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工讀生 只來一天 你會發薪水嗎?

看板toberich作者 (QQ)時間14年前 (2010/01/31 19:0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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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個白紙黑字的自訂合約就有用的,如何舉證「違約」就有得搞的。 如何把「這個工讀生曠職」跟「造成我店裡的實質損失」連上因果關係呢? 有的很好認定,「因為這個工讀生沒來,所以我的店被偷了」,有的就不容易了。 如果合約裡寫的只是像「曠職者應另行給付xx元或xx倍之時薪」,那就更站不住腳 了,就像「偷竊罰50倍」一樣是不合法的。 曠職的處罰就只有2種:曠職日不給薪,曠職太超過就開除。 其它的損失(如果說得出來的話)靠民事賠償,但你太過份我想人家也不吝於一起 上法庭慢慢跟你磨,反正人家有的是時間。(靠法律還是好的,有的還會靠其它的 …) 如果覺得「小朋友」年少無知不會這樣做,那表示合約效力也可能有問題,民法的 成年是二十歲。 建議原PO還是格局大一點,下次找人時多用心觀察,降低風險。 ※ 引述《lpllpllpl (三個LPL)》之銘言: : 針對K大的推文做一下解釋 : 不管無論如何資方是不能扣,罰勞工薪水 這邊法條有很明確的解釋 : 但是很多資方會利用民事上的合約去做某些方面的要求 : 所以會變成要扣,罰款的事項之前會經過如下說明 : 假設你薪水 22000 資方如數付給勞方 但是他藉由合約上的相關內容去履行 : 從22000 中的薪水 跟你索取履行合約的金額(一般認知的罰,扣金額) : 資方已經如數給勞方薪水 這部份就已經符合 勞基法的法則 所以不會受罰 : 資方在與勞方處理合約上的內容 這部份就是民法 資方大部份都是利用這 : 邊的項目去跟勞方收取違約金額 所以這邊目前是合法的情況 : (補充一下 處理到這部份 是沒有所謂的資方勞方 是人與人的合約處理 : 所以勞基法管不到) : 簡單講 : 資方必須先給與勞方的薪資後 再跟勞方用民事合約的方式收取違規金額 : 是不能有任何的罰,扣等字眼出現 : 而且如果沒記錯的話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雇主發放薪水的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248.156

01/31 22:19, , 1F
大致上 就是只能把工讀生 無故曠職 當成 請工讀生的風險:D
01/31 22:19, 1F

01/31 22:19, , 2F
顧主自行承擔 就對了囧
01/31 22:19, 2F

01/31 22:20, , 3F
如果是這麼想 也就比較能接受
01/31 22:2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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