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花敬群:不會因先取得合約就獲得赦免
根據這主題第一篇引用的原文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6905456
內政部會有日出條款
法令公布之前取得,未來都可以轉售,不受禁售限制。
還有的問題就是立法院的法沒提到這塊
內政部用子法說原來已買的不用逃了
這樣有沒有什麼問題
※ 引述《ssiou (科科~~)》之銘言:
: 借標題問一下
: 針對預售屋的部分
: 這次是多了禁止移轉的部分
: 也就是說
: [舊]
: 原本建商第一次銷售的合約
: 這部分本來就要跟主管機關登記
: 之後政府就不管了
: [新]
: 現在多的部分是
: 預售合約禁止移轉
: 也就是說如果屆時
: 權狀登記的所有人
: 跟第一次建商買賣的合約買受人不一樣
: 就代表這中間有銷售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 假設現在A手上有一間預售屋合約
: 他要怎麼樣在不被政府發現的情況下
: 轉手給B並由B去登記第一次權狀
: 我想了一下
: 唯一的辦法大概就是在法案施行日之前
: 要求建商完成使用執照登記並第一次登記完畢
: 假設施行日是3/1
: 也就是說你3/1以後交屋的
: 除非你是跟建商直接買的第一任買受人以外
: 通通都會被罰?
: 這樣的話
: 可以有幾個作法:
: 第一:要求建商在3/1前完成交屋
: 第二:把合約賣回給第一任屋主
: 第三:跟建商毀約
: 因為這三個方案彼此間有賽局
: 加上每個案件的狀況不太一樣
: 所以也很難判斷哪個作法最優
: 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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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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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想了一下 這個理由也是牽強
你買了預售屋 政府應該也只能負責保障你預售屋的所有權
現在立法院立法限制轉讓 連這個權利也要保障
也算是保障太超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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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dmi2 (111.254.109.85 臺灣), 01/15/2023 12:50:01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