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釋函]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4282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
: _lawID=3105&htx_xBody=%B0t%B0%B8&nowPage=9&pageSize=15&xiList=42811,42812,
: 42820,42861,42868,42871,42873,42874,42879,42895,42900,42902,42918,42923,42925
: (暫時無法提供縮址...orz縮址服務orz了 XD)
: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
: 列條件之一者:
: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
: 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 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
: 適當證明文件)。
: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想請問一下
我叔叔是精神分裂病患(未滿60歲)
他有重大傷病證明
但是沒有身心殘障手冊
在這種前題下
如果有村里長的證明 可以列為無謀生能力者讓我們晚輩扶養嗎?
麻煩板上能者回答一下
謝謝
: 所得稅法:
: 第 4 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一 現役軍人之薪餉。
: 二 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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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斯麥爾的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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