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小] 台中教育大學101年教師專業碩士學位學程已刪文
原文恕刪
看了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的碩士學程簡章,已經代課第四年的我,不禁感嘆,這樣的
評選制度,對一些已經投身教育工作多年的代理教師,實在是太不公平了!尤其是在
「積分審查」方面,所挑選的加分條件和加分比重,更是令人不可思議。其中我覺得有
幾點很不合理:
一、「積分審查表」之審查標準,有失公正。
「積分審查表」中,領有教育部核發之「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的老師就可以加二十分,
佔了總分的五分之一。但是「卓越儲備教師計畫」根本就只是一項為期四年的「試辦」計
畫,為什麼可以當成是審查標準中,比重最大的一環?另外,教育部(局)辦理的計畫與
比賽何其多,為何獨厚「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德智體群美五育??與實踐教材
教法設計徵選」的得獎者,加分比例較其他競賽得獎者高?更離譜的是,「史懷哲計畫」
是從民國96年開始試辦,試問,民國96年以前畢業的師資生,如何有辦法參加?這樣的審
查制度,實在有失公允,感覺上就像是政府圖利特定比賽或計畫的參與者,而非真正落實
遴選優秀師資的目的。
二、師資甄選條件漫天喊價,令人無法負荷
雖然說,國小教育是包班制度,老師的總體能力會影響學生的學習,但是這樣的考試與審
查制度,是否過度要求國小教師應具備的能力。計畫中,一直提及非專業科目的報考教師
最好具備中高級(中級)以上的英文能力,最好是相關科系畢業。試問,這樣的門檻,是
要甄選英文教師嗎?如果是,應該要在檢章上註明。否則,一位教師同時被要求國文、英
文、教育學具碩士入學程度、數學具大學入學程度,是否要求太高,而忽視了國小教師的
教學能力?以「程度」掛帥的考試,早在第一關,就刷掉了許多學識足以教授小學教材、
有熱忱、有經驗的好老師?好一陣子之前,一篇新聞報導,其中指出台灣老師的數學能力
普遍不差,但是教學的結果,學生卻無法學得一樣好。那時,老師應該是要「會教」,而
不是自己本身「會學」的問題,一時喧騰紙上。而如今,眾流浪教師引頸企盼的正式教師
名額,宛若開在峭壁之上的救命仙草,高不可攀!
三、教師甄試應循有公信力的管道,而非任意瓜分支配
更令我百思不解的是,提升教師素質,為何要從開辦碩士學程入手。現在了流浪教師裡,
不乏有教育相關科系碩士學歷者,難道這不符合「優質教師」的定義?還是只有中教大碩
士學程培育的師資,才夠優秀?對已經拿到碩士學位的教師來說,這三十個公費名額,豈
不是連邊都摸不著?難不成,是要大家修畢碩士後又修碩士學程?這也太浪費人力與時間
了!
這突然冒出來的三十個名額,雖說是碩士班招生,但其實也是占去了大家考上正式教師的
名額,實則應該算是教師甄試的一種途徑。這不只是關係到六七千名流浪教師的權益,也
是大家一致的夢想。下班後咬緊牙根念書、犧牲假日、耗費大量金錢與時間準備,我們需
要健全、公平的制度,而非當政者的一道草率政策,任意瓜分支配正式教師名額。
寫了很多,情緒其實也很激動。總覺得考上正式教師的那道窄門,已經夠難通過了,如果
還這樣隨便亂定政策、隨意增改要求標準,實在是令人灰心不已。冷得要死的山頂海邊、
交通不便的偏僻學校,這些大多數正式老師不願意調去的地方,有多少流浪教師真心的守
在這裡服務!流浪教師年年失業年年考,待遇不如正式教師,每年暑假花費在報名費、書
籍、交通、住宿的費用卻高得嚇人!這就是我們教育環境,這就是新訂定的改善方針,這
就是政府對於老師教學熱忱的回應,是嗎?
不公平的制度,好像也無力反抗,只能接受任人魚肉的結果。試問,要是真的有一天,代
理教師都不代理了,不知道這龐大的教師荒壓力,會不會讓政府願意看一眼,我們這些卑
微的小心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41.180
推
02/15 00:25, , 1F
02/15 00:25, 1F
→
02/15 00:27, , 2F
02/15 00:27, 2F
→
02/15 00:28, , 3F
02/15 00:28, 3F
推
02/15 00:29, , 4F
02/15 00:29, 4F
→
02/15 00:30, , 5F
02/15 00:30, 5F
→
02/15 00:32, , 6F
02/15 00:32, 6F
→
02/15 00:32, , 7F
02/15 00:32, 7F
→
02/15 00:34, , 8F
02/15 00:34, 8F
→
02/15 00:34, , 9F
02/15 00:34, 9F
→
02/15 01:37, , 10F
02/15 01:37, 10F
→
02/15 09:22, , 11F
02/15 09:22, 11F
→
02/15 09:29, , 12F
02/15 09:29, 12F
→
02/15 10:15, , 13F
02/15 10:15, 13F
→
02/15 10:17, , 14F
02/15 10:17, 14F
推
02/15 12:38, , 15F
02/15 12:38, 15F
→
02/15 12:38, , 16F
02/15 12:38, 16F
推
02/15 18:35, , 17F
02/15 18:35, 17F
推
02/15 19:01, , 18F
02/15 19:01, 18F
推
02/15 19:03, , 19F
02/15 19:03, 19F
推
02/15 20:02, , 20F
02/15 20:02, 20F
推
02/16 11:10, , 21F
02/16 11:10, 21F
→
02/16 16:55, , 22F
02/16 16:55, 22F
推
02/16 17:11, , 23F
02/16 17:11, 23F
→
02/16 17:12, , 24F
02/16 17:12, 24F
推
02/17 13:44, , 25F
02/17 13:44, 25F
推
02/18 00:42, , 26F
02/18 00:42, 26F
→
02/18 00:43, , 27F
02/18 00:43,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