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共有房屋該不該付租金

看板marriage作者 (佐藤必須死)時間4年前 (2019/08/17 16:15), 4年前編輯推噓21(21029)
留言50則, 17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shop3mm (米咔)》之銘言: 我發現很多人搞不清楚產權這件事 有意義的條件如下 : 夫妻二人共有一間甲房(獨棟透天) : 另有一間乙房由妻子出資蓋的新屋 : 後來甲房一段時間未出租 : 丈夫便與妻子商量搬回甲房居住 : 丈夫居住甲房三層中其中一層 : 其餘房間作出租用 : 日前剛租出去 : 丈夫打算把收到的租金平分 : 此時妻子要求丈夫也應付予租金 : 丈夫覺得該房為共有 : 所以覺得不合理 其實直接把夫妻這層關係去掉,結果都是一樣 甲房產權夫妻兩人共有,代表兩者皆擁有使用權 這使用權不是一個人用一半另一個人用另一半 除非經過雙方特別協議,兩個人都能完整使用整間甲房 沒有其中一方沒住,就能要求另一方付房租這種事 妻子擁有使用權,不用是她自己放棄使用 這就跟大樓社區買房是一樣的道理,買房產權除了自家範圍內 其實還包括了社區內的公共共用空間,社區內的住戶都擁有使用權 妻子現在的要求,就像是有個人買了房卻不住 然後要求社區內其他住戶必須支付租金,沒人會理她 其後,丈夫自己居住一層,想把另外兩層拿出去出租 因為妻子是產權共有人,所以出租事宜必須經過兩人同意方可出租 又因妻子擁有一半產權,所以妻子可以拿到扣除相關成本後的一半租金 之所以能拿到一半租金,是先生/妻子將二層的使用權租出去的收益 但剩下的一層(丈夫居住),依然是兩人共有,皆擁有使用權 所以在法律上妻子不得向丈夫要求租金 相對的,因為妻子有使用權,也可以自由搬回這一層 上述情況搞清楚後,再加上兩人都沒住在甲房時,租金由妻子全吞 我只能說這妻子想錢想瘋了,兩人趕快離婚算了 (但就算離婚也還是不能跟前夫收租,除非買下另一半產權) 另外離婚時,妻子出資蓋的新房根據其資金來源,搞不好先生還有得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3.2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66029708.A.683.html

08/17 16:18, 4年前 , 1F
真的 這麼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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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6:21, 4年前 , 2F
悲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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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6:22, 4年前 , 3F
算清楚就可以離婚啦,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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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6:26, 4年前 , 4F
你可以看一下民法818條跟最高法院判例,你的理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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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錯誤的,還是要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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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提到民法818條時就直接證明你理解錯誤,把一般使用跟共用收益混為一談 下面這幾條要一起看的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用收益之權。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直接給你結論 產權共有者如果只是使用(以此案例是居住),那先生有合法使用權不用付租金 如果進行的處分對共有產權者造成影響如拿出去租或賣或封鎖等,才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你要講判例,先拿出一個共有產權一人不住,法院判住的人要給租金的判例 剛看到你補了一個判例,但你拿這判例來說就是錯了 我把你搞混的地方用顏色標起來 要旨: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 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 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 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 人之權利。 簡單來說 如果使用方式會獲得特定收益,或是會損害到其它共有者的權利 那就必須經過共有人同意 而你搞錯的地方則是把正常居住使用當成特定使用收益 但事實上這並不算產生收益,也不會侵害產權共有者的權利 你舉的法條跟案例完全無法支持丈夫住在那邊就要付租金的結論

08/17 16:30, 4年前 , 6F
謝謝S大的說明和Y大提供的法條,我會再去研究一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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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6:30, 4年前 , 7F
的確在選擇範圍內,但爸爸心疼女兒希望我出嫁後再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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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6:45, 4年前 , 8F
上一篇推文裡的62年台上1803號就講得很清楚共有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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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6:45, 4年前 , 9F
特定部分的使用仍需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就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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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你看我補充的部分吧 不是有使用就是侵權,要看使用的方式 單純居住並沒有侵權,未經協議擅自出租那種才叫侵權 因為擅自出租的行為會導致產權共有者無法使用

08/17 16:48, 4年前 , 11F
819才是跟這個例子一點關係都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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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給你一個例子 大樓頂樓一般都是共用區域,產權由整個大樓用戶均分 每個大樓用戶都擁有這個區域的使用權 情況1 其中一名用戶在頂樓搞了一個菜園自己種菜吃,佔去頂樓大半區域 這用戶的行為導致其它用戶無法使用頂樓空間,此為侵權 這用戶必須先跟其他住戶協議後才能合法使用 情況2 其中一名住戶跑到頂樓躺下來看星星 另一個住戶跳出來說:請給租金你才能上來,這頂樓我可是有份 你現在堅持的就是情況2,希望你看懂了

