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地方法官假處分是保留黨員資格,還是立委
※ 引述《hamping (單兵注意)》之銘言:
: 王金平立委資格在國民黨通知中選會後
: 中選會公示送達的那一分鐘就已經消失了,
: 自然從不分區名單中後補一個,
不知道這樣主張的依據是什麼?可以講清楚一點嗎?
選罷法73條第二項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
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
按順位依序遞補;
現在有爭議的是,立法院的註銷行為性質是什麼?基本上它還是一個行政處分,
由立法院的人事處或秘書處做出,所以算是多階段的行政處分
(mehrstufiger Verwaltungsakt)
http://www.iias.sinica.edu.tw/upload/publication/journal/journal09/journal09ch05.swf
有興趣的可以參考李建良教授的論文「論多階段行政處分和多階段行政程序之區辯」
簡單說多階段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的作成有複數行政機關的參與或協力
2.協力或參與決定的行政機關,僅最後階段對外表示行為始具行政處分
的性質(一處分)
關於不分區立委資格的喪失,最後階段就是立院的註銷處分了,
中選會的遞補行為並非最後,而是新的一輪行政處分,
(見李建良論文)。因為不管遞補合法與否或有無成功
(包含不分區名單用盡無法遞補),都不影響不分區立委資格註銷
的效力。
所以只要立法院未註銷,王金平的資格就繼續有效。
對於立法院的行政怠惰(不回函,不註銷),KMT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中選會如果對此法律見解有異見,可以依據「機關爭議」(Organstreik)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這中間當然還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例如中選會的性質,作為一個行政權
的獨立機關,有沒有權力決定另外立法權成員的資格?中選會的公告到底
是確認處分還是形成處分?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中選會發函立院要求註銷這行為,並非最後階段
行政處分。有處分即有救濟,也必須發處分通知書給當事人,中選會
發公文給立院應該屬於機關間的同意通知(Einverstandenssendung)。
最後階段還是在立法院作成。
所以立法院可能構成行政怠惰,但王的不分區資格並不是在中選會發函的
時候喪失,而是在立法院註銷的時候溯及既往從喪失黨籍之時喪失。王如
果要提起救濟,訴訟對象是立法院而非中選會。
這樣講可以理解吧?多階段行政處分是近來熱門國考考題,李建良
論文太難可以從簡單的選擇題做起:
下列何者屬於多階段行政處分?
(A)主管機關核准學生之助學貸款
(B)縣市政府與民營公司簽署合作開發工業區協議書
(C)國立大學聘任教師
(D)內政部核准縣市政府對土地徵收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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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是指立法院秘書處或人事處註銷,而不是中選會發給立法院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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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民黨或待遞補的不分區立委可以對立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但不是王金平立委資格在中選會公告送到立法院時就自動喪失
最終行政處分還是立法院「註銷」的這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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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有人會問,那為什麼國民黨還是等待遞補那個不分區立委不去告立法院
行政怠惰?難道要放任立法院這種賴皮行為嗎?
因為行政訴訟法177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
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簡單說就算去告了,行政法院也會說我們還是等民事訴訟的結果吧
所以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就不用多此一舉了
※ 編輯: momocom 來自: 77.8.171.1 (10/05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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