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證明a=b,then b=a

看板logic作者 (人來人往)時間10年前 (2013/12/22 05:54), 編輯推噓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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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再回一篇好了。 : 很抱歉,不是很懂您回的內容,感覺有些其他的問題在裡面,似乎可以寫得更清楚或聚焦 : 些;我試著整理看看:根據「完構語句」(wff, well form formular)的規則,從「公理句 : 式」(axiom schema)可以得到「公理」(axiom),只要,該公理句式是「邏輯真」的語句, : 也就是,無須前提即可自我證明/推導的語句;而(2):"for all x, for all y, if x=y, : then Fx iff Fy",雖少寫了「述詞量詞」('for all F')、不成「完構語句」,但由於它 : 的個例們可來自「公理句式」,所以仍是個「公理」,「Fx」用「x=a」代入,是其中的一 : 個個例。 為了避免再誤解,我直把將(2)寫成 (2) ∀x∀y(x=y → (φx ↔ φy)) 這就很清楚,「φx」和「φy」不是一階述詞邏輯的 wff ,「φ」不在一階述詞邏輯 的vocabulary裡。為了說明,現規定「Fx」和「Rx」是這套邏輯裡的述詞符號,因此 (2a) ∀x∀y(x=y → (Fx ↔ Fy)) (2b) ∀x∀y(x=y → (Rx ↔ Ry)) 這兩個才是述詞邏輯裡的 wff 。(2)在系統內沒有真假值,(2a)和(2b)在系統內才有真 假值,把(2)當作axiom schema意思就是:將(2)的「φ」換成任何述詞符號,出現的 wff ── 包括(2a)和(2b) ── 都是axiom。(Hunter的表達方式不同,但涵蓋這個意 思) 我不知道你要我給哪個東西「邏輯上」的證明,也不清楚你要求的「邏輯上的證明」是 甚麼意思。如果你是要我在系統內證明(2)是 true in all interpretations ,我做不 到,因為沒有 interpretation 可以 assign 真假值給 (2)。如果你是要我給一個後設 證明,證明「(2)的所有個例都是 true in all interpretations ,那你直接看 Hunter 的 Metalogic p.200 比較快。 : 我的意見為,參考所上老師的講法,「等同項不可分辨律」(LL1: (x)(y)(F) [x=y → : (Fx≡Fy)])屬二階邏輯,述詞量詞「(F): for all F」是可用「=a」代入的,因為「等同 : 」也是一個「性質」(除非某人認為等同不是一個性質),只不過,代入後,「Fx」便是個 : 「二位述詞」(two-place predicate),理由是,「x=a」有兩個元項(instances/entities : ),這是後話;萊布尼茲等同律(LL)是二階邏輯句,二階邏輯是「不完備的」,表示,並非 : 所有的二階邏輯公理(或定理)都「必定有」邏輯的證明,所以用LL證明「a=b, therefore : b=a」有疑慮,而,這也關連到要問您的問題:您說(2)、或(2)的「axiom」,是「公理的 : 句式」(schema)、或「公理句式」(axiom schema),可以給(邏輯上的)證明嗎,說某句子 : 是個公理(axiom/axiom schema),一定可以給出「證明」吧。 你要在系統內寫出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 ,那當然是用二階邏輯寫。問 題是(2)本來就不是要在系統內寫出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 ,而是要根據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 劃分出某一些 wff 是 axiom ,例如(2a)和(2b)是 axiom。 我覺得你可能是還沒分得出 axiom 和 axiom schema ,才會感到混淆,而且看不出數 龜簡化了甚麼(我是憑他過往的發言素質認為他是故意簡化,不知道他本人意思如何) 。我不覺得他的寫法有「失邏輯的嚴謹性」這麼嚴重,因為他就只是把(2)叫做「axiom」 ,而不是叫做「axiom schema」而已。他用(2)的時候還是沒有用錯。 這點我沒有能力再解釋。我提到的書,其實都有電子檔,你可以輕易在網上找到,如果 你想要網址,可以聯絡我(我不太會用bbs,應該有水球功能?)。 : 其實,證明「a=b, therefore b=a」不必「萊布尼茲等同律(LL)」。先舉個類似的證明: : 1(1) Ha P1 : 2(2) a=b P2 : 1,2(3) Hb (1), (2) I(law of identity) Q.E.D. : 同樣地(I: law of identity),證明「a=b, therefore b=a」: : 1(1) a=b P. : (2) a=a I : 1(3) b=a (2), (1) I Q.E.D : 註:這是問過趙之振,認為可以的證明。 : (參考資料:林正弘,《邏輯》,三民,頁373-389、尤其381) : ◎後記:感覺像是繞了一圈,原來證明這樣地直接。 : 以上,謝謝。 最後,你用 Law of Identity 作為規則來證明「if a=b then b=a」。如果系統內有這 條規則,那你是可以很簡單證出沒錯。但其實 Law of Identity 是甚麼規則?你只舉了 一個例子,沒有真正指出你在用的是甚麼規則。如果嘗試陳構那條規則,我覺得你會發 現它原理上就是數龜寫的(2)。我這樣寫,你看是不是你心目中的意思(我現在的環境不 方便找林正弘的《邏輯》): Law of Identity: 假設推論上有某一行出現 x=y ,而且有一行出現 φx ,那就能透過此規則在接下來 寫 φy (更general的寫法:由 x=y 和 ψ 可推論 ψ[x/y]。 ps. ψ[x/y] 是將 ψ 裡任意數量的 x 換成 y 所形成的 wff) 但是這個推論規則,不正是 (2) 的意思嗎? (turnstile的位置移掉,但應該可以由converse deduction theorem證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3.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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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在吊書袋,邏輯就是每一步都很清楚,不需要「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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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是____的意思」,等等的說詞,只要按部就班,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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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過的人也可以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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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證「if a=b then b=a」一樣,證(2)是「axiom sch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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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從(2)得到「Law of Identity」,沒能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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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寫是因為太花時間,而且我猜你看不懂,所以才一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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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來源。我反問你一個問題,你可不可以證明Law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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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ntity那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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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a I, (2) (x)(x=x) (1)UG Q.E.D. 給像這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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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2)是「axiom schema」,公理就是就是「自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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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 evident),你說I改自(2),就要推導(derive)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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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jWuVFH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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