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今日見江國慶案新聞有感

看板politics作者 (暴君稱孤)時間13年前 (2011/05/26 04:55), 編輯推噓8(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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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到江案,會讓我感覺所謂「法治的無奈」, 記得法家流傳一句話:「大公不公,大仁不仁」,這是一種無奈, 至於「人治」者,魯之孔丘,鄭國子產察人情度事理, 又或者北宋的包青天再世,日審陽夜審陰,總能讓真樣大白, 不然還能用刑、威迫、詐術等情事,可見「人治的優越」 當時江案振撼朝野,朝野輿論都認為應「妥速」進行, 而所謂的「妥速」近乎於子產與包青天之流,有多少人? 常言道,軍法森嚴,為了維護軍紀保護國軍名聲, 幾乎沒有所謂司法人權可言,人們在哀嘆法治失敗的同時, 可曾考慮過,這到底是「人治」還是「法治」? 再者,法治者,辦案講求證據,判決講究依法而行, 不論是用實體法,或者走法定之程序,證據之不明就是「罪疑唯輕」, 但似乎這四字只是「鄉愿」的下位概念,而非「一般原則」, 大家看到的是「法定追溯期已過」而憤恨大惡之人無法繩之以法, 那麼,對於那些遲遲無法判決的人,可吐露一點憐憫之心? 人治者,法不過是一偏偏文字罷了,終究還是秉持著「明察秋毫」 當一件事發生時,人們首先關心的是「有沒有繩之以法」, 同一案子,不論是好判決或壞判決,總是會對法官有兩個評價: 勝方稱明察秋毫,他方稱司法不公,可曾考慮每一判決之後的事呢? 似乎人們關心的總是一種「報復行為」,完全不討論「補償方法」, 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心傷害,或者制度上的瑕疵,到底該不該去修正呢? 所謂「見微知著」或「防範未然」,但在人們心中似乎只有一個理念: 「法律不完備,靠『人力』後天去彌補就行了」, 然而這人力到底是指判決之中可以不用跑程序,還是說要做權衡利弊呢? 輿論說某人有罪或不該有罪,法官無論「證據是否充分」都依其判決即可? 又或者捏造證據,或是證據而不見,單憑「輿論」就代替了判決嗎? 判決背離社會通感,到底是法官判決錯誤,或人民對法認知有落差? 有人說,這就是突顯了「人治的優勢」,全憑感覺與輿論方向來辦案, 法官價值觀與社會普遍觀感是存在的清楚的「差異」的, 因此得出:制度的不足無須以制度來補足,而傷害只要追究責任而毋庸預防, 當一個「曠世奇冤」已經這麼清楚的表現在眼前,是不是該反省一下制度的不足? 台灣終究是個「法治國」,要做的是修正制度與要求所有人守法, 現在討論責任該由誰來負擔,是不是已經無用了 證據滅失與法律追溯期就是「法治的無奈」啊! 我們能要求修改法律,也能期待檢察官、法院或相關部門更發揮該有的功用, 但是否代表我們可以讓證據復活,或者依樣畫葫蘆搞個「牽連」呢? 台灣刑事訴訟與軍中問題本來就是個大問題, 討論那些根本不知是政府功能,還是國際情勢變化的633或十二大建設, 不如好好的檢討一下現在的法體系,到底成不成熟? 是否符合與歐美各法治先進大國,如美、德、法、奧等國的「標準」, 然後是否能更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屬,讓社會能從傷害中走出來,並不再出錯呢? 「責任」到底該屬誰?是那些亂判的?還是那些指揮他們的人? 還是當時「要求速察犯人的輿論或國會」? 到底是要「大公不公,大仁不仁」還是「逞一時之快」呢? 與其讓問題變成「茶餘飯後」的話題,或「事後清算」的公民大批鬥, 真的不如要立法院重新檢視法律,要監察院提出事件報告,這才是真正需要作的事... ----------------------------------- 我這樣的說法,會不會太冷血了?(這句有修正) -- 三國英雄,首推曹操,他的特長,全在心黑: 他殺呂伯奢,殺孔融,殺楊修,殺董承伏完,又殺皇后皇子,悍然不顧, 並且明目張膽地說:「寧我負人,毋人負我。」心子之黑,真是達於極點了。 有了這樣本事,當然稱為一世之雄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05/26 10:53, , 1F
很理性阿~
05/26 10:53, 1F

