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連抄都不會抄的台灣廉政公署

看板politics作者 (厚黑散人)時間14年前 (2010/07/21 23:58),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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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我覺得台灣根本無需設置廉政公署 尤其是不該設置在法務部底下 這是嚴重衝突矛盾的 台灣本來就有一個獨立的監察機關----監察院 但是他卻被嚴重的架空了 甚至他根本職權不彰 真調會 特偵組等老實說 我覺得根本不該存在 那是奇怪的 我覺得台灣貪污的問題 首先應該直接設置三個獨立監察官與辦公室 第一 廉政監察官辦公室 負責陽光法案與調查甚及貪瀆的案子 第二 審計監察官辦公室 負責審查各級政府的決算與行政效率並報告議會 第三 資訊公開監察官辦公室 負責將政府統計 行文 人士 預算 決算 資訊等一一公開 並監督防止政府提供不實或不充分的資訊 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司法偵查階段 不應該有任何的隱藏 只要做到清廉 效率 透明三者 政府自然能符合實際作用 公務體系除了監察其道德與效率外 選任之前更應經過一連串的嚴格選拔 於是乎 才有考試院的產生 他應該才是五院中的老大 凡是五院官員都應考試定資格 公務體系內除了考績 就是考試 沒有好考績就罷黜該官員或重整該機關 平常還需實務考試與筆試 年資考試與考績三者並立決定公務員的升遷 審計監察官與考試院 前者負責記過 後者負責記功 兩者要分工以功過分明 並且採用連坐制 下屬犯法或違紀 上司未舉發領一半的連帶責任與全部的監督不周責任 該機關出現嚴重瑕疵 上司罷黜重罰 並往下追究 各部門設置署局 各署局設置司處 各司處設置各組 各組為專業分工 由年資深者領導並訓練 往上編制 部長為最高負責人 另外 除上述的三個監察官外 另還需要其他專任監察官 負責非"政策性"的監督 例如金融監督監察官 公平交易監察官 司法人權監察官等保障人權與社會正義的監察官 這類的監察官要有準司法的地位與職權 換言之要有一些"決定"的權限 例如哪些行為屬於違反證交法 違反公平交易或消費者保護等 有類似一審的機制 包含請律師 仲裁等 並且要有能夠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或特別法院的機制 原則上 負責政府防腐機制的三個監察官辦公室採獨任制 其首長可認命助理 其辦公室的設置就類似檢察署 因此勢必邀請有法律背景的擔任 取消分贓任命 並且年齡應該要限制在30至40歲之間 任期為6至8年不得連任 助理監察官任期與監察官一樣 參選監察官另外有6至8年限制 保障人權與社會正義的監察官則要有專業與法律背景 並且由7至15人左右組成 每次進行調查為其中1人至2人 審判或仲裁時則由其他未參與調查的抽籤1至3名審判 第一次採仲裁 請被控一方或其律師提出改進方法或提出抗辯 第二次則採正式判決 直接為簡易法院的判決 或向地方法院提出至專股審判之 一樣準用刑事訴訟中的認罪協商與簡易判決程序 所以審檢分離原則依然適用 我覺得 司法部門與立法部門要合作設置彈劾法院 由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讓國會議員或該地方議會議員擔任陪審團或參審團進行審判 無上訴機制 彈劾法院只負責彈劾案件最終是否成立 最多只剝奪官職並褫奪公權(也只有這種處罰) 另外作成刑事判決以及賠償返還不當得利的相關建議 由刑事訴訟處置之 總而言之 彈劾乃是為了追溯政治責任 而非法律責任 這是美國的理論 當需要彈劾時 往往是十分嚴重的情況 必須快速立即的處置 若追溯刑事案件則需要時間較長的調查 而且往往會有所謂刑事豁免問題 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停止要被彈劾者的職權 然後使其在法院答辯後進行判決 當然彈劾案 僅限於元首 各部長大使軍官(政務官或軍官) 法官 檢察官 高級警官 其他基層公務人員或士官 則直接進行刑事審判即可 原因在於受到政治審判機會低 而且非民意基礎或特別認命產生 無避嫌或影響力過大的問題 以往監察院什麼案子都辦是不對的 應該是只辦政務員與高級公務員即可 並且依各地方設置的監察行署行使地方上的監察權 與地方議會共同合作之 總之 我堅決反對在法務部下設置廉政公署 其一違反憲政設計 其二無期待可能性 因為要當球員的作裁判而且還是要做自己球隊與他人球隊的比賽 我不認為會多客觀 人都要懂得避嫌與遵守憲政體制 就有了監察院 還要特偵組 偵調會(已廢) 老實說 如此破壞制度 危害制度如此 先有國安會 再有人事行政局的先例 現在又有廉政公署的想法 我實在很不敢茍同 如果今天是三權分立內閣制 將廉政公署設置在元首之下覺得十分合理 如果是現在這種體制...不曉得台灣還能多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251.80

07/22 02:24, , 1F
大概懂妳的意思 但太理想化了
07/22 02:24, 1F

07/22 07:56, , 2F
阿監察院就沒有犯罪調查權,再怎樣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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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07:56, , 3F
於監察體系下,能符合『民意』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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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績喔,不就老被打槍打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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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0:20, , 5F
這非理想 而是本來就應該做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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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0:20, , 6F
什麼叫犯罪調查權 我們必須要把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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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0:20, , 7F
責任與法律責任分清楚 並且要能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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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制裁 而非一股腦的就是成立一個
07/22 10:21, 8F

07/22 10:22, , 9F
類似偵調會特偵組的 這樣我覺得乾脆
07/22 10:22,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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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了監察院吧 還說要刪減員額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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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0:23, , 11F
建立多設置機關的 真的是"天才"啊!
07/22 10:23,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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