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今日見江國慶案新聞有感
其實看到江案,會讓我感覺所謂「法治的無奈」,
記得法家流傳一句話:「大公不公,大仁不仁」,這是一種無奈,
至於「人治」者,魯之孔丘,鄭國子產察人情度事理,
又或者北宋的包青天再世,日審陽夜審陰,總能讓真樣大白,
不然還能用刑、威迫、詐術等情事,可見「人治的優越」
當時江案振撼朝野,朝野輿論都認為應「妥速」進行,
而所謂的「妥速」近乎於子產與包青天之流,有多少人?
常言道,軍法森嚴,為了維護軍紀保護國軍名聲,
幾乎沒有所謂司法人權可言,人們在哀嘆法治失敗的同時,
可曾考慮過,這到底是「人治」還是「法治」?
再者,法治者,辦案講求證據,判決講究依法而行,
不論是用實體法,或者走法定之程序,證據之不明就是「罪疑唯輕」,
但似乎這四字只是「鄉愿」的下位概念,而非「一般原則」,
大家看到的是「法定追溯期已過」而憤恨大惡之人無法繩之以法,
那麼,對於那些遲遲無法判決的人,可吐露一點憐憫之心?
人治者,法不過是一偏偏文字罷了,終究還是秉持著「明察秋毫」
當一件事發生時,人們首先關心的是「有沒有繩之以法」,
同一案子,不論是好判決或壞判決,總是會對法官有兩個評價:
勝方稱明察秋毫,他方稱司法不公,可曾考慮每一判決之後的事呢?
似乎人們關心的總是一種「報復行為」,完全不討論「補償方法」,
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心傷害,或者制度上的瑕疵,到底該不該去修正呢?
所謂「見微知著」或「防範未然」,但在人們心中似乎只有一個理念:
「法律不完備,靠『人力』後天去彌補就行了」,
然而這人力到底是指判決之中可以不用跑程序,還是說要做權衡利弊呢?
輿論說某人有罪或不該有罪,法官無論「證據是否充分」都依其判決即可?
又或者捏造證據,或是證據而不見,單憑「輿論」就代替了判決嗎?
判決背離社會通感,到底是法官判決錯誤,或人民對法認知有落差?
有人說,這就是突顯了「人治的優勢」,全憑感覺與輿論方向來辦案,
法官價值觀與社會普遍觀感是存在的清楚的「差異」的,
因此得出:制度的不足無須以制度來補足,而傷害只要追究責任而毋庸預防,
當一個「曠世奇冤」已經這麼清楚的表現在眼前,是不是該反省一下制度的不足?
台灣終究是個「法治國」,要做的是修正制度與要求所有人守法,
現在討論責任該由誰來負擔,是不是已經無用了
證據滅失與法律追溯期就是「法治的無奈」啊!
我們能要求修改法律,也能期待檢察官、法院或相關部門更發揮該有的功用,
但是否代表我們可以讓證據復活,或者依樣畫葫蘆搞個「牽連」呢?
台灣刑事訴訟與軍中問題本來就是個大問題,
討論那些根本不知是政府功能,還是國際情勢變化的633或十二大建設,
不如好好的檢討一下現在的法體系,到底成不成熟?
是否符合與歐美各法治先進大國,如美、德、法、奧等國的「標準」,
然後是否能更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屬,讓社會能從傷害中走出來,並不再出錯呢?
「責任」到底該屬誰?是那些亂判的?還是那些指揮他們的人?
還是當時「要求速察犯人的輿論或國會」?
到底是要「大公不公,大仁不仁」還是「逞一時之快」呢?
與其讓問題變成「茶餘飯後」的話題,或「事後清算」的公民大批鬥,
真的不如要立法院重新檢視法律,要監察院提出事件報告,這才是真正需要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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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樣的說法,會不會太冷血了?(這句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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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英雄,首推曹操,他的特長,全在心黑:
他殺呂伯奢,殺孔融,殺楊修,殺董承伏完,又殺皇后皇子,悍然不顧,
並且明目張膽地說:「寧我負人,毋人負我。」心子之黑,真是達於極點了。
有了這樣本事,當然稱為一世之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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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個問題,現在還有沒有刑求或威迫利誘的辦案方式?
當輿論認為「該有一個人出面認錯」時,真的會在乎「那個人」是誰呢?
「程序上的錯誤」到底是誰容許的呢?
依據當前刑事訴訟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非法取得證據時,
請問兩個問題,該證據是否有效?該證據是否「應該」有效?
英美法有「毒樹毒果理論」,德國法有「權衡理論」,這是法官心證的規範,
但在台灣,證據是否合法取得,真的很重要嗎?
在中國法家對法治所下的注解,我認為十分精闢:大公不公,大仁不仁,
很多時候,我刑事訴訟法中,法官的角色到底在「偵辦程序」應該是何地位?
而在「起訴程序」與「審理程序」中,又該是怎樣的角色?
今天我們看到江案的無辜,但是有看到其他類似的人的無辜嗎?