05/26 11:37, , 2F
問題在於,要求快速破案和製造冤案是兩回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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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1:37, , 3F
江國慶案最大問題是用非法刑求把犯人屈打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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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1:38, , 4F
然後用口供去壓制其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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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1:40, , 5F
說實話這根本不是制度問題,而是程序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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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1:41, , 6F
參與江國慶案的檢察官與審訊人員都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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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1:44, , 7F
要快速破案又不代表就能製造冤案啊ORZ
05/26 11:44, 7F
想一個問題,現在還有沒有刑求或威迫利誘的辦案方式? 當輿論認為「該有一個人出面認錯」時,真的會在乎「那個人」是誰呢? 「程序上的錯誤」到底是誰容許的呢? 依據當前刑事訴訟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非法取得證據時, 請問兩個問題,該證據是否有效?該證據是否「應該」有效? 英美法有「毒樹毒果理論」,德國法有「權衡理論」,這是法官心證的規範, 但在台灣,證據是否合法取得,真的很重要嗎? 在中國法家對法治所下的注解,我認為十分精闢:大公不公,大仁不仁, 很多時候,我刑事訴訟法中,法官的角色到底在「偵辦程序」應該是何地位? 而在「起訴程序」與「審理程序」中,又該是怎樣的角色? 今天我們看到江案的無辜,但是有看到其他類似的人的無辜嗎? 法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應該要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譬如偵辦過程的監督、起訴程序的審核(是否不該讓檢方可裁量起訴), 以及審理程序中,對於「被害人與被告的陳述」與「審查證據合法性」等, 是不是應該發揮更大的功能?這是一個可修正的「制度上的問題」,不是嗎? 到底誰有權依軍法程序審理犯人呢?那麼事前與事後該不該有所監督呢? 程序的錯誤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違反制度而產生, 另一種是制度上本來就有紕漏,而當事人鑽漏洞而產生的, 如果是前者,也不能以目前的方法處理,還需要修法課予他們責任, 但如果是後者,更是應該「從速」修法來修正未來可能的錯誤 江案的發生是只有前者,還是後者呢?

05/26 12:08, , 8F
說實話 當年這個案子大多數人看了大概都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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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2:08, , 9F
鐵證如山....誰能料到那麼巧 江國慶的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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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2:08, , 10F
噴到有被害血跡的衛生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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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2:11, , 11F
而且其實我說真的 到底誰是犯人 這也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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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2:12, , 12F
許榮洲的涉案也只有他的自白跟現場的手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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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2:12, , 14F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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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新聞有說,那「精液」似乎不是「我們所熟悉的『那種精液』」

05/26 12:34, , 15F
所以我說,判出來再激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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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25, , 16F
現在群情激憤的態度,就是當初間接造成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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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25, , 17F
的元兇。因為激憤,所以法制都不顧了!
05/26 14:25, 17F
現在不是也一樣...對於所謂「眾所皆知」的事實不也可以不用審理就判罪嗎? 台灣似乎只有「有罪推定」,而非「無罪推定」...法條有寫但實際上是另一回事

05/26 17:11, , 18F
漢文化期待聖人治世 四海一家 天下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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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7:12, , 19F
從孔子念念不忘周公到現在 真的有出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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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7:12, , 20F
聖人嗎?
05/26 17:12, 20F
就是因為一直期待所謂的「聖人」,所以法治才會一直失敗, 我們應該期待是「能夠正確使用法律」的人,哪怕是循吏, 而非期待「依照個人明察秋毫與大眾輿論來判案」的人,哪怕他是聖君, 韓非子不是有說,聖君千百年能有幾個?暴君千百年能有幾個? 大都只是平庸一生的庸君昏君與一般人罷了,對於這種人能守好法就很不容易了

05/26 21:11, , 21F
別說小說包青天的情節好嗎? 那是編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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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2:15, , 22F
我希望水果日報能追蹤那8人的現況.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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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2:17, , 23F
那個就算了.但是一定要拿超強放大鏡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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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2:49, , 24F
都已經有人承認犯案 然後告訴人被刑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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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2:50, , 25F
拖這樣久才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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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2:50, , 26F
這樣叫做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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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43, , 27F
拿包青天當例子很適合啊 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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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43, , 28F
包公案系列深植人心 明顯影響了大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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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44, , 29F
法律及公義的觀感 只是很可惜的包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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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45, , 30F
教導人的法治概念其實非常粗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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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46, , 31F
無非"天理昭昭""善惡有報"的童話概念
05/26 23:46, 31F
天理?法治社會講天理人情的後果,就是江案二度復生, 包公案這小說,不是說法治,而是在滿足一般人對聖君賢相與良臣的期待... 一直以來,中國人的文化就是這樣,說「禮」而不講「理」,我指的是法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03:55)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03:56) ※ stevegreat08:轉錄至看板 NEW_ROC 05/27 06:52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07:32)

05/27 09:12, , 32F
吳銘漢夫婦命案 蘇三嫌有沒可能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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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9:13, , 33F
家屬殷殷企盼的"犯人" 而無論是不是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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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9:14, , 34F
犯案 都想讓他們被定罪?
05/27 09:14, 34F
蘇案讓我們對刑事訴訟開始考慮所謂的「速審法」, 江案讓我們對刑事訴訟開始懷疑「『妥速』造成非法取供與程序瑕疵」的問題, 重點是在刑事訴訟中,我們到底要求的是什麼? 是「速度」還是「無枉無縱」呢?

