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 剛剛看了一下條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4
: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
: 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 不知道能不能因為基於防治需要,告知其配偶。他所謂的防治需要有沒有什麼定義,感覺
: 這會陷入兩難,沒有跟配偶講不就等於是散佈愛滋病的幫兇,到時候別人又說你基於防治
: 需要可以講。講了又被說侵犯病人隱私。
: 然後第十條
: 第 10 條 旅館業及浴室業,其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
: 這是什麼鬼?
第15條有列主管機關(衛生署/地方政府)的權責: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
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
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所以 私心認為醫療人員仍需依法對病人保守病歷資料
但病歷還是要貼貼紙,或是ORDER系統登入時要有暗號 在這樣高風險的工作環境中
這種知的權利一定要有....
畢竟是醫護人員在care HIV(+)
不是坐在立法院吹冷氣一言不和就大打出手的"文明人"來照顧
剩下的 HIV相關關係人(同居人或配偶之類) 他們也是需要被保護的~
尤其是不知情的情況下和個案合意做某某事
我反而覺得主管機關第15條的責任重大 到底有沒有人在監督政府做這件事?
至於旅館及浴室業者那條
沒什麼鬼~就是為了要避免性交得愛滋 尤其是men with men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
第15條第四項 沒有提及要書面同意書才能抽血驗HIV阿@@
應該是口頭同意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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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之前在LMD遇到一個新病人主動表明自己是HIV(+)
真心覺得對方是佛心來的.....肯主動說的病人 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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