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釋函]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看板tax作者 (就是喜歡smile)時間17年前 (2007/05/09 15:51),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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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4282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 : _lawID=3105&htx_xBody=%B0t%B0%B8&nowPage=9&pageSize=15&xiList=42811,42812, : 42820,42861,42868,42871,42873,42874,42879,42895,42900,42902,42918,42923,42925 : (暫時無法提供縮址...orz縮址服務orz了 XD) :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 : 列條件之一者: :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 : 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 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 : 適當證明文件)。 :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想請問一下 我叔叔是精神分裂病患(未滿60歲) 他有重大傷病證明 但是沒有身心殘障手冊 在這種前題下 如果有村里長的證明 可以列為無謀生能力者讓我們晚輩扶養嗎? 麻煩板上能者回答一下 謝謝 : 所得稅法: : 第 4 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一 現役軍人之薪餉。 : 二 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 這是斯麥爾的相簿 http://www.wretch.cc/album/smilesnack 歡迎大家來參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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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您有扶養叔叔嗎? 若無就不要想那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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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呀..我叔叔可是都沒有工作 單靠我們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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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因為他現在又有精神方面的問題 還多了個菲傭的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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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家的開銷真的很大 如果還要繳那麼多稅就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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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里長也開證明給我們了 只是我們很疑惑會不會被判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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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如果被判虛報 以後就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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