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天賦活權

看板politics作者 (鯁在喉)時間12年前 (2012/05/07 04:30), 編輯推噓5(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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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才有權利,這點我絕對沒有任何問題, 因為「權利」就是法律名詞,但是「人」卻不是法律概念, 一開始,我很清楚說:「人的資格與特性」是一種事實,法律只是在做確認而已, 法律無法推翻「人的資格與特性」本來就存在的事實, 但卻可以創設或褫奪這些東西 我不斷的說,人一出生,就是一個人,這就是不爭事實, 還是說,哪些人要舉證「哪個人一出生不是人」?這不是廢話嗎? 既然是個人,舉凡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與擁有財產,就是具備資格的, 之所以古代沒有,不是因為這些特質不存在,而是後人將之放棄了! 國家、社會形成之前,每個人就有這些,只是因為要群居勢必要犧牲某部分, 如果說,伊斯蘭社會的婦女其地位就比男人低,這是天生的嗎? 還是說,這是它們那些服膺伊斯蘭文化的人們自己的選擇呢? 無論是君主政體、貴族政體或民主政體,其統治權限完全來自於被統治者, 姑且不論「社約論」是否違大家所能接受,但我們可以從歷史觀之, 古今中外所有朝代、帝國、宗教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被統治者們的「默認」, 因為那些統治者所作所為符合被統治者的「最低底限」, 如果說,人權什麼的是「爭取」來的, 那麼君主、貴族與民主各個政體間的轉換都是各自爭取囉? 統治者的權力來自哪裡?必須要先知道,否則就會一直說「人權是爭取來的」 一個從來不存在的東西,法律可以讓他存在,但這是因為人們默認他存在, 一個從來就不存在的東西,法律只能確認或褫奪,卻無法說這些自使不存在! 一夫一妻的結婚制,真的是「自始」存在嗎?還是人們創制的? 同志伴侶的結合,又一定需要法律確認,才說他們是「存在」的嗎? 一個國家只要具備領土、人民、政府與主權,即可是一個國家, 至於,他國是否「承認」在所不問! 難道,美國當初從英國獨立時,一定要英國承認才是國家? 那法國與美國建交,是莫名其妙的嗎? 人們自己放棄「原本擁有的東西」,用以保障他們的「最低社交與生存條件」, 但那些「原本擁有的東西」,根本不用去爭取,而是只須確認即可! 尤其是現在化的民主國家,民主政體的重點在於平民是平等的參加政治, 這與君主政體或貴族政體的政治模式並不相同, 我們可以看到不少古今中外的著述,總是說「天命就是民意」等, 君主藉托「天命」,貴族藉托「家族榮譽」,這沒有一個是「天賦」, 我說過了,「天賦」一詞除了宗教化外,沒有啥實質意義, 真正有意義的是,人們一出生就享有「人的資格與特性」, 否則,民主政體本身是根本無法建立起來的! 英國以英王、貴族代表與平民代表組成國會, 由國會組織政府,政府名義上協助英王,但實質上內閣是實質統治英國的, 美國有總統、國會與最高法院組成政府,確認各州與聯邦的權限, 三權分立的精神是被徹底貫徹的,這是由人民明文建立起來的制度! 中國古代部落社會,乃至各個時期的統一朝代,也都是人民默認的, 光是從歷史角度來看,我不認為人民「爭取」到了些什麼, 人民關心政治是居住在民主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就像君主政體的君王一樣! 「人權」什麼的,那是法律所給予「定義」並「確定」的 順便一提,財產權完全靠政府保障?這根本就是錯誤的概念! 財產原本是人民自身勞動去賺取的,並以武力保障之,如此才有支配的權力 現代的政府對於財產權只有一個用途,那就是「確認」,而非創設, 而財產權受到保護,使之免於他人或政府侵害,卻必須負擔一定的社會義務, 這是因為防止社會活動中,人民之間發生衝突才加以確認, 別把「爭取」用的捧自己像「英雄」般人物那樣,別往自己臉上貼金! 在君主或貴族政體,人們本來就可以隨時要求改變政體, 而在民主政體,為了定分止紛本來就要人民自己去防止自己權益受到多數暴力侵害, 我想,應該沒有人認為,君主的財產需要人民保護吧... -- 丐幫弟子有多少人,不是我決定而是你決定的, 如果你真的英名神武,使得國泰民安,鬼才願意當乞丐    ---蘇乞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35.81

