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將於101年7月6日上午召開...公聽會

看板medstudent作者 (哇哈哈)時間12年前 (2012/06/16 23:28), 編輯推噓4(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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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Olowokandi:我覺得最詭異的一點就是照法官的賠償公式 那誰要救那 06/16 22:11 : → Olowokandi:種年輕力壯家庭經濟支柱倒下來的? 犯個錯賠到死 06/16 22:12 : → Olowokandi:反之如果是救八十幾歲的nursing home resident 萬一犯 06/16 22:13 : → Olowokandi:錯 不管是未來照護所需費用、減少的工作收入都低很多 06/16 22:13 : → Olowokandi:這兩者醫療費用一樣的 這樣大家看到年輕病患是不是 06/16 22:14 : → Olowokandi:應該避險一下? (偏偏醫師不能挑病人) 06/16 22:14 法官的賠償公式本身並沒有錯, 基本上那是反應一個人從社會消失或者失能造成的社會成本, 錯在醫療契約本身被普遍認為簽訂時就自動讓利給病方, 導致基準點對醫方絕對不利 怎樣說呢? 假定某病人死亡家屬將蒙受之民事上損失(包括扶養及精神損害.....)為A, 又例如某疾病死亡率80%, 經過非常非常細心的診療以及大量資源(假定自費而且病人富有)投入,如總統級的醫療團 花費醫療成本B,死亡率可以降至50%,但過程中醫療人員發生過失導致死亡率55%的結果 對社會與該病人來說, 如果醫師拒絕締結該契約或者沒有醫師(都轉科了)可締結,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8 A 而倒楣的醫師被強制締約後,無過失下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5 A 發生過失後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55 A 不管醫方有無過失,病方都從醫療契約中獲取的0.25A 或 0.3A 的利益 基本上A值越大病方從醫療交易中淨獲利也越大, 經濟理論上醫方收取之費用只要低於 0.25A, 病方都有可能接受這個交易, 相對的病方只要給付之費用只要高於B, 醫方也都有可能接受交易, 經濟上當B>0.25A時交易理應不成立,而當0.25A>>B時,其間之落差稱為剩餘價值, 如果不是壟斷的市場,通常成交價不會在0.25A也不會在B,而會在中間, 由雙方共享剩餘價值 但和非醫療契約不同的是醫方只能收取健保認定之成本價C,此價甚至可能低於B 完全不能分享病方從成功手術的期望獲利 還不只如此,基準點被設在應當在無過失的0.5A處, 理論上即便醫方有過失只應為多出的0.05A 賠償, 但法律上只要過失和死亡有因果關係,而死亡結果也發生,就是全額賠償1A 更有甚者明明沒過失卻因舉證責任轉移而敗訴 以往只是民眾沒有充分把這不平等契約能享用的利益發揮到極致, 但隨著律師越來越多,醫師的社會地位也越來越低....... 面對這樣的不平等契約,你還不用腳走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56.57 (06/16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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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要跟法律人玩機率 你會死得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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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本來就不是用"機率"在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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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上我們每個行為都有機率存在,只是如何量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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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不懂,但我們看事情的本質應該要懂機率,才能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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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不是萬能 機率不是萬能 如果你可以當法律人在馬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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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所謂用機率來避險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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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談去刑就只是權力的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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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不願意把權力放回去給臨床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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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他們享有"獨立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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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醫療訴訟根本談"錢"的期望值根本就是很末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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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避險是避開高風險科,而且是知其所以的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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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yamatai版友,法律人的世界是有權力與勢所構成的,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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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用算期望值就知道要避開了。你的病人會死的科就不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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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基本上現在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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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界跟政界基本上糾纏不清,所以公聽會談歸談,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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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0:04, , 16F
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就是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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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或許是在政治或心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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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的法律人要搞死你,不用你賠錢,就可以讓你死得很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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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這些我都能理解,不過我覺得分開討論會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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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病人會死的科不能走的話,恐怕只剩病理科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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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就是在回應賠償公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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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該反過來研究他們的武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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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可以找第三方(如現成的司改會或者大家也去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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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好不要直接用醫界名義搞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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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0:08, , 25F
沒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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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4:51, , 26F
推這篇的邏輯 1000萬 和 100萬還是差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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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賠償這種事我真的覺得是腦殘 這表示他們完全沒有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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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能力低落的人還能當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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