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好吧 我是原PO,我自己也被嗆到想刪文...但轉文了就刪不掉了 XD
我有寄私信給上篇的作者emulli,向他解釋他所提出的問題,其實歐美也有;但我們不會
因此說國外的好心人法是玩假的,可惜他遲遲沒回我信。
本來想說就這樣沉潛幾天吧,但今天都轉到medstudent版了,還是重新整理一下我私下回
應他的內容。
醫學有極限,法條的保護也有極限。
有認真看外國的好心人法的話,會發現他們法條也有故意或過當要負責的意涵。
若是因為台灣還要考慮有沒有過當,所以說台灣「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那歐美也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了!
有鄉民說,台灣根本不是要制定好薩瑪利亞人法,這種說法我不知道怎麼出現的。
我們可以從立法院委員會審查的記錄,頁碼314看到 (第39張),修法目的本來就是要新增
有好薩瑪莉亞人精神的法律。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108402;0276;0393 (pdf檔)
在來說一下,為什麼我們的法條看起來像被閹割的。
於同份資料的頁碼319,可以看到本來要爭取的最終條文,跟今天很不一樣。上面是原
想爭取的,下面是立委諸公最後通過的現行法條。
『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自動體外電擊去顫器或施予心
肺復甦術致生損害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因故意致他人受傷或
死亡者,不負刑事責任。前項規定於非值勤期間,或於延長執勤期間之救護人員亦適用之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大家可以看出兩者差別很大!重點都模糊了,甚至可以做不一樣的解釋。
我們來同時比較美國的好薩瑪利亞人法
這是Ohio州的好薩瑪利亞人法:http://www.cprinstructor.com/OH-GS.htm
眼見為憑,用白話文寫得密密麻麻,十分驚人!
這只是「兩條」法律而已,§2305.23, §4765.49,可是佔了整個頁面,寫了各種情境,
而且把話盡量講死。
這種法律的寫法,一定跟大家常見到的台灣法律很不一樣;個人認為,中華民國的法條從
建國以來,就是喜歡很精簡,很文言,給雙方都有說文解字的空間。
譬如
「CPR,AED」 → 「急救措施」與「急救設備」
「不負刑事責任」→「適用...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延長執勤期間」→ 整個拔掉用「非值勤期間」帶過。
理想是設計成像美國一樣明確,結果最後出爐的條文還是每句話都值得爭論,
兩邊都能凹。
BUT!
從原本不負刑責,變成要去找緊急避難的規定,
就偏離外國好心人法的本意了嗎??
其實歐美的法條,也一定留有給另一方「討公道」的空間,訟棍要鬧還是有得鬧,並非救
助者用了好心人法就吃無敵星星。像Ohio就把willful或wanton misconduct排除於保護之
外,其他每一州也有類似的但書。
因為醫學有極限,法條的保護也有。
儘管如此,外國好心人法不會因為有但書,就「不是好薩瑪利亞人法」。
而且美國訟棍很多,法條留的洞也很大,民眾急救的比率仍高出台灣許多。
我自己也想看到明確寫出100%免責的法條。但我們常說法律人或病人要求醫師凡事做到
100%,根本是胡鬧。而在台灣特殊法裡面,想放進讓人100%沒有責任、文字上讓對方連
爭論空間都沒有的文句....恩。警察槍斃歹徒也沒這麼好的待遇。
大家都是聰明人,應該起碼能設想一下立法者的立場,知道這同樣是asking too much。
我們盡管argue說這樣的文字才能一勞永逸,但絕對爭取不到。
像是醫界一直爭取的醫療行為去刑化,國外同樣有gross negligence要負責的規定。但是
就算這個但書讓醫師並非永遠100%免責,我們也不會說國外的醫療去刑化是假的,說它根
本不值得爭取。
所以,
好薩瑪利亞人法 <--> 故意、過當要負責
醫療去刑化 <--> 故意、輕率過失要負責
再好的法律,一定會有但書,甩不掉。 這道理不會比神解難懂。
所以人要GET REAL!
