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5/7勞基法會議逐字稿 蔡副院長的逆襲

看板medstudent作者 (哇哈哈)時間12年前 (2012/05/11 19: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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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中心協會秘書長: > 有幾個問題請教處長。這裡的實習生應該也包括牙科,牙科醫學生從二年級就開始進入醫院 > 做牙齒模型。今天納入勞基法,但問題是醫院這邊的負責人並不是雇主,中間沒有雇傭關係 > ;勞保這些等等的,又是誰要負擔?技術生在立法時,是因為技術生被送到工廠裡面當廉價 > 勞工,可是我們的intern是去學習的,不是廉價勞工。另外,請問這些intern在時間限制之 > 後,實習年限是否需要延長?這些都要討論。 1.intern是去學習的,不是廉價勞工 ? intern如果是去學習的,不是廉價勞工,那醫院沒有intern應該運作如常甚至更好才對 intern在醫院待越短時間,上級醫師的工作負荷應該反而減少 2.醫院這邊的負責人並不是雇主,中間沒有雇傭關係 ? 這個至少要看那些學生的訓練內容是否有投入生產, 如果純粹借用其場地和設備,其產出的成果並未成為醫院的產品或服務,那也許會有爭議(雖然見習生好像也準用) 但如果其產出的成果明顯成為醫院的產品或服務,甚至於讓事業單位聲稱短少此類人力將影響上級指導醫師的工作量 那絕對是和工廠的技術生具有完全相類之性質 以下這個辦法可以給大家參考,雖然不是法律位階 只要把"高級職業學校"換成"醫學院校"應該大都符合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4001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指高級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就已辦理之職業 類科或學程,與政府機關或合法立案、性質相關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 (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 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 關事項。 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 第 3 條 建教合作應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校代表等組成 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核 定前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審核評估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4 條 學校於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與內容。 二、計畫經費與時程。 三、技術生之訓練計畫與訓練契約。 四、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輔導。 五、建教合作協調會議之運作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 5 條 技術生訓練契約,應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依勞 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差別只在於醫學院校只做到第4條, 卻沒有法律讓事業單位與醫學生做第5條的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56.57 (05/11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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