法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應該要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譬如偵辦過程的監督、起訴程序的審核(是否不該讓檢方可裁量起訴),
以及審理程序中,對於「被害人與被告的陳述」與「審查證據合法性」等,
是不是應該發揮更大的功能?這是一個可修正的「制度上的問題」,不是嗎?
到底誰有權依軍法程序審理犯人呢?那麼事前與事後該不該有所監督呢?
程序的錯誤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違反制度而產生,
另一種是制度上本來就有紕漏,而當事人鑽漏洞而產生的,
如果是前者,也不能以目前的方法處理,還需要修法課予他們責任,
但如果是後者,更是應該「從速」修法來修正未來可能的錯誤
江案的發生是只有前者,還是後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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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新聞有說,那「精液」似乎不是「我們所熟悉的『那種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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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也一樣...對於所謂「眾所皆知」的事實不也可以不用審理就判罪嗎?
台灣似乎只有「有罪推定」,而非「無罪推定」...法條有寫但實際上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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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一直期待所謂的「聖人」,所以法治才會一直失敗,
我們應該期待是「能夠正確使用法律」的人,哪怕是循吏,
而非期待「依照個人明察秋毫與大眾輿論來判案」的人,哪怕他是聖君,
韓非子不是有說,聖君千百年能有幾個?暴君千百年能有幾個?
大都只是平庸一生的庸君昏君與一般人罷了,對於這種人能守好法就很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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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法治社會講天理人情的後果,就是江案二度復生,
包公案這小說,不是說法治,而是在滿足一般人對聖君賢相與良臣的期待...
一直以來,中國人的文化就是這樣,說「禮」而不講「理」,我指的是法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03:55)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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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讓我們對刑事訴訟開始考慮所謂的「速審法」,
江案讓我們對刑事訴訟開始懷疑「『妥速』造成非法取供與程序瑕疵」的問題,
重點是在刑事訴訟中,我們到底要求的是什麼?
是「速度」還是「無枉無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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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禮」,絕對不是道理,或禮貌等,而是「禮教」,
包含了如上面某些網友提到的「天理循環,報應不爽」的道德觀,
常言道:「禮教殺人」,在中國人文化中幾乎只有「人常」而沒有「法」,
也因此期待聖君、賢相與良臣等,但是明明知道這些都不易得,
每一個政治人物、達官貴人或官員議員能「守法」就很不容易了,
剩下來的就是等聖君、賢相或良臣出世來檢討整個法體系,讓法體系更進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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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到底能不能當證據?
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規定代表著,法官擁有最後決定的權利,那麼想一下江案到底是不是呢?
今天的問題是:
如果輿論說某人有罪,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會上窮碧落下黃泉的追求證據,
哪怕是偷偷的刑求,故意用詐術或威迫利誘去引被告自白或證人供詞,
然而輿論說某人無罪,哪怕證據確鑿,在法官「自由心證」下,
該人的罪行可能會輕判,或在上級審法院發回更審或自行判決
就算大家都知道某人是十大槍擊要犯,但是在法庭上他就是「無罪推定」的清白之身,
因此他有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法官與檢察官也要保護調查證據是合法的,
但是一般國人對司法的感情,似乎是保留在小說的包青天,這是十分有害的,
刑事訴訟法兩大支柱:「罪刑法定原則」與「證據裁判原則」,
都是建立在「無罪推定」上,也因此哪怕他強姦數十名婦女,殺了幾十人,
但是如果檢察官調查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一行為構成殺人罪呢?
是不是說反正他都一定會被判死刑了,多一個死罪也不算多的心態,
他就必須承擔了可能是莫須有的罪呢?
要知道法治國下,法律是客觀標準,判決不是有沒有罪而已,而是適用法條正確性,
因此在窮盡一切手段而證據仍不充分的情況下,就是「罪疑唯輕」,
可是這似乎很難深入民心,因為司法的判決始終與社會法感有一定的距離
再拿之前過失跌死玻璃娃娃的案例,到底責任歸屬是誰呢?
就過失而言,該小孩沒有過失?還是說完全都是學校的過失呢?
實體法與程序法都擺在我們眼前,是不是過失致死,該不該判刑或民事賠償,
法官難道會比一般人的法感弱嗎?還是法治之下本來就不能違背法理呢?
社會給予法官太多無法完成的期待了,因為法理與法感情或多或少都有差距,
江案告訴我們一句話,證據取得的規定與法官在程序的監督,是不是太過鬆弛了?
而法官、軍法官或常人對於「無罪推定」到底知不知道呢?
說一句更難聽一點的,追究江案的責任時,
難道大家說陳某有罪他就該有罪嗎?或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呢?
還是說一切等到證據已經合法取得了再說呢?
法治的無奈在於「大公不公,大仁不仁」,因此盡可能把法律規定完善點,
然後法官在守法的操守下,不斷的透過判決,
使得某一法律價值可以變成法理,作為「補充實體法的不足」的方法,
這才是台灣目前該有的反省與修改方向
強調:我不是說責任不該追究,而是認為追究責任後總該為法律運作做點什麼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20:31)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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