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 台灣女同志與男同志要如何自行生育下一代
請問一下各位法律達人:
在<不能沒有你>一片中,小女孩與爸爸強迫分離的其中一個原因是:
小女孩是生母(B)與生父(A)生下的孩子,而生母(B)卻與(C)男子有婚姻關係...
簡單的說,就是:
傻傻的生父(A)直到警察來查戶口的時候,才發現小女孩沒報戶口,接著又發現
原來自己搞上了別人的老婆(B),而B竟然與C早已結婚多年!
晴天霹靂的是:自己親生孩子的監護權,竟然歸屬生母(B)與(C)男子...
針對以上的劇情,衍生出以下幾個問題:
Q1:如果捐精對象已結婚,女同志對於孩子的監護權要如何歸屬?
女同志是否構成通姦的刑責?
同理,如果捐卵對象已結婚,男同志是否已構成通姦罪?
台灣通姦罪的成立:必須警察於現場記錄,性器官的交媾,才足以構成通姦罪,是否正確?
Q2:對於男同志而言,除了在國外進行代理孕母,
會發生類似像<中巴混血小孩男-吳憶樺-監護權的跨國爭奪戰嗎?>
Q3:女同志若為了規避台灣法律,與外國男士進行捐精行為,是否會產生吳憶樺事件?
Q3:男同志進行國外代理孕母時,要如何防範遺傳疾病?而且要如何防範捐卵者是
從事色情交易,或特種行業的女性?(例如:荷蘭與泰國就有很多特種行業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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