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時二套標準極致
看板media-chaos作者MaAngel5566 (Why so Cynical?)時間15年前 (2009/03/25 01:31)推噓11(11推 0噓 12→)留言23則, 11人參與討論串4/4 (看更多)
郭冠英承認他是范蘭欽
,並說他所寫有關辱罵台灣或岐視台灣人的文章,
是他的言論自由
種族歧視之言論屬言論自由?
到底種族歧視之言算不算言論自由?
郭冠英這麼做到底被不被法律所允?
公視有話好說
郭冠英坦承:我就是范蘭欽!
歧視仇恨是否為言論自由?郭遭免職是否合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TFnxltxP8Q
公視討論的層次脈絡相當不錯
就仇恨言論能否主張為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否應有限制
是否因特殊主體不同而有不一樣的限制標準
為何公務員身分言論自由有一定限制之理由
從憲法 法律 公務倫理 各面向探討
又網路上匿名言論[部落格]是否為一己之私密花園
國家公權力是否有權深入
都有深入且切要的討論
p.s 石之瑜的文章從頭被鞭到尾
全體來賓皆認為刊載郭范文章之網站及報章雜誌一樣大有問題
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但並非所有言論自由均屬憲法所保障。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
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
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釋字
第六二三號解釋)。
言論依其內容[價值的高低]的不同,[如廣告或講學]受到憲法不同
程度的保護。這就是憲法學關於言論自由權保護的「雙階理論」。
關於仇恨言論能否主張為言論自由,受不受憲法保障?
郭冠英說他所寫的那些充滿歧視台灣人的文章是他的言論自由,是
對的,但是他具有「中華民國公務員」的身分。相反的,一般人民
可以自由地將你腦袋裡所想的表達出來只要不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就可,甚至是支持共產主義,或者是歧視土生土長的台灣人的言論
在未產生「明白而立即的危險」之狀況下,仍然是屬言論自由的範
圍。
就因為他是「中華民國公務員」而且是負有宣揚國家責任的外交新
聞人員,他所寫的那些充滿歧視台灣人的文章被揭穿後才會令人感
到不可思議及撻伐,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
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
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這就是公務員義務之一的保節義務,
對公務員行為舉止的限制。為何同樣的身為國民,僅公務員受此規
範?原因在於公務員乃代表著國家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公務員的
行為舉止容易影響人民對政府國家的信賴。而國家行為能否徹底實
行,跟是否能夠獲得人民的信賴有重大的關係。國家與公務員間具
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依法享有身分保障權利,並對國家負有特
別義務,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即因此受有相當之限制(釋字第63
3)。從而,只要有害人民對國家形象之行為,即便該行為乃憲法所
保障,公務人員亦不能為之。因此,倘若郭冠英未具有公務員的身
分,他想主張殺光不是高級的XX人沒人會鳥他,但因其具有公務員
身分,就不能寫歧視台灣人這等影響人民對公務員觀感的文章。
又因其違反該公務員義務,依法必須受到懲處。
--
親愛的專欄作家:
天阿,我是不是腦袋有問題。我爸因為專做消波塊被判無期徒刑。
我媽在我小時後就跟別人跑了。我的姊姊因為販毒而被抓。我的哥哥是個記者。
現在我遇到了我的真命天女,也想對他完全坦白,但是,
我要怎麼跟他提起我哥呢?
台北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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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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