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女友在澄清湖打工遇到不合理待遇
※ 引述《thefighter (喔!!!)》之銘言:
: 女友在學期末時報名了一個和學校合作的暑期打工
: 是在澄清湖熱氣球活動的服務員
: 起初簡章上的工作時間為7/1~8/4
: 進去後才知道薪水是少得可憐的一萬元
: 在女友工作約一個禮拜時
: 卻被"告知"工作時間為改為7/1~8/11
: 而薪水變為一萬兩千
: 且沒得選擇
: 除了離職
: 她的幾個同學因家裡因素
: 無法配合時間
: 中途請辭離開了
: 而那些人連一分錢都沒拿到
: 不知那些人是否有權利爭取前幾天工作的薪水
: 在工作時間上
: 起初的工作時間為每天早上四點到晚上七點
: 每個同學都一樣
: 而是有同學和學校反應後才改成每日工作八小時
: 周休二日我女友也需要上班
: 一個禮拜一天的休假
: 但上禮拜因放了颱風假
: 所以也被告知
: 將取消一天的休假
: 覺得女友在工作上遇到了一些不太合理的事情
: 不知道有哪些事情是可以幫忙女友爭取她的權利
: 看她那樣工作卻只賺到一點錢
: 讓我有點心疼
: 請問各位大大
: 這樣子有哪些事情可以檢舉的嗎?
: 要求延長工作時間、薪水、週休二日需上班、颱風假需補假部分
: 如果可以的話
: 該如何檢舉和向哪裡檢舉呢?
: 可以幫幫我女友嗎?
: 當初陪她報到時
: 有被要求簽切結書
: 請問這樣還保有自己的權利嗎?
1.若當初面試時所定的規定下 卻中途未經勞工同意而擅自變動規則情況之下
可以主張第14條規定執行
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工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雇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
雇,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2.離職一定要拿到薪水 沒拿到就是資方違法
通常先回去溝通 要是無效直接找勞工局投訴
開會資方還是無到場 勞工局可針對資方以第63條執行
3.另外 若原本定好的八小時突然延長
可以主張第24條規定及第30條規定
第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30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
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
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
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服務業正常工作時數8小時,9~12為加班時數;保全正常工作時數10小時,11~12為加班時
數,均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
---提外話
另外我預計下下禮拜二會去勞工局開會有關加班費部分
剛好正職遇到每日九小時 當初跟店長說好的加班費也沒給
那跟勞工局聊完後 超出的時間是以PTx1.33~1.66下去計算
至於是否成真也得那天開完會才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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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爽完隔天不要後悔 我好想跟克子一起爽
( ′_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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