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看板medstudent作者 (貓主席小妹)時間9年前 (2015/06/26 01:00), 9年前編輯推噓18(25763)
留言95則, 2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26 (看更多)
好吧 我是原PO,我自己也被嗆到想刪文...但轉文了就刪不掉了 XD 我有寄私信給上篇的作者emulli,向他解釋他所提出的問題,其實歐美也有;但我們不會 因此說國外的好心人法是玩假的,可惜他遲遲沒回我信。 本來想說就這樣沉潛幾天吧,但今天都轉到medstudent版了,還是重新整理一下我私下回 應他的內容。 醫學有極限,法條的保護也有極限。 有認真看外國的好心人法的話,會發現他們法條也有故意或過當要負責的意涵。 若是因為台灣還要考慮有沒有過當,所以說台灣「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那歐美也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了! 有鄉民說,台灣根本不是要制定好薩瑪利亞人法,這種說法我不知道怎麼出現的。 我們可以從立法院委員會審查的記錄,頁碼314看到 (第39張),修法目的本來就是要新增 有好薩瑪莉亞人精神的法律。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108402;0276;0393 (pdf檔) 在來說一下,為什麼我們的法條看起來像被閹割的。 於同份資料的頁碼319,可以看到本來要爭取的最終條文,跟今天很不一樣。上面是原 想爭取的,下面是立委諸公最後通過的現行法條。 『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自動體外電擊去顫器或施予心 肺復甦術致生損害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因故意致他人受傷或 死亡者,不負刑事責任。前項規定於非值勤期間,或於延長執勤期間之救護人員亦適用之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大家可以看出兩者差別很大!重點都模糊了,甚至可以做不一樣的解釋。 我們來同時比較美國的好薩瑪利亞人法 這是Ohio州的好薩瑪利亞人法:http://www.cprinstructor.com/OH-GS.htm 眼見為憑,用白話文寫得密密麻麻,十分驚人! 這只是「兩條」法律而已,§2305.23, §4765.49,可是佔了整個頁面,寫了各種情境, 而且把話盡量講死。 這種法律的寫法,一定跟大家常見到的台灣法律很不一樣;個人認為,中華民國的法條從 建國以來,就是喜歡很精簡,很文言,給雙方都有說文解字的空間。 譬如 「CPR,AED」 → 「急救措施」與「急救設備」 「不負刑事責任」→「適用...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延長執勤期間」→ 整個拔掉用「非值勤期間」帶過。 理想是設計成像美國一樣明確,結果最後出爐的條文還是每句話都值得爭論, 兩邊都能凹。 BUT! 從原本不負刑責,變成要去找緊急避難的規定, 就偏離外國好心人法的本意了嗎?? 其實歐美的法條,也一定留有給另一方「討公道」的空間,訟棍要鬧還是有得鬧,並非救 助者用了好心人法就吃無敵星星。像Ohio就把willful或wanton misconduct排除於保護之 外,其他每一州也有類似的但書。 因為醫學有極限,法條的保護也有。 儘管如此,外國好心人法不會因為有但書,就「不是好薩瑪利亞人法」。 而且美國訟棍很多,法條留的洞也很大,民眾急救的比率仍高出台灣許多。 我自己也想看到明確寫出100%免責的法條。但我們常說法律人或病人要求醫師凡事做到 100%,根本是胡鬧。而在台灣特殊法裡面,想放進讓人100%沒有責任、文字上讓對方連 爭論空間都沒有的文句....恩。警察槍斃歹徒也沒這麼好的待遇。 大家都是聰明人,應該起碼能設想一下立法者的立場,知道這同樣是asking too much。 我們盡管argue說這樣的文字才能一勞永逸,但絕對爭取不到。 像是醫界一直爭取的醫療行為去刑化,國外同樣有gross negligence要負責的規定。但是 就算這個但書讓醫師並非永遠100%免責,我們也不會說國外的醫療去刑化是假的,說它根 本不值得爭取。 所以, 好薩瑪利亞人法 <--> 故意、過當要負責 醫療去刑化 <--> 故意、輕率過失要負責 再好的法律,一定會有但書,甩不掉。 這道理不會比神解難懂。 所以人要GET REAL! 別再說因為有但書,判決很不確定,所以修法很鳥,很爛,沒解決問題。 雖然說修法的確實是要移植國外的好薩瑪利亞人法,救人不受罰,但最後的成品還是一副 讓大家不信任的樣子。 我想接下來只有兩種方法,讓大家對台灣的好薩瑪利亞人法有信心: 1. 繼續爭取修法,至少把法條寫成像美國的樣子,甚至明文寫無民刑事責任且無但書 2. 等待有利好心人的判例累積,讓不信任感消失 最後,在修法前內部做的study就發現,台灣有醫療背景的民眾,即使請他們假想有完善法 律保護的情況下,仍是不願意進行旁觀者急救的族群[1]。 所以我大膽假設,要說服醫療人員,重點不單單是法律。因為研究已經發現,法律保障並 不會提升醫療人員的意願太多。但醫護人員又在推廣民眾CPR上有重要角色,所以還是要面 對醫護人員的疑慮。 總之,經過這幾天討論,至少讓仍有心推廣民眾急救的人,知道還有努力的目標。 大家還是要記得,醫學有極限,法條也有。法律人要醫師提出100%的保證,這 不切實際;我們要法條給出100%、連所有程序都不必跑的保證(我自己也夢寐以求), 這也絕對只是美夢。如果法條已經把處罰好心人的機會降到最低,大家還是不願伸出援手 、或這仍是鼓勵民眾不要救人的理由,那我也只能尊重了... 我知道大家看了會噓,但還是感謝那些願意理性討論的人! 我自己還是會努力讓好心人放心! 法律還有的問題,繼續推動修法解決;其他的問題,用其他方式解決。 ref: 1. 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布建先期計畫年度研究報告 (20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54.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35251620.A.98E.html

