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釋函]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想請問一下
我媽媽今年53歲,沒有在工作
應該是符合下面這條敘述
: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 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
: 適當證明文件)。
所以我報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把我媽媽列入扶養名單內
還需要提供哪方面的證明嗎?(因為我們也不是低收入戶,但是母親沒有收入就是了)
另外還想問一個問題
如果我弟弟有申請就學貸款
是否還可以申請教育費用的抵稅(25000)
今年首度自己用電子報稅,有很多不懂
在這邊先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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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4:5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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