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強暴與得性病(字義的澄清)

看板logic作者 (說好不提261的...)時間18年前 (2007/04/03 19: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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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chen君所找到的字典上對「活該」的定義:"應該。有無法避免或不值得同情的意味。 如:造成今天這樣的局面,他活該如此!"其實不足以證明kyle君的定義是正確的。 1.「應該」一字是有歧義的,我們會在很多不同的時候都用得到「應該」一字,但意義 卻大不相同 1.1 作「也許」用。如待會應該會下雨吧! 1.2 在「假言」的中用。也就是我們對於事物或行為的要求是依賴於我們的利益與欲求。 例如:若你想降低騎機車的危險,你應該換一頂好的安全帽。 或若你想要喝到美味的湯頭,你就應該要慎選食材。 在例子中明顯可見那「應該」與道德無關,不達成後面的條件,雖損失的是自身的 利益或有些不方便,但也不是什麼不道德的情況,也不能再多說什麼。 1.3 在康德的「定言」中使用。所謂的康德式定言係指對事物或行為的要求不能依賴於我 們的利益或欲求[1],而這種定言令式也才是我們的規範語言。 例如:你必定要對你的所作所為負起責任。 對自己的作為無法負責就是不道德。而不負責任的人在社會上常被鄙視或咒罵的事 情屢見不鮮。 1.4 還有一種是亞里斯多德定言的用法[2]。 例如:人就應該有兩條腿。 如果達不成這樣的條件,那麼在自然評價上他會被認為是有缺陷的,這樣的缺陷不會 讓我們不會那個達不成條件的人很不道德,而是覺得他很可憐。 因此單從「應該」兩字無法證成你的定義。至於後面說的「不值得同情」似乎是跟1.3所 談的比較有關聯。 2. 沒有脈絡的語句不能被拿來證成。 字典上的例句,如「造成今天這樣的局面,他活該如此!」沒頭沒尾,並不能讓人檢測 這句話在說什麼,或是否為真。而kyle君認為字典上的這個例子可以證成他的定義,其實 真的很牽強。如果我將這個沒有脈絡的語句安上幾句話使成為一個例子。 如:這位老人家因年輕時因不負責任而拋妻棄兒,導致現在沒有兒女想照顧他。造成今天 這樣的局面,他活該如此! 若把字典上的例子放在這樣的脈絡來講反而是「罪有應得」之意。 3. 我的1、2點是用來說明,對於「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比較接近kyle所定義的活該」 這樣的主張其實太薄弱,裡面的解釋有歧義的問題,例子也沒有脈絡可以保證一定是kyle 君對活該的定義,還發現也可以跟「罪有應得」的定義相近。是否該找一些解釋得比較 詳細的字典作為根據? 4. 要證成「在路上被強暴是活該」的話,如果繼續使用類比論證,那是永遠也澄清不 完的。若我澄清了類比A,然後你拿出了類比B、若我澄清了類比B,你又拿出類比C。世界 人口六十幾億,發生在每個人身上的故事又何奇多,就算把這些例子分門別類。恐怕也要 澄清個幾百年。何況在我「澄清類比論證」該文就已經論證類比論證的效力是很弱的。而 且也常會被拿來將兩個不同的事情綁在一起作為假兩難的狀況,讓人誤入陷阱而產生左 右為難。 如果要繼續使用類比論證,那也得先反駁我所認為「類比論證的效力是很弱的」的主 張,否則我也不會承認接下來被提出的類比論證。這樣一來,就像是兩個人在兩座相隔 不近的山頭上對峙著,然後個別對彼此中間的空氣拳打腳踢,看似兩人都有出手,但其實 什麼影響都沒有。若說兩人要切磋武藝,也沒有切磋到。 所以之後的討論,要嘛先證成我對類比論證的看法不成立,要嘛就要使用其他的論證 方法,否則這個討論就沒有在繼續下去的必要了。 1 Foot, Philippa (2001). Natural Goodness, in Essays on Pratical Rationality,57. 2 Foot, Philippa (2001). Natural Goodness, in Essays on Natural Nor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0.124 ※ 編輯: b9108018 來自: 61.229.30.124 (04/03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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