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證明a=b,then b=a

看板logic作者 (恩典)時間12年前 (2013/12/22 12: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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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回應: 1. zoneline 的回應沒有錯, 我那個證明用的 for all x for all y, if x=y, then Fx iff Fy 是一個 axiom scheme。 2. 我覺得很大的一部份是名稱問題。在一般的 first-order logic裡, 一定會有這一條, 只是有的把它放在 axioms裡為一個axiom scheme, 有的把它看成是inference rule。有的人稱它為 LL (Leibniz's law), 有的人稱它為 SI (substitution of identity), 有的人稱它為 Identity elimination。我這裡的是把它叫做 LL, 這種稱法我自認為 是很傳統的稱呼。例如 wiki 這裡也是這樣叫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rst-order_logic#Equality_and_its_axioms (我手中沒有其它網路上有的資料). (在 wiki 這裡也是稱我的(1)和(2)為 reflexivity 和 SI (或LL),   I think that's a standard name). 3. susophist 在後面那篇給的那個簡單的證明,我認為和我一開始給的那個   是一樣的。惟一的差別只是你要把那條推論規則/公設稱為 law of identity   還是稱它是 Leibniz's Law。 4. 我原本的證明的確不夠嚴緊, 我發現裡面有一個錯誤, 是在這裡: 3. if a=b then a=a iff b=a (2) UI 在我的證明裡我把它稱為 (2) 的UI, 但這是錯的。 應該是UI這個稱呼讓 susophist 誤會我沒有把它看成 axiom scheme 正確的寫法應該是: 3. if a=b then a=a iff b=a (axiom) instance of (2) 也就是說, 這條直接是公設的instance, 不是用 UI 得來的。 5. Second order logic 可以定義 Identity, 這時也會把這定義稱為是 Leibniz's law, 但這個Leibniz's Law 與 first order logic中被當成 是 axiom scheme/rule 的 LL 是不同的。 6. 在 Second-order logic 中的 Leibniz's Law 是這一個: (x)(y)[x=y ≡ (F)(Fx≡Fy)] (請注意 (F) 的 scope). susophist 在第一篇文章裡給的是有錯的. 差別在於, 你只能從所有的性質都滿足(Fa≡Fb)時你才能推出 a=b 而不是對於任何的F, 若(Fa≡Fb)則a=b. 7. 因此, susophist 第一篇文章的那個二階證明是錯的。 問題出在這裡: (5) b=a ≡ (Gb≡Ga) (3) x/b, y/a, F/G .......... 1(9) Gb≡Ga (8) '≡' equivalent 1(10) b=a (9), (5) MP 很明顯, (5) 是錯誤的LL, 所以你不應該能夠從 Gb≡Ga 推得 b=a Gb≡Ga 只告訴你 a 和 b 同時有G或同時沒有G, 但這無法推得它們是同一個東西。 要推得它們是同一個, 你必須要有 (G)(Gb≡Ga); 而不是 Gb≡Ga。 以上回應, 希望對討論有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88.40 ※ 編輯: MathTurtle 來自: 111.249.188.40 (12/22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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