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強暴與得性病(澄清類比論證的問題)
類比論證是屬於所有論證方法中最沒有效力的,因為所需要的客觀證據非常少,
甚至不用。就連歸納論證還要有被歸納的樣本當作證據,但類比只要拿出形式
相似也可以說服人的例子,就足以讓站在跟言說者同一掛的人拍手叫好了。
從企圖拿性病的例子來類比性侵來看。
言說者主張:去嫖妓或是一夜情的男性得性病是活該,那麼請用同樣的邏輯去對待穿著太
暴露或是半夜兩點逛街去捷運站牽車而被強暴的女性。[引用自Boy-Girl版16856]
意思就是說:
穿著暴露或夜深未歸的女性有可能被歹徒盯上而被強暴,這個危險的可能性是可被預見
的,就像是會嫖妓或找一夜情的男性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得性病是一樣的道理,那男性
明知有可能會得病還去嫖妓或找一夜情,那當然是活該;女生明知道有可能被性侵還穿
著暴露或夜深未歸使歹徒有機可趁,當然也有責任!
但人其實都會為了鞏固自己的立場與主張,而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類比論證只要找形式
相同的例子就好了,連證據都不用找,更好辦。我們可以把「穿著暴露或夜深未歸而被強
暴的女性」換成「開門營業的銀行/超商/銀樓」
每天門戶大開而來者不拒的銀行/超商/銀樓有可能被搶劫,這個危險的可能性是可被預見
的,就像是會嫖妓或找一夜情的男性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得性病是一樣的道理,那男性
明知有可能會得病還去嫖妓或找一夜情,那當然是活該;銀行/超商/銀樓明知道有可能被
搶還開門營業使歹徒有機可趁,當然也有責任!
跟被歹徒盯上還有可能逃跑的女性比起來,那銀行就只能坐落在固定的位置,還敢在櫃檯
放那麼多錢,雖有固定的保全會巡邏內外,但也只有一位,豈不是更容易引起歹徒覬覦,
到時候若遇到結夥搶劫,也是活該。誰叫他要開門營業。銀行都這麼不安全,更遑論那些
沒有保全的超商跟銀樓了,也「應該」關門不能營業,不然到時候被搶怎麼辦?
我們當然不會說:「銀行被搶是銀行活該」,銀行開門是為了賺錢,不是為了給人搶;
那當然也不能主張「被性侵者是自己活該」,女性打扮為什麼就不能是取悅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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