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強暴與得性病(字義的澄清)
首先,我們得知道「活該」是什麼意思。
在《國語辭典簡編本》網路版(ver 1.0)中說明:活該,是罪有應得的意思。
你認為我舉的例子是有破綻,那是因為我並沒有澄清「活該」這個有爭議的詞義,
而因為原論證就用「活該」這個字,所以我在批評類比論證的效力時,便在例子中
保留了這個字。
活該成立的條件並非是「有能力避開危險或降低危險發生率卻不去做」,而是行為者
有不道德的行動,且行為者因此行動而導致了對他自己不利的後果,這樣的後果成為
對行為者的懲罰,在此我們才說行為者活該。
對於這個例子:"期末考了還不看書 被當活該!!"
可以說是罪有應得,身為學生修習課程,卻不努力使自己獲得相關的知識,一來不重
視老師備課的用心、二來殘害閱卷者的眼睛、三來浪費用來繳學費的錢、四來更是浪費
自已的時間,前三者對父母、師長是傷害,傷害他人是不道德的行為,說罪有應得不為
過。
我在最後一段已經明說,我們不會說「銀行被搶活該」,銀行開門營業又不犯罪,怎麼
會罪有應得?被搶當然是無辜!它開門是為了營業,又不是為了被搶,它地點固定,稍稍
觀察幾天還說不定真給歹徒觀察到了搶劫的機會,即使銀行疏於防範,而導致被搶,銀行
也肯定是無辜的。
走在路上也不犯罪,如何說是罪有應得?何況怎麼證明「被強暴者並無曾經試圖避開危
險」?而且「並無曾經試圖避開危險」能證成活該嗎?假設活該是依照kylechen所給的
定義:「有能力 避開危險或降低危險發生率」假如事發地點是他走了十幾年的路,而且
這些年來從沒發生過大大小小的案件,當天只是如往常一般地走著,事情就這麼發生了,
如果他今天能知道會被強暴他就一定會避開(俗稱的強暴意指在被害人不願意的情況下,
被強制性交),我們能說他因為沒有試圖繞過危險(的地點)因此活該?
再談嫖妓而得性病好了,如果從「活該是罪有應得」的定義來談,可能要說是活該還有
得爭,但這如果要按照kylechen所定義的活該來講,應該是最不能被翻案的了。因為嫖妓
的目的應該是為了「解決性需求」,但解決性需求有一個最最最保險的方式,就是靠雙手
或情趣工具,保證不管多少次都不會得病。跟這兩個方法比起來,戴保險套去嫖妓者,根
本不能說是「有能力避開危險或降低危險發生率」,反而是明知道用嫖妓來解決性需求有
得性病的危險,卻不用較好的方法(如雙手或情趣工具),反而甘願冒著得性病的危險去嫖
妓。從kylechen的定義來講,這真的是活該耶!
但若從公認的定義來談,也就是活該是罪有應得這點,就得先證明「因為嫖妓是不道德的
行動,因此得性病是對嫖妓者的懲罰。」關於這一點我目前還想不到怎麼證明。有興趣者
可以試著論證看看。
P.S.1 附上國語字典定義「活該」的網址:http://0rz.tw/e42yo
P.S.2 最近剛改完第一次段考的考卷(跟同學協議大考分成四次).....閱卷過程對我來說
是種傷害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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