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工讀生 只來一天 你會發薪水嗎?
不是每個白紙黑字的自訂合約就有用的,如何舉證「違約」就有得搞的。
如何把「這個工讀生曠職」跟「造成我店裡的實質損失」連上因果關係呢?
有的很好認定,「因為這個工讀生沒來,所以我的店被偷了」,有的就不容易了。
如果合約裡寫的只是像「曠職者應另行給付xx元或xx倍之時薪」,那就更站不住腳
了,就像「偷竊罰50倍」一樣是不合法的。
曠職的處罰就只有2種:曠職日不給薪,曠職太超過就開除。
其它的損失(如果說得出來的話)靠民事賠償,但你太過份我想人家也不吝於一起
上法庭慢慢跟你磨,反正人家有的是時間。(靠法律還是好的,有的還會靠其它的
…)
如果覺得「小朋友」年少無知不會這樣做,那表示合約效力也可能有問題,民法的
成年是二十歲。
建議原PO還是格局大一點,下次找人時多用心觀察,降低風險。
※ 引述《lpllpllpl (三個LPL)》之銘言:
: 針對K大的推文做一下解釋
: 不管無論如何資方是不能扣,罰勞工薪水 這邊法條有很明確的解釋
: 但是很多資方會利用民事上的合約去做某些方面的要求
: 所以會變成要扣,罰款的事項之前會經過如下說明
: 假設你薪水 22000 資方如數付給勞方 但是他藉由合約上的相關內容去履行
: 從22000 中的薪水 跟你索取履行合約的金額(一般認知的罰,扣金額)
: 資方已經如數給勞方薪水 這部份就已經符合 勞基法的法則 所以不會受罰
: 資方在與勞方處理合約上的內容 這部份就是民法 資方大部份都是利用這
: 邊的項目去跟勞方收取違約金額 所以這邊目前是合法的情況
: (補充一下 處理到這部份 是沒有所謂的資方勞方 是人與人的合約處理
: 所以勞基法管不到)
: 簡單講
: 資方必須先給與勞方的薪資後 再跟勞方用民事合約的方式收取違規金額
: 是不能有任何的罰,扣等字眼出現
: 而且如果沒記錯的話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雇主發放薪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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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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