05/07 07:45, , 1F
所以百曉燕的生命權在那裡? 她自己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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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1, , 2F
我出生為人,你把我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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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2, , 3F
這並沒有改變我出生為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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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3, , 4F
如果我們把"活著"定義成一種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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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3, , 5F
那我正在活著,表示我正持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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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3, , 6F
並使用,你把我殺了,是剝奪我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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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4, , 7F
權利,我反抗是我在試圖保障我這個權
05/07 09:44, 7F

05/07 09:44, , 8F
05/07 09:44, 8F

05/07 09:44, , 9F
所以以上有三件事,相互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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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5, , 10F
我活著,你殺我,我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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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5, , 11F
你殺了我,並不會改變我持有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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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6, , 12F
這個權利的過去,我反抗也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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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7, , 13F
你殺我這個事件發生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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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8, , 14F
我出生時有兩隻手,昨天被獅子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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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8, , 15F
一隻,這表示我本來有然後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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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9:48, , 16F
還是我本來就沒有?
05/07 09:48, 16F

05/07 12:23, , 17F
"活著"應定義為權利 還是現象或事件?
05/07 12:23, 17F

05/07 12:23, , 18F
我殺你應該定義成"我有殺你的權利"?
05/07 12:23, 18F

05/07 12:25, , 19F
我以為權利必須是規則(法律)上的受益
05/07 12:25, 19F

05/07 12:26, , 20F
無規則就無權利 生存/殺害/佔有 只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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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2:29, , 21F
陳進興殺害白曉燕是事件 其中沒有權利介入
05/07 12:29, 21F

05/07 12:30, , 22F
陳無殺人權 白無生存權 但事後公權力介入
05/07 12:30, 22F

05/07 12:30, , 23F
才有「其他人不受陳威脅的權利」
05/07 12:30, 23F

05/07 12:31, , 24F
「白冰冰追訴陳殺人的權利」
05/07 12:31, 24F

05/07 12:32, , 25F
而若假設白曉燕自衛殺死陳進興 也只是事件
05/07 12:32, 25F

05/07 12:33, , 26F
事後法院中才會討論「白有無自衛殺人權」
05/07 12:33, 26F

05/07 12:34, , 27F
決定白曉燕殺死陳進興是否負刑責
05/07 12:34, 27F

05/07 12:35, , 28F
在法律或公權力影響範圍下權利才有意義
05/07 12:35, 28F

05/07 12:35, , 29F
若事件發生在無人島 不管發生什麼事都無權
05/07 12:35, 29F

05/07 12:36, , 30F
利介入生效的空間
05/07 12:36, 30F

05/07 13:35, , 31F
那就是定義的不同了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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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3:36, , 32F
是法律規定有 才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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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3:37, , 33F
還是 法律不禁止的就是我的權利?
05/07 13:37, 33F

