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移植愛滋器官 5人受害

看板medstudent作者 (liann)時間12年前 (2011/08/29 21:45), 編輯推噓0(002)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12 (看更多)
※ 引述《Miaol (魔法の扉)》之銘言: : 台灣對於HIV病患隱私的保護真的很奇怪。 : 之前在兒科時,有一名新生兒因為孕婦是HIV患者所以通知我們接生, : (媽媽非同性戀,應該是吸毒或其它原因而得到) : 並且收入新生兒加護病房做進一步survey.... : 當時因為媽媽住婦產科,所以來幫新生兒辦理住院的是媽媽的同居人(男性), : 當然住加護病房都要填一堆有的沒的資料,並且跟家屬解釋病情。 : 但是因為媽媽是HIV,所以根據隱私原則,我們不能洩漏病人的個資。 : 我當時向同居人解釋病情時,有先問過他知道為何這名新生兒 : 要住加護病房嗎?結果發現同居人完全不知道為什麼? : 甚至連自己的床邊人是HIV(+)似乎也不知情。 : 所以最後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只告知那位同居人,因為新生兒 : 呼吸有點短促,所以必須入院觀察及做檢查。 不是不能告知,但是你不能講,要給官講..... 如果是新診斷,先依第十三條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再由主管機關依第15條第2項通知同居人(=:=有危險性行為對象) 如果是舊診斷案例,打給主管單位關心一下告訴他病患有沒通知到的對象 至於主關機關的效率如何,很遺憾,你可能要去問他們,這點我實在不知道 -- 桂棹兮蘭槳,擊空明兮泝流光.渺渺兮予懷,望美人兮天一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72.98

08/30 00:40, , 1F
至少在那名新生兒出院前,我確定那位同居人都不知道這件事
08/30 00:40, 1F

08/30 08:11, , 2F
總之你的責任(&能做的)只有通報,剩下的是主管機關負責
08/30 08:11, 2F
文章代碼(AID): #1EMvVtoO (medstud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12 篇):
文章代碼(AID): #1EMvVtoO (medstu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