06/26 01:21, , 1F
講半天 修半天 結論=完全沒修 鬼島還真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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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1:45, , 2F
所以說鄉民講得沒錯嘛!說到底還是看法官TMD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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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很大的差別啦。請參考第一個link 頁碼314,說明修法目的: 『雖現行民法、刑法已有免除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規定,惟大部分民眾相關責任仍存疑 義,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 本來就是怕大家對民刑事責任有誤解或顧慮,才新增好心人法,提醒你未來解釋法律時, 要考慮救人不受罰的終極目的:不要讓法律嚇到下一個施救者。在此之前沒有 這種概念啊~但如果執意假裝這件事不存在,沒錯,那等於沒修。 至於EatMyG56提的, 以前只有民刑法的緊急避難來保護施救者時,確實如此,而且還要爭論急救算不算緊急避 難;現在至少一碰到急救,就可以直接說,欸欸,我們有個14-2是移植好心人法,解釋法 條時也記得參考歐美的立法精神,不要亂判啊。

06/26 02:24, , 3F
推討論 現在台灣修法的情況還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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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3:32, , 4F
某些醫師最討厭法界來干涉專業,卻很愛出來討論法律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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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3:32,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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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4:10, , 6F
對救助者有利的判決並無助於提升彼此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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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4:10, , 7F
因為只要「有被告」就足以使大家的玻璃心受到傷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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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4:11, , 8F
缺乏互信的社會,光靠修法是救不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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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05, , 9F
當立法院修出來的法條和原始版本有明顯內容差異,非只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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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05, , 10F
字差異,原版立法精神就不會等於新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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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這個變化也沒有大到跟外國法律的意涵完全不同。我了解大家批評的是,台灣最終 還是得回歸民刑法,去找緊急避難的規定,也要面對是否過當的但書。問題是,歐美每個 地方的好心人法也都有一樣的但書啊~ 差別在於我們但書寫在民法刑法,他們大多夾在好薩瑪利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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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既然仍有風險,且足以影響行為人(醫護)是否行為(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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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應該充分告知,讓行為人在充分了解下決定是否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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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告訴大家完全沒風險,然後不知情參與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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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14, , 14F
另外,因為民族與文化性的關係,華人鑽漏洞的機率好像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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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化,所以同樣的但書在鬼島被濫用的機率會高於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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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15, , 16F
很多國外運行良好的制度到了鬼島都會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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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17, , 17F
就像國外也沒明文醫療去刑化,但透過法律人的實質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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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18, , 18F
醫療幾乎實質去刑化,國內則是不起訴就再議再議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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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19, , 19F
國外可以多元入學,鬼島變成多錢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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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20, , 20F
我國是特異體質,同樣的常規(法律條文)會得到不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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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內心深處跟你有同樣的擔憂,but hey,我們還算是科學家。目前我講的話都有所本, 該附的參考資料都有附上;我會支持好心人法,是因為本土研究說民眾認為它會有幫助[1] 。現在新的民眾急救教育、好心人法的宣導都在進行中,我們何不讓它run個幾年,再回顧 看有多少訟棍或法律人鑽洞耍智障? 1. Circulation. 2013; 128: A126