05/07 13:41, , 34F
憲22,概括自由權
05/07 13:41, 34F
權利,只是用「法律」來確定的,但不代表這不存在 我說了不止一次,活在民主(平民)政體中, 每個人都是統治者,也是被統治者, 這說起來很弔詭,但卻是平民政體的特性,而人民代表可以代人民組織政府 何謂人民的代表?只要是經過民選的,無論是官員或議員都是! 所謂的「權利」,指的是法律上「應該」保障的,那為何要受到保障? 除了說這是「人一出生就享有的資格」,以及「民主政體所需要的條件」外, 為何憲法會給予保障?甚至還有所謂的概括自由權! 要知道,憲法是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 如果權利要由憲法條列才存在,那麼就絕對沒有所謂的「概括」, 如果法律保留原則是對於限制權利所必須的話,那麼這些權利是早就存在的 民主政體的特性,就是每個人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另一方面,承襲每個人都有反抗壓迫的「資格」,所以可要求更換政體, 各國憲法總是規定「不准」更換政體,這反而是沒有意義的規定, 因為「實際上」,政體會隨著社會發展產生「質變」, 譬如少數的財團與政治世家,這些是不是貴族的一種呢? 每個人一出生,無論基於任何理由,就是無法否定他們一出生所有的資格, 當然不是說,每個人都要有兩隻手兩隻腳,而是在他們身上的就是他們的, 生命,是每個人一出生就會有的,沒有生命的只是一具屍體而已, 無論是故意或正當防衛而殺人,也不論是否過失致死或傷害、重傷致死, 每個人尊重他人生命,不是法律所規定才必須做的, 而是生活在這社會或本於民主政體的特性,每個人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 殺人是一個社會所不容許的事,那麼無論誰殺就是不對! 正當防衛是否一定可以阻卻殺人罪的成立呢?這在外國也有爭論! 白曉燕正當防衛而殺人,或陳進興為了綁架被抓到而殺人, 都無法否定他們就是殺人的事實,這不是「權利」與否的問題, 殺人不是任何人的權利,哪怕是政府,是否有殺人的權限業是看社會認知, 至於正當防衛也不是「權利基礎」,而是「權利行使」, 自己受到他人侵犯,基於每個人有反抗非法壓迫的資格或權利, 就能對其「行使」防衛權,而且既然是「防衛」就只能是防止傷害繼續發生而已, 而這就只是法官與社會對於其行為是否在能「容忍」的範圍了! 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事由」,又被稱為「容許(或反面)構成要件」, 也因此,這嚴格說起來,不是權利,而是行使權利!這在民法規定可以觀察到 再在舉幾個例子, 如何確認每個人有財產權,就看那人能不能使用、支配財產, 如何確認每個人有工作權,就看那人能不能選擇工作,並享有報酬, 大老闆們擁有財產權,可以支配公司,是否就該保證勞工的就業呢? 勞工們擁有工作權,無論對公司奉獻與否,都不應該受到公司限制嗎? 又大老闆們又有義務拿他們的錢去救濟貧苦,要被課更重的稅嗎? 憑什麼?就只是憑「社會是否容許」而已! 難道,大老闆們擁有財產,又能聘請保鑣保護,那法律還需要保護嗎? 但是大老闆的財產如果沒有受到法律保障,就不是他們支配的東西嗎? 人沒這麼偉大,很多東西不是應為我們「爭取」的,而是「拿回」的, 每個人一出生「會」有怎樣的權利,是那當下文化與政體所造成的, 但「該」有怎樣的資格與特性,是一出生就確認的了, 人們自己戴上「社會控制器」而說是社會的機器人,如今只是脫掉而已, 別以為我們有多偉大,也別認為政府多偉大, 法律,其功能充其量只是解決糾紛,但很多時候法律啥事都不能做! 不管是實證法學,或者自然法學,都不能因為「我們不知道就說不存在」, 法律最主要的功能,只是「確認、創造或消滅某些關係」, 但卻無法消滅已經存在的事實,也無法忽略這些事實自己去描繪一套社會秩序, 法律、制度或政體等終究是「人」創造的,自己給自己的枷鎖可以隨時自己解開, 法律這東西,似乎不是什麼「除了人以外的東西」所加諸在我們自己身上的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5/07 16:55)