05/27 10:19, , 35F
當年誰會知道有刑求? 有人承認犯案更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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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19, , 36F
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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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24, , 37F
反過來思考個問題,現在大家就會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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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24, , 38F
求不管怎樣都是不對的,但如果不是先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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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24, , 39F
認了江國慶無罪,講刑求有多少人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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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25, , 40F
所以說,就算刑求又怎樣,如果呈獻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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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面前的犯罪人還是江國慶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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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25, , 42F
s兄講『說禮』,我個人認為是還抬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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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禮」,絕對不是道理,或禮貌等,而是「禮教」, 包含了如上面某些網友提到的「天理循環,報應不爽」的道德觀, 常言道:「禮教殺人」,在中國人文化中幾乎只有「人常」而沒有「法」, 也因此期待聖君、賢相與良臣等,但是明明知道這些都不易得, 每一個政治人物、達官貴人或官員議員能「守法」就很不容易了, 剩下來的就是等聖君、賢相或良臣出世來檢討整個法體系,讓法體系更進步而已

05/27 10:45, , 43F
刑求跟有沒犯案完全沒相關吧? 今天罪證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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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46, , 44F
鑿的話 就算不刑求而嫌犯死不認罪 法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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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46, , 45F
是也能將嫌犯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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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42, , 46F
刑求所得的證據原本就不能當法律證物
05/27 15:42, 46F
刑求到底能不能當證據? 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規定代表著,法官擁有最後決定的權利,那麼想一下江案到底是不是呢? 今天的問題是: 如果輿論說某人有罪,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會上窮碧落下黃泉的追求證據, 哪怕是偷偷的刑求,故意用詐術或威迫利誘去引被告自白或證人供詞, 然而輿論說某人無罪,哪怕證據確鑿,在法官「自由心證」下, 該人的罪行可能會輕判,或在上級審法院發回更審或自行判決 就算大家都知道某人是十大槍擊要犯,但是在法庭上他就是「無罪推定」的清白之身, 因此他有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法官與檢察官也要保護調查證據是合法的, 但是一般國人對司法的感情,似乎是保留在小說的包青天,這是十分有害的, 刑事訴訟法兩大支柱:「罪刑法定原則」與「證據裁判原則」, 都是建立在「無罪推定」上,也因此哪怕他強姦數十名婦女,殺了幾十人, 但是如果檢察官調查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一行為構成殺人罪呢? 是不是說反正他都一定會被判死刑了,多一個死罪也不算多的心態, 他就必須承擔了可能是莫須有的罪呢? 要知道法治國下,法律是客觀標準,判決不是有沒有罪而已,而是適用法條正確性, 因此在窮盡一切手段而證據仍不充分的情況下,就是「罪疑唯輕」, 可是這似乎很難深入民心,因為司法的判決始終與社會法感有一定的距離 再拿之前過失跌死玻璃娃娃的案例,到底責任歸屬是誰呢? 就過失而言,該小孩沒有過失?還是說完全都是學校的過失呢? 實體法與程序法都擺在我們眼前,是不是過失致死,該不該判刑或民事賠償, 法官難道會比一般人的法感弱嗎?還是法治之下本來就不能違背法理呢? 社會給予法官太多無法完成的期待了,因為法理與法感情或多或少都有差距, 江案告訴我們一句話,證據取得的規定與法官在程序的監督,是不是太過鬆弛了? 而法官、軍法官或常人對於「無罪推定」到底知不知道呢? 說一句更難聽一點的,追究江案的責任時, 難道大家說陳某有罪他就該有罪嗎?或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呢? 還是說一切等到證據已經合法取得了再說呢? 法治的無奈在於「大公不公,大仁不仁」,因此盡可能把法律規定完善點, 然後法官在守法的操守下,不斷的透過判決, 使得某一法律價值可以變成法理,作為「補充實體法的不足」的方法, 這才是台灣目前該有的反省與修改方向 強調:我不是說責任不該追究,而是認為追究責任後總該為法律運作做點什麼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20:31)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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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化的太多,腐爛的更多.理想當然是判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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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再說.問題是那個環境__軍方根本就跟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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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軍方會發生這種事其實不意外,做假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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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多做到把人幹掉也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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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把姓陳抓起來激於義憤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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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06:36, , 52F
就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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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tMok8W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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