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將於101年7月6日上午召開...公聽會

看板medstudent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6/16 21:42), 編輯推噓14(1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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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KYA (precipitation)》之銘言: : 關於醫療去刑化。 : 去年的舊紀錄,不過還是給大家溫習一下。 :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 時 間:100 年5 月9 日(星期一) : http://0rz.tw/pqmW3 : 節錄: : 陳檢察官以敦:『我調職法務部以後,就已經不辦案了。 : 今天我是臨危受命要來表示本部的意見,所以,我只能站在這裡「堅持反對」而已。』 : 重點: : 法部認為 : 一. 「過失」在民事上有程度之分,但在刑法卻沒有,只分為「有認識之過失」,與 : 「無認識之過失」。 : 二. 此二種過失差別在,行為人(按:醫師)內心的想法。 : 譬如,他有沒有預見這個結果的發生?如果他有預見這樣的結果有可能會發生, : 而他又確信自己的技術可以讓這樣的結果不發生的話,這就叫有認識的過失; : 無認識的過失是指,他根本連會發生這個結果都不知道,這就叫無認識的過失。 看完全文的結論可以發現法部代表的原則是 1.為了維持法律的公平 不對特定族群給予優惠 不可改變刑法裡的過失 (及有過失便是有過失 並沒有所謂重大過失才算過失的想法) 而刑法上的過失若成立是可以連帶請求民事賠償 2.民法上的過失可分為 第一種是重大過失 第二種是抽象輕過失 此過失以上便需要全額賠償 第三種是具體輕過失 3.醫療出現的問題由醫審會代為鑑定 之後便由法官心證 4.基由以上三點 無需改變現狀 所以依照法界的法理正義 應該是無法改變刑法裡的過失定義 如果無法改變這樣的立場 那也許該爭取的是 1.對於醫療執業中如何定義過失 而非籠統的定義 (例如照正常程序執行治療後病人仍不如預期) ((但這裡的第二個問題其實是依照現在健保幾付 醫院管理 其實不太可能做到所有完整 的考量 而且我們的判斷和猜測也只是機率 並不代表百分百 那這樣也只能被認定成 無認識的過失)) 2.對於醫療上的告知同意應有可信且可作為明確證據的定義(例如錄影存證 請病人或家屬 重複說明 如無法表示沒有理解則無法進行處置 除緊急狀況外) 3.法官對於醫界的生態必須有一定程度之了解 也許該爭取的是對於要審查醫事案的法官 必須要在醫院實習一段時間 並修得一定學分才可審理醫療案件 4.法律應規律病患及家屬在醫院所應自行負擔的風險與責任 (例如病人需有人陪伴 不管是看護或是家屬 若無陪伴者則必須自行負擔一定的風險 醫院並無法保證 或是除可能會影響病情的狀況下 病人或其家屬/看護必須負擔自行照護 病人一般生活所需 例如上廁所 換尿布之類的) 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的告訴問題都是在告知同意上 而我們簽的同意書都沒有實際上的效力 容易被駁回 如果一些規定可以被寫在條例裡 也許可以減少所謂未告知同意這塊 老實說我想法律人的想法是 1.他們要維護他們的專業 也就是所謂的法理及公平性 2.他們認為醫師本應有其專業 所以成功的治好病人是基本 若無法治療好病人便要考慮是否有其過失 需要做賠償 3.醫療不對等 所以要保護人民 不可以讓醫療人員享有特權 ----------------------------------------------------------------------------- 這裡我有點小小的心得 也許我們跟法界最大的歧見在於 法界了解醫療所謂的不確定性這塊是有很大的歧見 他們認為那是醫師的專業 治好是應該的 所以他們壓跟不認為應該改變刑法 最多有個醫審會的鑑別就好 但因為他們不了解醫療體制的現況 所以再做心證判別的時候容易往不利於醫生的一方 (醫療不對秤 所以一開始醫生就不利) (又過去有竄改病例的紀錄(又或者是他們認定是篡改紀錄?? 不知道)) (法界不了解我們所做的決定都是依照機率大的可能性去做的 而且不太可能都做 時間內可能只能選擇做一項 而有時後病人變化的速度是快到無法做處裡的 所有的處裡 都是個猜測 只是某些的正確率達到9成以上 但那也只是機率 不代表每個case都如此) 但實際上我們依照收集到的資料作判斷 是無法保證百分之百成功 或是日後不會發生變化 還有依現行健保制度及醫院管理的狀況下 醫生無法有足夠的休息 會增加誤判機率 又就算有足夠時間 也不一定有足夠經費可以做完善檢查 因為不符合醫院經營原則 而被開刀的都是醫師 這部份和法務部比較沒有關係 但是其實是一個推手 把我們推向醫療糾紛的大推手 ----------------------------------------------------------------------------- 其實很建議還沒有進醫院或是已經再醫院見實習的醫學生去參加這個會議 可以的話轉到你們班版或系板上吧 因為我們現在做的是關係到你們未來幾年後的醫療生態 如果這次會議的結果是失望的 也許大家可以考慮是不是還要在留在這個不好的系統裡繼續生存 因為未來也要限縮名額了 說不定對於醫美這塊也會做限制 到時候進來就是註定要被綁在這裡 如果會議的結果是有建設性的 那也許還可以再看看後續發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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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覺得....更悲觀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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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這次的結果吧 如果法界仍堅持那大家就可以考慮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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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了 這樣的行業就交給有本事的人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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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個額外的建議 能否設定民事上醫療賠償的上限額度 因為醫師不能拒絕病人(當然除超出能力狀況況外) 而醫師無法保證治好每一個病人 為了給予醫師能有意願繼續工作而不必擔心因為賠償造成的生活壓力而鋌而走險 或是離開而浪費政府及人民的投資 當然這個提議有可能會被說是應該由各院方解決 不過如果過了也許可以讓大家喘口氣 雖然覺得機率有蠻低~~ ※ 編輯: mnbvcxz98167 來自: 59.116.131.57 (06/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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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考慮攻占法界啊XD 這裡唸書辯論魔人應該都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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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是否負擔得起那幾年的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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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為自己著想是一定不值得 如果為了未來的病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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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雙贏 就看是否有人願意犧牲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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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的時間有點久 是可以試 不過在大家爬上去之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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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已經繃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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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最詭異的一點就是照法官的賠償公式 那誰要救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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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年輕力壯家庭經濟支柱倒下來的? 犯個錯賠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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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如果是救八十幾歲的nursing home resident 萬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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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 不管是未來照護所需費用、減少的工作收入都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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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醫療費用一樣的 這樣大家看到年輕病患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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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避險一下? (偏偏醫師不能挑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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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可以請鄭逸哲出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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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去刑化的論述 http://0rz.tw/EXw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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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Olo: 台灣法界不認為自己有社會責任 對於判決結果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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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良)影響 法界不認為他們有責任 雖然法律是他們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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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的說辭顯然就是你問什麼我答什麼 