08/17 16:54, 4年前 , 12F
判例先去看一下,沒有在區分使用跟收益的啦,就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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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6:54, 4年前 , 13F
講同一件事,你應該不是法律背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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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例子你看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反正你找不到產權共有人居住在共有產權且未禁止其它產權共有者進入使用居住的情況 被法院判要給租金的判例 另外如果你是法律背景,更應該清楚權益損失跟自行放棄是兩回事 ※ 編輯: shamanlin (61.228.13.219 臺灣), 08/17/2019 17:04:50

08/17 17:06, 4年前 , 14F
丟個法條判例 然後嗆人不是法律背景的 真是好棒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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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7:07, 4年前 , 15F
如果他真的很熟就會看到上面貼的要旨就是1803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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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7:08, 4年前 , 16F
但他絕對講不出來先生住在甲房是哪裡侵害妻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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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之八九,他把出租跟丈夫自己居住的部分完全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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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區分標準不是使用或收益,而是使用或收益是否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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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他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所以都是使用,走過共有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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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跟在共有的土地上堆東西,後面那個不行,前面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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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住第一層然後禁止妻子進入使用,那才有理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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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租金,但如果是開放使用妻子可任意進入使用,那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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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因為自行放棄使用不能當作是丈夫造成她權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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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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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y大的說法,我家的祖厝我有產權但是沒住在那邊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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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跟住老家的堂弟們收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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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7:35, 4年前 ,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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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9:41, 4年前 , 28F
原po的法律見解是錯的 不懂法律請不要出來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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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9:51, 4年前 , 29F
Y大的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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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鬧了,如果他的說法是正確的 那就會代表共有產權雙方可以禁止雙方使用 付租金這件事情本身建立在用使用權去交換 但共有且沒協議分割的情況使用權是整個房子 更別提單純居住且沒有禁止共有者進入使用的情況 根本不存在損害共有者權益 按你們邏輯會出現一種很可笑的情況 就是夫妻倆人共同購買一棟房子一起住 某一天先生搬出去,按你們邏輯先生就可以開始要求妻子付房租 因為先生搬出去妻子繼續住就變成損害先生權利了 如果妻子不付房租也不願意切割區域妻子連住都不能住 於是反過來妻子也可以用同樣手法操作 本來是兩人共有的房子變成兩個人都不准住 別找菜鳥律師去找個老資格的問問純住的情況這是否成立

08/17 20:14, 4年前 , 30F
離一離啦!真是悲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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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1:12, 4年前 ,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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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5, 4年前 , 32F
推這篇也推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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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00:03, 4年前 , 33F
簡單的做法可能就是請他們雙方去找律師最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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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00:03, 4年前 , 34F
關於收租金的部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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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amanlin (61.228.13.219 臺灣), 08/18/2019 00:52:03

08/18 10:35, 4年前 , 35F
我有律師資格 原po你的法律概念真的有些不太正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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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0:35, 4年前 , 36F
也建議原原po可以去找專業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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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2:05, 4年前 , 37F
建議樓上同道別白費力氣,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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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2:18, 4年前 , 38F
我也是律師啊,先前會回是覺得把資訊丟出來,其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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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篇的人可以自己判斷,其他的就佛度有緣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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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2:22, 4年前 , 40F
不過原po一篇文章釣到三個律師也是蠻厲害的,我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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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來認個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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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2:47, 4年前 , 42F
我也是覺得原po這樣的回答將來可能會誤導其他看到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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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2:47, 4年前 , 43F
文章的人 才決定留個言 謝謝樓上兩位道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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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4:14, 4年前 , 44F
對,我之前好像是解釋一個繼承問題,也覺得一般婚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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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4:15, 4年前 , 45F
值觀的就算了,錯誤的法律觀念會讓看到的人被誤導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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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4:16, 4年前 , 46F
留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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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3:45, 4年前 , 47F
大家很在意甲方出租期間妻子把租金全部拿走的問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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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3:45, 4年前 , 48F
覺得有必要解釋一下:是因為當時小孩都還在讀書,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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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這筆平分後的租金(他的部分)就交由妻子處理小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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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3:45, 4年前 , 50F
學費生活費用,才會有「租金全被妻子拿走」的這個結果
08/18 23:45, 50F
文章代碼(AID): #1TLxUCQ3 (marriage)
文章代碼(AID): #1TLxUCQ3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