別再說因為有但書,判決很不確定,所以修法很鳥,很爛,沒解決問題。
雖然說修法的確實是要移植國外的好薩瑪利亞人法,救人不受罰,但最後的成品還是一副
讓大家不信任的樣子。
我想接下來只有兩種方法,讓大家對台灣的好薩瑪利亞人法有信心:
1. 繼續爭取修法,至少把法條寫成像美國的樣子,甚至明文寫無民刑事責任且無但書
2. 等待有利好心人的判例累積,讓不信任感消失
最後,在修法前內部做的study就發現,台灣有醫療背景的民眾,即使請他們假想有完善法
律保護的情況下,仍是不願意進行旁觀者急救的族群[1]。
所以我大膽假設,要說服醫療人員,重點不單單是法律。因為研究已經發現,法律保障並
不會提升醫療人員的意願太多。但醫護人員又在推廣民眾CPR上有重要角色,所以還是要面
對醫護人員的疑慮。
總之,經過這幾天討論,至少讓仍有心推廣民眾急救的人,知道還有努力的目標。
大家還是要記得,醫學有極限,法條也有。法律人要醫師提出100%的保證,這
不切實際;我們要法條給出100%、連所有程序都不必跑的保證(我自己也夢寐以求),
這也絕對只是美夢。如果法條已經把處罰好心人的機會降到最低,大家還是不願伸出援手
、或這仍是鼓勵民眾不要救人的理由,那我也只能尊重了...
我知道大家看了會噓,但還是感謝那些願意理性討論的人!
我自己還是會努力讓好心人放心!
法律還有的問題,繼續推動修法解決;其他的問題,用其他方式解決。
ref:
1. 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布建先期計畫年度研究報告 (20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54.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35251620.A.98E.html
噓
06/26 01:21, , 1F
06/26 01:21, 1F
推
06/26 01:45, , 2F
06/26 01:45, 2F
還是有很大的差別啦。請參考第一個link 頁碼314,說明修法目的:
『雖現行民法、刑法已有免除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規定,惟大部分民眾相關責任仍存疑
義,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
本來就是怕大家對民刑事責任有誤解或顧慮,才新增好心人法,提醒你未來解釋法律時,
要考慮救人不受罰的終極目的:不要讓法律嚇到下一個施救者。在此之前沒有
這種概念啊~但如果執意假裝這件事不存在,沒錯,那等於沒修。
至於EatMyG56提的,
以前只有民刑法的緊急避難來保護施救者時,確實如此,而且還要爭論急救算不算緊急避
難;現在至少一碰到急救,就可以直接說,欸欸,我們有個14-2是移植好心人法,解釋法
條時也記得參考歐美的立法精神,不要亂判啊。
推
06/26 02:24, , 3F
06/26 02:24, 3F
推
06/26 03:32, , 4F
06/26 03:32, 4F
→
06/26 03:32, , 5F
06/26 03:32, 5F
推
06/26 04:10, , 6F
06/26 04:10, 6F
→
06/26 04:10, , 7F
06/26 04:10, 7F
→
06/26 04:11, , 8F
06/26 04:11, 8F
推
06/26 06:05, , 9F
06/26 06:05, 9F
→
06/26 06:05, , 10F
06/26 06:05, 10F
對,但這個變化也沒有大到跟外國法律的意涵完全不同。我了解大家批評的是,台灣最終
還是得回歸民刑法,去找緊急避難的規定,也要面對是否過當的但書。問題是,歐美每個
地方的好心人法也都有一樣的但書啊~
差別在於我們但書寫在民法刑法,他們大多夾在好薩瑪利亞人法。
推
06/26 06:10, , 11F
06/26 06:10, 11F
→
06/26 06:11, , 12F
06/26 06:11, 12F
→
06/26 06:12, , 13F
06/26 06:12, 13F
推
06/26 06:14, , 14F
06/26 06:14, 14F
→
06/26 06:15, , 15F
06/26 06:15, 15F
→
06/26 06:15, , 16F
06/26 06:15, 16F
推
06/26 06:17, , 17F
06/26 06:17, 17F
→
06/26 06:18, , 18F
06/26 06:18, 18F
→
06/26 06:19, , 19F
06/26 06:19, 19F
→
06/26 06:20, , 20F
06/26 06:20, 20F
我的內心深處跟你有同樣的擔憂,but hey,我們還算是科學家。目前我講的話都有所本,
該附的參考資料都有附上;我會支持好心人法,是因為本土研究說民眾認為它會有幫助[1]
。現在新的民眾急救教育、好心人法的宣導都在進行中,我們何不讓它run個幾年,再回顧
看有多少訟棍或法律人鑽洞耍智障?
