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強暴與得性病(澄清類比論證的問題)
※ 引述《b9108018 (我的小天使不見了)》之銘言:
: 類比論證是屬於所有論證方法中最沒有效力的,因為所需要的客觀證據非常少,
: 甚至不用。就連歸納論證還要有被歸納的樣本當作證據,但類比只要拿出形式
: 相似也可以說服人的例子,就足以讓站在跟言說者同一掛的人拍手叫好了。
: 從企圖拿性病的例子來類比性侵來看。
: 言說者主張:去嫖妓或是一夜情的男性得性病是活該,那麼請用同樣的邏輯去對待穿著太
: 暴露或是半夜兩點逛街去捷運站牽車而被強暴的女性。[引用自Boy-Girl版16856]
: 意思就是說:
: 穿著暴露或夜深未歸的女性有可能被歹徒盯上而被強暴,這個危險的可能性是可被預見
: 的,就像是會嫖妓或找一夜情的男性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得性病是一樣的道理,那男性
: 明知有可能會得病還去嫖妓或找一夜情,那當然是活該;女生明知道有可能被性侵還穿
: 著暴露或夜深未歸使歹徒有機可趁,當然也有責任!
: 但人其實都會為了鞏固自己的立場與主張,而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類比論證只要找形式
: 相同的例子就好了,連證據都不用找,更好辦。我們可以把「穿著暴露或夜深未歸而被強
: 暴的女性」換成「開門營業的銀行/超商/銀樓」
: 每天門戶大開而來者不拒的銀行/超商/銀樓有可能被搶劫,這個危險的可能性是可被預見
: 的,就像是會嫖妓或找一夜情的男性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得性病是一樣的道理,那男性
: 明知有可能會得病還去嫖妓或找一夜情,那當然是活該;銀行/超商/銀樓明知道有可能被
: 搶還開門營業使歹徒有機可趁,當然也有責任!
: 跟被歹徒盯上還有可能逃跑的女性比起來,那銀行就只能坐落在固定的位置,還敢在櫃檯
: 放那麼多錢,雖有固定的保全會巡邏內外,但也只有一位,豈不是更容易引起歹徒覬覦,
: 到時候若遇到結夥搶劫,也是活該。誰叫他要開門營業。銀行都這麼不安全,更遑論那些
: 沒有保全的超商跟銀樓了,也「應該」關門不能營業,不然到時候被搶怎麼辦?
: 我們當然不會說:「銀行被搶是銀行活該」,銀行開門是為了賺錢,不是為了給人搶;
: 那當然也不能主張「被性侵者是自己活該」,女性打扮為什麼就不能是取悅自己呢?
感謝您的解說.
其實當時也有位板友honda1010用這樣的方式反駁:
"因為,你的因就有兩個不同的條件
一個建立在錯的行為上(嫖妓),一個建立在別人合法的行為上(穿著)
所以嫖妓(錯的行為)-->得性病 要背負責任
穿著暴露(沒錯)-->被強暴 不應背負責任
不然依照你所說的例子產生的邏輯看來
如果認為 嫖妓(錯的行為)-->得性病 都是嫖妓的人活該
那我就必須認定 坐飛機 -->失事 做飛機的人活該
出門買東西 -->被砍 買東西的人活該
不一樣嘛,因為坐飛機跟出門買東西跟穿著暴露都是合理的行為
所以她們也不應該為她們合理行為的因負擔果的責任!!!"
(引用Boy-Girl 16303,作者honda1010)
honda1010板友的理論跟B板友您的理論很像,
不過因為H板友強調了"嫖妓是錯的",
所以他得到這樣的回應:
" 你跟 gobidesert 兩個人的回應 是比較抓到重點跟中心思想的
不過問題就在 你憑什麼認為嫖妓是錯誤的?
妓女也有領牌的合法公娼 嫖合法公娼而得病的
你還是持同一個論點(嫖妓是錯的行為所以活該)嗎?
同樣的 如果有個台灣人在美國荷蘭英國澳門等讓娼妓合法化的國家與地區中嫖妓染病
那麼你還是持同一個論點(嫖妓是錯的行為所以活該)嗎?"
(引用Boy-Girl 16311,作者manfale)
看到這邊,我開始覺得manfale,
也就是提出"如果嫖妓得性病是活該,那穿著暴露被強暴也活該"的人,
其實並不是主張強暴受害者是活該,
而是想藉由強暴受害者的無辜來強調嫖妓的正當性.
這也是我覺得思路打結的地方.
因為如果我們說"銀行開門是為賺錢而非被搶""女生打扮是為了取悅自己而非被強暴",
那我們也可以說"男生嫖妓是為了解決生理衝動而非感染性病",
不管怎樣繞圈子,
好像都沒辦法反駁"嫖妓的人得性病不應該被視為活該".....
但這又跟我的道德觀相衝突,
因為我贊成"銀行被搶不是活該" "被強暴不是活該" "搭飛機遇空難不是活該",
但我卻無法贊成"嫖妓得性病不是活該".
還是說,其實這跟類比論證有沒有效力根本已經無關了,
而是突顯了道德觀不見得是理性的?
再次強調我在邏輯方面完全沒受過正式訓練,
如果說錯了還請包含,
我的目的本來就是想學習,
請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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