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將於101年7月6日上午召開...公聽會
: 推 Olowokandi:我覺得最詭異的一點就是照法官的賠償公式 那誰要救那 06/16 22:11
: → Olowokandi:種年輕力壯家庭經濟支柱倒下來的? 犯個錯賠到死 06/16 22:12
: → Olowokandi:反之如果是救八十幾歲的nursing home resident 萬一犯 06/16 22:13
: → Olowokandi:錯 不管是未來照護所需費用、減少的工作收入都低很多 06/16 22:13
: → Olowokandi:這兩者醫療費用一樣的 這樣大家看到年輕病患是不是 06/16 22:14
: → Olowokandi:應該避險一下? (偏偏醫師不能挑病人) 06/16 22:14
法官的賠償公式本身並沒有錯,
基本上那是反應一個人從社會消失或者失能造成的社會成本,
錯在醫療契約本身被普遍認為簽訂時就自動讓利給病方,
導致基準點對醫方絕對不利
怎樣說呢?
假定某病人死亡家屬將蒙受之民事上損失(包括扶養及精神損害.....)為A,
又例如某疾病死亡率80%,
經過非常非常細心的診療以及大量資源(假定自費而且病人富有)投入,如總統級的醫療團
花費醫療成本B,死亡率可以降至50%,但過程中醫療人員發生過失導致死亡率55%的結果
對社會與該病人來說,
如果醫師拒絕締結該契約或者沒有醫師(都轉科了)可締結,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8 A
而倒楣的醫師被強制締約後,無過失下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5 A
發生過失後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55 A
不管醫方有無過失,病方都從醫療契約中獲取的0.25A 或 0.3A 的利益
基本上A值越大病方從醫療交易中淨獲利也越大,
經濟理論上醫方收取之費用只要低於 0.25A, 病方都有可能接受這個交易,
相對的病方只要給付之費用只要高於B, 醫方也都有可能接受交易,
經濟上當B>0.25A時交易理應不成立,而當0.25A>>B時,其間之落差稱為剩餘價值,
如果不是壟斷的市場,通常成交價不會在0.25A也不會在B,而會在中間,
由雙方共享剩餘價值
但和非醫療契約不同的是醫方只能收取健保認定之成本價C,此價甚至可能低於B
完全不能分享病方從成功手術的期望獲利
還不只如此,基準點被設在應當在無過失的0.5A處,
理論上即便醫方有過失只應為多出的0.05A 賠償,
但法律上只要過失和死亡有因果關係,而死亡結果也發生,就是全額賠償1A
更有甚者明明沒過失卻因舉證責任轉移而敗訴
以往只是民眾沒有充分把這不平等契約能享用的利益發揮到極致,
但隨著律師越來越多,醫師的社會地位也越來越低.......
面對這樣的不平等契約,你還不用腳走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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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56.57 (06/16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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