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審會通過國民黨之返聯公投案

看板politics作者 (koukou)時間17年前 (2007/08/31 00:13), 編輯推噓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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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回 R 大: : 我並不肯定 自己有完全看懂你要表達的意思 : 就像 : 我覺得你似乎有點誤會我要講的重點 : 不過 先就你的說法來說 : 我覺得你有點沒分清楚 自己 對公投 看法 : 也就是 公投就竟是用來投「很重要的東西」 : 還是用來投 「一般事務」 : 因為我也不是很肯定自己看懂了你的意思 : 所以直接在你的話下面作回應 順道讓你知道我怎麼看這句話的 : 如~果~ 你不是這個意思 那 再說清楚一下好了... : 《一口氣恕刪到...》 : : 因此 這一部分 如何讓代議政治更加完備 完善 : : 讓它發揮在憲法上的功能 其實才是關鍵 : 在這之前 你回應我文章的部份 我覺得你可能有誤解了我的意思 : 不過 現在先不談這個.. : (因為我比較好奇 你要主張的是什麼) 我一直想強調"人民主權"最大 而憲法 只是用來維護與捍衛人民主權 在這樣的精神下 憲法如有不足 人民當然可以隨時修改憲法 或是創制憲法 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權 為什麼我們的憲法修改會如此的艱困 程序會如此複雜 當然很大原因來自 這部憲法的背後的政治操作 陳英鈐文章在憲法創制修改上提到這一點 在憲法修改的層次上,憲法本身對於憲法修正與人民創制、複決權之間的關係沉默。在 此有兩種可能的解釋,一種認為憲法修正程序僅能依憲法明文規定之方式,不容許創制或 複決憲法修正案。若如此認定,則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憲法修正案複決 規定恐有違憲之虞。 如此的解釋過度忽視憲法明文規定人民創制、複決權作為參政權,不 僅是個人的基本權利而已,同時宣示人民為憲法機關,可以透過創制與複決行使國民主權 ,而不只是透過立法院、行政院或總統等其他被授權的憲法機關行使國民主權。 憲法所創設的民主型態,既非全由人民直接行使統治權的直接民主(direkte Demokratie) ,也非全由代表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議民主或間接民主(reprasentative oder indirekte Demokratie),而是兩者互相補充的公投民主或半直接民主 (Referendumsdemokratie oder halbdirekte Demokratie) 。既然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在 我國憲法體制下必須相互補充,便不能認為憲法修改不在人民的創制複決範圍之內。就如 同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明文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 」,但人民仍可直接經由創制或複決決定法律的效力一樣,憲法的修改亦可經由創制或複 決來決定。 為了填補此項憲法漏洞,應基於半直接民主的精神,對憲法做合於社會契約的解釋,不讓 憲法修正權限由立法院與國民大會所壟斷。因此法律可以規定憲法修正案的創制、複決, 並且將現行公民投票法關於憲法修正案複決的規定解釋為,若憲法修正案在公民投票當中 遭到否決便失去其效力。但基於同樣的邏輯,公民投票法未能規定憲法修正的創制,便有 立法怠惰之嫌。更嚴重的是,立法院可以透過公民投票的程序規定從結構上間接決定憲法 修正案的命運,未必有利於憲法的發展。最好的方法是先制定新憲法,透過強制複決以強 化新憲法的民主正當性,並且記取現行憲法曖昧不清的教訓,揚棄國民大會畫蛇添足的規 定,明白規定往後新憲法的修改,皆可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此可以參考瑞士聯邦憲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以下的規定,賦予人民具有憲法修改原則的創制權,以及具體憲法修正 案的強制複決權,以強化憲法修正的正當性 http://www.taiwanthinktank.org/ttt/attachment/article_120_attach1.doc 當然上文是具有理想性做法 在現狀下 現行的公投法門檻太高 又有審議會大怪獸 當然我也是希望能夠重新修正公投法 讓公投法回歸到真正解決機制的方式 所以真正解決問題的公投法 應該降低門檻 甚至沒有門檻 不過考慮到政治現實 實在是很難做到 至於憲法 我是希望 憲法當然要納入 公投法的精神與原則 至少是納入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上 使成為一般性的權利 如言論自由 至於公投投票的程序上 如同回文所說 有兩種 一種就是 具有修改憲法的公投 另依種就是 地方上 或是公益的事務性議題 第一種的門檻 應該看是最後手段 如同 投第一種公投 應先透過 辯論 討論 擬聚共識 才來投票 而門檻應該視為 政府當作中間人 視情況而彈性調整的功能 不應該納入法條裡面 而是依個別議題的爭議性而定 像是高爭議性議題 應該彈性由政府中介 提高票數門檻 低爭議性議題 則是 盡量降低票數門檻 不過 爭議性低的議題 要不要發動公投 還是交給人民做決定 至於地方性或事務性公投 則是比較沒有較大的爭議 而公投法不應該設限門檻 這樣就有失公投法的原意了 所以門檻應該只是政府的行政處分的措施 但並非具有強制的性質 應該是具有行政執行的性質 所以總結來說 在公投具有憲法創制與複決的意義上 人民透過公投行使主權 而門檻依議題爭議程度高低而有彈性做法 經由公投程序後 使得議題可以納入某法律上 或是憲法上 或是成為具體政策 或是甚至成為廢紙一張 在這種情況下 政府只能被動行使治權 人民則主動行使主權 我想未來公投法行使漸漸成為常態後 爭議性的話題應該會慢慢變少 不過在對外關係上例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128

08/31 00:22, , 1F
已經講過了,低爭議性的地方事務公投
08/31 00:22, 1F

08/31 00:22, , 2F
現在的問題不在門檻,而是在於地方議會
08/31 00:22, 2F

08/31 00:23, , 3F
怠惰。2005年的臺北縣市合併公投就是卡
08/31 00:23, 3F

08/31 00:23, , 4F
在這個地方沒有過
08/31 00:23, 4F

08/31 00:48, , 5F
"人民主權最大"有個問題是,
08/31 00:48, 5F

08/31 00:49, , 6F
這代不代表人民可以選擇放棄主權...:)
08/31 00:49, 6F

08/31 00:49, , 7F
好比,一個人對自己有絕對的主權.
08/31 00:49, 7F

08/31 00:50, , 8F
那我們可不可以接受一個人放棄自己的主權
08/31 00:50, 8F

08/31 00:50, , 9F
自願成為奴隸.
08/31 00:50, 9F

08/31 00:50, , 10F
如果以上都是否定的,是不是代表,
08/31 00:50, 10F

08/31 00:51, , 11F
所謂的"最大",還是建立在某些限制上的.
08/31 00:51, 11F

08/31 00:52, , 12F
我想說的是,人民的主權,並不像預期的一樣
08/31 00:52, 12F

08/31 00:52, , 13F
會是種"絕對的"權力.
08/31 00:52, 13F

09/01 01:25, , 14F
這篇是好文耶 用力推!!!!
09/01 01:25,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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