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大家一口咬定刑法24條的但書,會不利於救助者。
但如果花點時間,找一下資料,就知道其實刑法24條早在20年前,就開始保護一般民眾救
助者了;連對簿公堂都不需要,直接不起訴處分。
許多人好奇過去法律人,對救助者與緊急避難的關係的看法。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2007年寫的《救人導致傷害,不負刑事責任》,就
有提到一個case,理面討論緊急避難的要件。
http://tcb.judicial.gov.tw/?struID=0&navID=15&contentID=150
一名女子在三芝鄉落水,四周都是礁石無從進入救援。
水上摩托車教練急中生智,猛催油門,噴出水柱把女子噴上礁石脫困。但造成女子多處瘀
血擦傷、蜂窩性組織炎,所以女子提告教練業務過失傷害。
但檢察官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
因為被告的行為屬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行為不罰。
就算教練的行為直接造成女子受傷,但是仍然阻卻違法。
葉雪鵬解釋,「所謂不過當是指避難的行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避難行為,應
按危難的緊張程度與避難的情況,來決定避難行與所使用的手段是不是相當,不能因為避
難法益價值有差距就指為過當。」
想不被緊急避難的規定保護,除了要違反上述的條件外。對方還要舉證,傷害就是你這個
過當行為所造成的。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般民眾幫忙路倒急救的狀況,如何才
能構成過當,還被舉證成功?這種光怪陸離的scenario實在很難想像。
另外,
即使民眾能被證明有犯錯,但這也不是過當,因為過失不等於過當。
我說救人犯錯也免責,被指責報喜不報憂,但實際上法律也只有寫只有過當才需負責,
所以民眾救人即使犯錯、造成傷害也免責的概念,
大家聽起來覺得很毛很怪,但與現在的法條、過去的案例都無矛盾之處。
緊急避難對民眾急救是很包容的,善意救助者要被告成,真的很困難。美國如此,台灣法
界人士的意見、過去實際的案例都是如此。
過當的誇張行為大家都會舉,但假如真的有人做到這種程度,那也沒人期待他應受到保
護。好薩瑪利亞人的本意,是保護無心犯錯造成傷害的好心人,不要因此受罰。
醫師們說,不管你救不救,反正我是不救的。我尊重這種看法,醫師本無路倒急救義務。
不過也別忘了,法律人早在修法前幾年,就用刑法24條與更古早的例子,說明過《救人導
致傷害,不負刑事責任》的觀念了。
實例擺眼前,如果還是要咬定刑法24條讓好心人法完全無用,那我想我們已經不是帶有
善意地在討論了,此時多說無益。
最後
我也支持讓民眾知道救人的風險,但不支持在沒根據的情況下誇大風險。誇大好心人法的
風險已經不是告知同意了,而是刻意影響別人,讓大家也跟著不要救人。
沒有人有義務要救人 ,不想救也沒關係,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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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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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我有例子來說明立場。版上其他論述基本上都沒有任何根據,但你也不會噓啊~
不是避談民事,而是大部分的狀況下,好薩瑪利亞人本來就不常提供民事上的保護。所以
不太有這方面的例子。台灣是硬把適用民事緊急避難的條款加進去的。
另外任何法律設計再怎麼精良,遇到的人就是要遇到全部的議題。這是普遍的問題,我也
只能給出普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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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過去有過被認為要舉證責任倒置(莫名其妙,但非今天重點),也就是醫護人員
證明自己沒有疏失。這點給大家很糟的印象。
但是其他的刑民事糾紛,則是對方要提出證據證明你有罪。在路倒急救的例子,對方必須
舉證你過當的行為,是導致病人傷害或死亡的直接原因,這才能讓救助者的行為不受好心
人法的保護。但是...要出現這樣的scenario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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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沒錯!!
※ 編輯: miaooooooooo (36.227.254.165), 06/26/2015 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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