1. Circulation. 2013; 128: A126
推
06/26 06:49, , 21F
06/26 06:49, 21F
→
06/26 06:49, , 22F
06/26 06:49, 22F
→
06/26 06:50, , 23F
06/26 06:50, 23F
→
06/26 06:51, , 24F
06/26 06:51, 24F
→
06/26 06:51, , 25F
06/26 06:51, 25F
→
06/26 06:53, , 26F
06/26 06:53, 26F
很有趣的想法,假設這真的是個全國規模的社會學實驗,可惜也沒聽過會讓被觀察的人簽
同意書的...無奈所有的政策變化都沒辦法如此。但這又是更高深的議題了。
推
06/26 06:55, , 27F
06/26 06:55, 27F
→
06/26 06:56, , 28F
06/26 06:56, 28F
→
06/26 06:56, , 29F
06/26 06:56, 29F
未來台灣的民眾版BLS課程理面,確實會放入專講法律的時間喔~
推
06/26 06:59, , 30F
06/26 06:59, 30F
→
06/26 07:00, , 31F
06/26 07:00, 31F
→
06/26 07:01, , 32F
06/26 07:01, 32F
→
06/26 07:02, , 33F
06/26 07:02, 33F
→
06/26 07:02, , 34F
06/26 07:02, 34F
還有 24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
06/26 10:24, , 59F
06/26 10:24, 59F
→
06/26 10:30, , 60F
06/26 10:30, 60F
→
06/26 10:36, , 61F
06/26 10:36, 61F
推
06/26 10:40, , 62F
06/26 10:40, 62F
→
06/26 10:40, , 63F
06/26 10:40, 63F
→
06/26 10:40, , 64F
06/26 10:40, 64F
→
06/26 10:40, , 65F
06/26 10:40, 65F
→
06/26 10:43, , 66F
06/26 10:43, 66F
→
06/26 10:45, , 67F
06/26 10:45, 67F
推
06/26 11:15, , 68F
06/26 11:15, 68F
→
06/26 11:26, , 69F
06/26 11:26, 69F
推
06/26 11:31, , 70F
06/26 11:31, 70F
推
06/26 11:33, , 71F
06/26 11:33, 71F
→
06/26 11:33, , 72F
06/26 11:33, 72F
噓
06/26 11:57, , 73F
06/26 11:57, 73F
→
06/26 11:57, , 74F
06/26 11:57, 74F
→
06/26 11:57, , 75F
06/26 11:57, 75F
→
06/26 11:58, , 76F
06/26 11:58, 76F
→
06/26 12:00, , 77F
06/26 12:00, 77F
噓
06/26 12:05, , 78F
06/26 12:05, 78F
→
06/26 12:06, , 79F
06/26 12:06, 79F
推
06/26 12:17, , 80F
06/26 12:17, 80F
→
06/26 12:17, , 81F
06/26 12:17, 81F
推
06/26 12:29, , 82F
06/26 12:29, 82F
大家都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醫師們怕舉證,因為過去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
,要求醫師證明自己無罪,處於劣勢。
但其他法律糾紛則否,想告你的一方必須證明你有罪、且你的行為不符阻卻違法的要件。
好心人法要不保護救助者也很困難,需滿足很多條件太多了,告的人要證明下列幾點。
1. 病人的傷害或死亡,必須源自你的行為,
2. 這個行為符合好心人法的但書,
3. 這個損害要大到值得處罰(比例原則)。
大家最關心的是「過當」的認定會不利救助者,而且說現行法規要你回頭看刑法,刑法根