06/26 06:49, , 21F
run當然應該run,但受試者應該得到充分風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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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49, , 22F
不要變成完全不知情的白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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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50, , 23F
病人面對的是疾病本身的死亡和醫療處置的風險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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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51, , 24F
醫護在這個議題面對的則是個人成就感與法律風險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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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51, , 25F
你我應該都心知肚明,充分告知後的結果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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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53, , 26F
但不能因為這樣就騙一堆人來當白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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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趣的想法,假設這真的是個全國規模的社會學實驗,可惜也沒聽過會讓被觀察的人簽 同意書的...無奈所有的政策變化都沒辦法如此。但這又是更高深的議題了。

06/26 06:55, , 27F
因為國會議員代理全國民眾簽了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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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56, , 28F
話說回來,沒有同意書仍舊可以廣為宣傳告知,但要宣傳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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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6:56, , 29F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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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台灣的民眾版BLS課程理面,確實會放入專講法律的時間喔~

06/26 06:59, , 30F
至於科學家說法,只能說有害無害仍待證,不能說確定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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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說確定無害,但必須告知可能危害,就像食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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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7:01, , 32F
這次可不只是"被觀察"而已,還出來宣傳免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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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7:02, , 33F
已經有intervention的成份在裡面了,更不用說這個宣傳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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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陷於錯誤...以為真的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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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4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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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救的”,沒有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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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0:30, , 60F
叫律師,叫法官,C:camera,A:A billion $,B:be prepa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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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0:36, , 61F
原po在八卦版回推文不斷強調最大阻力來自醫界,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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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0:40, , 62F
簡單說就是「過當」的問題,這個到最後一定又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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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paper事後諸葛來criticize,提出「過當」的證據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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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又在誰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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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0:40, , 65F
子是知道「阻」的原因但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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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0:43, , 66F
有時對方就是賭你沒時間精力跟他耗下去,不要錢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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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0:45, , 67F
恐怖,自詡正義的檢察官跟激動的家屬不斷上訴到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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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1:15, , 68F
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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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1:26, , 69F
只是你希望get real, 卻在原文給大家一點也不real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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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1:31, , 7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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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1:33, , 71F
討論跟宣導是好事 但是不是完全免責的話最好不要這樣子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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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宣傳吧 到時候害人被告就尷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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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1:57, , 73F
miaooooooooo: 所有人都免責喔! 當時修法的目的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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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1:57, , 74F
miaooooooooo: 所有人都免責喔! 當時修法的目的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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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就算做錯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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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1:58, , 76F
讓法律不該是下次民眾施救時的心理障礙! 所以所有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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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在其他人文章推的話 這樣說沒有刻意引導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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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2:05, , 78F
身為立法推動者卻沒把目前的風險告知大眾 反而避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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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2:06, , 79F
輕給大家完全免責的想像 真的要打個大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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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2:17, , 80F
有人想救就救吧 不想救旁邊看戲也沒差 別在那風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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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想救的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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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2:29, , 82F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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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醫師們怕舉證,因為過去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 ,要求醫師證明自己無罪,處於劣勢。 但其他法律糾紛則否,想告你的一方必須證明你有罪、且你的行為不符阻卻違法的要件。 好心人法要不保護救助者也很困難,需滿足很多條件太多了,告的人要證明下列幾點。 1. 病人的傷害或死亡,必須源自你的行為, 2. 這個行為符合好心人法的但書, 3. 這個損害要大到值得處罰(比例原則)。 大家最關心的是「過當」的認定會不利救助者,而且說現行法規要你回頭看刑法,刑法根 本沒用。但刑法以前就保護過善意救助者了。早在1996年,台灣就已有相關案例,因緊急 避難且無過當,直接不起訴處分。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寫的《救人導致傷害,不負刑事責任》,就有 說明緊急避難的要件。相信很多人做功課都有搜尋到。 http://tcb.judicial.gov.tw/?struID=0&navID=15&contentID=150 一名女子在三芝鄉落水,四周都是礁石無從進入救援。 水上摩托車教練急中生智,猛催油門,噴出水柱把女子噴上礁石脫困。但造成女子多處瘀 血擦傷、蜂窩性組織炎,所以女子提告教練業務過失傷害。 但檢察官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因為被告的行為屬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行為不罰。 葉雪鵬解釋,「所謂不過當是指避難的行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避難行為,應 按危難的緊張程度與避難的情況,來決定避難行與所使用的手段是不是相當,不能因為避 難法益價值有差距就指為過當。」 所以,想要被認定為過當,必須要行為逾越必要的程度。對方還必須說明你是過當,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般民眾幫忙路倒急救的狀況,如何才能夠成過當,實在很難 想像。即使民眾犯了錯,這也不是過當,因為過失不等於過當。 有人指責我報喜不報憂,但實際上只有過當才需負責, 所以我才敢說民眾救人即使犯錯,也是免責。 因為善意救助者實在很難被認定行為過當,無論是美國的判利、或台灣的案子,都告訴我 們,緊急避難對民眾急救是很包容的,善意救助者要被告成,真得很困難。何況台灣今天 修的法就是明確說,我們這就是具有好薩瑪利亞人法精神的法條了,還去誇大、刻意強調 他的風險反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過當的行為大家都會舉,但假如真的有人做到這種程度,那也沒人會期待他應受到保護。 只是在一般狀況下,要做到法律不想保障你這個善意救助者,還真得很困難。 就像一位醫師每開顆低劑量BZD,都要繪聲繪影說,這是睡覺藥,但很多人吃了死掉喔! 而忽略告知在一般情況下,BZD已經是相對很難吃到死的藥。這位醫師以經不是在告知同 意了,他是要刻意嚇病人別吃這顆藥。