05/07 17:35, , 35F
接下來大概又會「事實」「不證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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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7:37, , 36F
就好像上帝或物自體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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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7:48, , 37F
誰跟你上帝,你生命是上帝給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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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7:48, , 38F
你家上帝真強
05/07 17:48, 38F
還有 87 則推文
05/07 19:15, , 126F
人創造的??而人為何可以創造??
05/07 19:15, 126F

05/07 19:15, , 127F
幾百年前歐洲也沒有 歐洲立法時中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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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5, , 128F
沒有人有權殺任何人,尤其是現代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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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5, , 129F
因為「要」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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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5, , 130F
人為何可以創造? 不必問為什麼 這只是事件
05/07 19:15, 130F

05/07 19:15, , 131F
單純的「要」很難啟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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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5, , 132F
民主國家,我說了權利只是法律上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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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6, , 133F
藉口,本來就只是人創造出來的東西,
05/07 19:16, 133F

05/07 19:16, , 134F
立法保障工作權智財權 同陳殺白 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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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6, , 135F
非得要在「我要」之外找個「應」???
05/07 19:16, 135F

05/07 19:16, , 136F
有何了不起的??
05/07 19:16, 136F

05/07 19:17, , 137F
法律最擅長的就是把事件套用在權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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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7, , 138F
務分析架構中,就像經濟學把事件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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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分析與供需法則上
05/07 19:17, 139F

05/07 19:18, , 140F
搞清楚,名詞與實際的不同,名詞是人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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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8, , 141F
的,而實際卻是自然發生的
05/07 19:18, 141F

05/07 19:18, , 142F
喔!沒錯!物自體比較了不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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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9, , 143F
自然發生的"權利"連屁都不如 屁還有臭味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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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9, , 144F
啟齒??這是為了炒作讓反抗合理化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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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9, , 145F
聲音 權利對世界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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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9:19, , 146F
說吧,"要"本身就是個主觀支配字眼強
05/07 19:19, 146F

05/07 19:20, , 147F
那又如何?
05/07 19:20, 147F

05/07 19:20, , 148F
的動詞
05/07 19:20, 148F

05/07 19:20, , 149F
主觀很強那又如何?
05/07 19:20, 149F

05/07 19:20, , 150F
法律由人所制定 這就是"主觀支配"與創造
05/07 19:20, 150F

05/07 19:20, , 151F
客觀看起來比較神聖是吧?
05/07 19:20, 151F

05/07 19:21, , 152F
金庸要楊康死 與立法規定證所稅 都是主觀
05/07 19:21, 152F

05/07 19:21, , 153F
創造
05/07 19:21, 153F

05/07 19:22, , 154F
金庸寫出楊康前 證所稅立法前 都不如屁
05/07 19:22, 154F

05/07 19:23, , 155F
生命權財產權初夜權蓄奴權 沒有立法保障都
05/07 19:23, 155F

05/07 19:23, , 156F
不如屁
05/07 19:23, 156F

05/07 20:25, , 157F
是誰決定楊康死、證所稅成立?
05/07 20:25, 157F

05/07 20:46, , 158F
屁,誰決定續奴權??誰決定財產權??
05/07 20:46, 158F

05/07 20:46, , 159F
立法保障不是權利根源,而是權利的確
05/07 20:46, 159F

05/07 20:46, , 160F
定,不用爲主觀抗爭找理由,但也別把其
05/07 20:46, 160F

05/07 20:47, , 161F
他人也拖垮....
05/07 20:47, 161F

05/07 20:48, , 162F
別自認自己是奴隸,然後把別人也定義
05/07 20:48, 162F

05/07 20:48, , 163F
成奴隸,要大家一起解放...所以才會如
05/07 20:48, 163F

05/07 20:48, , 164F
此"仇富賤貧"的心態產生,只能說可悲
05/07 20:48, 164F

05/07 20:50, , 165F
楊康不是金庸,看你想當楊康還是金庸
05/07 20:50, 165F
文章代碼(AID): #1FfjzhpV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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