本沒用。但刑法以前就保護過善意救助者了。早在1996年,台灣就已有相關案例,因緊急
避難且無過當,直接不起訴處分。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寫的《救人導致傷害,不負刑事責任》,就有
說明緊急避難的要件。相信很多人做功課都有搜尋到。
http://tcb.judicial.gov.tw/?struID=0&navID=15&contentID=150
一名女子在三芝鄉落水,四周都是礁石無從進入救援。
水上摩托車教練急中生智,猛催油門,噴出水柱把女子噴上礁石脫困。但造成女子多處瘀
血擦傷、蜂窩性組織炎,所以女子提告教練業務過失傷害。
但檢察官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因為被告的行為屬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行為不罰。
葉雪鵬解釋,「所謂不過當是指避難的行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避難行為,應
按危難的緊張程度與避難的情況,來決定避難行與所使用的手段是不是相當,不能因為避
難法益價值有差距就指為過當。」
所以,想要被認定為過當,必須要行為逾越必要的程度。對方還必須說明你是過當,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般民眾幫忙路倒急救的狀況,如何才能夠成過當,實在很難
想像。即使民眾犯了錯,這也不是過當,因為過失不等於過當。
有人指責我報喜不報憂,但實際上只有過當才需負責,
所以我才敢說民眾救人即使犯錯,也是免責。
因為善意救助者實在很難被認定行為過當,無論是美國的判利、或台灣的案子,都告訴我
們,緊急避難對民眾急救是很包容的,善意救助者要被告成,真得很困難。何況台灣今天
修的法就是明確說,我們這就是具有好薩瑪利亞人法精神的法條了,還去誇大、刻意強調
他的風險反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過當的行為大家都會舉,但假如真的有人做到這種程度,那也沒人會期待他應受到保護。
只是在一般狀況下,要做到法律不想保障你這個善意救助者,還真得很困難。
就像一位醫師每開顆低劑量BZD,都要繪聲繪影說,這是睡覺藥,但很多人吃了死掉喔!
而忽略告知在一般情況下,BZD已經是相對很難吃到死的藥。這位醫師以經不是在告知同
意了,他是要刻意嚇病人別吃這顆藥。
噓
06/26 13:18, , 83F
06/26 13:18, 83F
→
06/26 14:04, , 84F
06/26 14:04, 84F
→
06/26 14:04, , 85F
06/26 14:04, 85F
→
06/26 14:05, , 86F
06/26 14:05, 86F
→
06/26 15:33, , 87F
06/26 15:33, 87F
→
06/26 15:35, , 88F
06/26 15:35, 88F
→
06/26 15:37, , 89F
06/26 15:37, 89F
我指得是有時後要挑病人做procedure,或是不想讓病人吃XX藥的時候的那種「恐嚇」
是那種告知同意的成份薄弱,但是試圖影響別人決定的那個意思
推
06/26 17:37, , 90F
06/26 17:37, 90F
噓
06/26 20:52, , 91F
06/26 20:52, 91F
推
06/26 21:00, , 92F
06/26 21:00, 92F
→
06/26 21:01, , 93F
06/26 21:01, 93F
要應付鄉民們真難啊
當我提到最後還是要以24條為準之後,鄉民不斷攻擊24條的過當二字會讓緊急避難形同
具文、法律人不會照著做,想聽法律人的看法等等。所以我就找了法律人專門寫救人不受
罰的文章,讓大家知道法律人的想法就是這樣。本來就不是這次修法的直接原因,更根最
近救人被告無關。
※ 編輯: miaooooooooo (36.227.254.165), 06/26/2015 23:58:07
推
06/27 01:04, , 94F
06/27 01:04, 94F
→
06/27 01:05, , 95F
06/27 01:05, 9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2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