06/26 13:18, , 83F
你還是趕快GET REAL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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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4:04, , 84F
台灣情理法....你還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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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4:04, , 85F
華人世界就是誠意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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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4:05, , 86F
法條根本參考用的..
06/26 14:05, 86F

06/26 15:33, , 87F
純針對上面的回文,每個藥品仿單可是都寫得像是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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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5:35, , 88F
就有可能會死一樣,實務上我們會「恐嚇」病人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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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15:37, , 89F
他根本沒自覺多重慢性病而自認跟「正常人」一樣安全
06/26 15:37, 89F
我指得是有時後要挑病人做procedure,或是不想讓病人吃XX藥的時候的那種「恐嚇」 是那種告知同意的成份薄弱,但是試圖影響別人決定的那個意思

06/26 17:37, , 90F
覺得這篇寫得很好啊 怎麼這麼多人在噓
06/26 17:37, 90F

06/26 20:52, , 91F
Welcome to real world :)
06/26 20:52, 91F

06/26 21:00, , 92F
你寫的是民國85年的判例.....跟修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06/26 21:00, 92F

06/26 21:01, , 93F
跟最近的救人者被告也沒關係.......
06/26 21:01, 93F
要應付鄉民們真難啊 當我提到最後還是要以24條為準之後,鄉民不斷攻擊24條的過當二字會讓緊急避難形同 具文、法律人不會照著做,想聽法律人的看法等等。所以我就找了法律人專門寫救人不受 罰的文章,讓大家知道法律人的想法就是這樣。本來就不是這次修法的直接原因,更根最 近救人被告無關。 ※ 編輯: miaooooooooo (36.227.254.165), 06/26/2015 23:58:07

06/27 01:04, , 94F
06/27 01:04, 94F

06/27 01:05, , 95F
只要容有爭議,救人的就先輸了...
06/27 01:05, 9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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