有05/13 21:19
39F→:義務出庭,如果是正式轉偵字案,那原po自然需要出庭05/13 21:20
40F→:目前原po真的不想去,是可以寫狀說明理由,那再收到通知書一次05/13 21:21
43F→:或是正式偵字傳票,自然就是要到庭去了解情況和保障自身權益05/13 21:22
44F→:他字案通知書並不要求記載抗傳即拘喔,因為是列關係人而非被05/13 21:25
45F→:告,通知書並不具傳票效力,如果轉成偵字,就是明確的有"被告"05/13 21:26
46F→:存在,附一件地檢署通知書供H大參考http://0rz.tw/6RKvh05/13 21:27
47F→:我主要的建議是如果原po確信自己沒有涉案,那就寫狀說明05/13 21:28
48F→:但是若認為有涉案的可能,到庭說明也算是對自己權益的保障05/13 21:29
57F推:同意S大,所以我才會建議原PO若認為自己不可能涉案05/13 23:33
58F→:目前又只是收到他字通知書,若真的是被告,那檢方應該用偵05/13 23:34
59F→:字案辦理,讓他具有被告一切權利再行庭訊。05/13 23:35
64F推:若要談實務的話,個案是無法隨意類比的,依原po的敘述,05/13 23:41
65F→:他認為有搞錯人的可能,那當然是先寫狀說明是最好。05/13 23:43
66F→:畢竟要讓檢察官簽結或不起訴也還是要原po提出有利於他的證據05/13 23:44
72F推:目前這是檢方的實務做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他字案僅列關係人05/14 00:13
73F→:因此檢方傳訊使用通知書的形式,這是實務做法,也因此受抨擊05/14 00:14
74F→:補充:連書記官都不知原po到底是被告或證人,就是常抨擊的點05/14 00:29
14F→:E大的案例感覺好八卦,能提供一下嗎(避免被告,站內信)11/05 00:11
1F推:別想著要反制比較好,這種人根本不怕你反制的,10/28 07:11
2F推:某板還有那種因為板主水桶他就告板主妨礙名譽的,詳情至10/28 07:15
3F→:pttlifelaw有相關之文章,預防是最好的解決之道,沒事別去10/28 07:17
4F→:別去酸人罵人自然不會找上你,如果還被找上門就可以告誣告啦10/28 07:18
5F→: 沒做甚麼事^10/28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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