怎麼解決問題我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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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 醫療不確定性是你們的事怪我囉 我的法理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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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在醫院實習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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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7xq5co4 看看法務部去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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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這篇所提供的立場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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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教授的觀點不是法界的主流 這點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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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也許還有缺陷 也許有的朋友可以提供更好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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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如果理性討論可以有解決方法而不是放著我們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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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7vfx56e 重貼一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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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許表示法界能有所溝通 希望大家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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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刑責合理化是醫界的夢想,但我還是要講個故事;依然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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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所說:法界靠醫糾吃飯的人那麼多,律師法官老師;醫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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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化合理化輕量化...etc,顯然是擋人財路,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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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夢最美但也要可能實現才美得起來,現階段最可行的方法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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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弄個保險在身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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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最無用的東西之一。要靠保險保護你真的早點離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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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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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保險好像都要醫師先承認有過失才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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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認了過失 家屬可能就又會去走以刑逼高賠償金額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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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了解這一塊 上面資訊是我1年前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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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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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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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要被告 確定要賠償後才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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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保險公司要確定醫師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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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願意賠償,而不是一有醫療糾紛就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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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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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去了不代表一定會改變甚麼 但不去是連改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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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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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確定有過失,而是希望你自認有過失和解不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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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比較偏向搓湯圓式的和解賠償,而非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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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91條:「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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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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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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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的錢通常也是保險公司要出,所以他們希望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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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的為了公平性維持現狀 搞手段就直說嘛 沒關係 他們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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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他們自己的形象不夠差嗎? 就依法看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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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他們講的第一點的話 法官檢察官律師也應該要通通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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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相關的刑民法規範 不能有不同 不然就不是所有行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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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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