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關於帥過頭已刪文

看板home-sale作者 (重生)時間10年前 (2014/07/31 23:29), 編輯推噓5(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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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ybecry (沒比)》之銘言: : 如果帥過頭真的只是單純的投資客,我想我也不會發這篇文章,有鑒於帥大招募投資人, : 請大家在投資前google一下:帥過頭 恐嚇 : 帥大,之前有報導指出:你的投資人質疑帳目不清想要查帳,你卻恐嚇他,我要你的錢,也要 : 你的腳,之前你在八卦板發文,還有網友在推文中附上你恐嚇投資人錄音檔的連結,你不說 : 明嗎? : 投資本就是盈虧自負,從來沒有哪一項投資是穩賺不賠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9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家進為安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設 新北市○○區○○路2段10號,以下簡稱安坑不動產公司) 負責人,前因退股事宜與告訴人即股東李世傑心生嫌隙,竟 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月4日上午11時許,在安坑 不動產公司內,向股東黃愷表示「我看到他(指告訴人)只 想砍他」、「我見到他就砍了他」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 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 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 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 判例意旨足參。再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 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 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 本罪,亦有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可憑。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以告訴人即證人李世傑於 警詢之指訴及偵訊時證述、證人黃愷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被告與黃愷間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黃家 進固坦承有在上開時地向證人黃愷表示:「我看到他(指告 訴人)只想砍他」、「我見到他就砍了他」等語,惟堅決否 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李世傑、證人黃愷等因 股東退股事宜,之前已發生多次糾紛,渠等常到安坑不動產 公司要求退股金,造成伊困擾,伊當天講話雖比較難聽,但 此係伊的習慣用語,只是氣話,且並未要證人黃愷傳達予告 訴人,伊實無恐嚇之故意,且告訴人事發後仍常單獨到安坑 不動產公司找伊,可見告訴人並未心生畏懼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所辯之事實,業據證人黃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0 年1月4日當天渠找被告談債務問題,擔心被告沒有履行承 諾,故全程錄音。渠之前在被告開設的安坑不動產公司有 入股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被告最初承諾渠可以隨時 退股。被告當時表示沒錢可退還,但被告房屋仲介之買賣 都有利潤,亦即被告跟其他網友承購有獲得利潤,故渠認 為被告應該有錢。之所以提到告訴人李世傑,係因被告表 示告訴人把網友的資料都帶走,告訴人不僅是股東,也幫 忙處理網友的事情,被告說因為告訴人帶走資料,故無法 拿回利潤,如果再拿不到,就會用那些手段討回來,才說 :「我(指被告)看到他(指告訴人)只想砍他」、「我 見到他就砍了他」、「找兄弟砍他手腳」(臺語)等語; 經檢察官訊問為何告訴人會知悉被告上開言語時,證人黃 愷則證稱:因告訴人本來是股東,大家都認識,私底下也 很熟,故渠有告知告訴人這件事情。渠當天回去就打電話 跟告訴人說渠有去找被告理論,並告知被告說的可怕言論 ,渠有叫告訴人自己要當心,也把錄音內容放給告訴人聽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頁背面、第25頁)。嗣本院再訊問 證人黃愷有關被告是否要求證人將上開恐嚇言語轉達予告 訴人知悉乙節,證人黃愷則證稱:沒有,渠與被告結束對 話離開安坑不動產公司後,渠先打電話給告訴人,告知被 告有講剛剛那些話,純粹是因為渠關心告訴人,才主動告 知,並不是被告要渠去轉達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2頁 )。 (二)再查,證人黃愷提供渠與被告間對話之兩份錄音檔,其中 00000000_AM11.mp3檔案之內容為:「 黃愷:假如你… 被告:阿倫,那個誰,他們,他們現在的問題在這裡,他 跟我成交的那10幾件,包括永和區○○○道你有沒 有看過? 黃愷:我聽過,沒看過。 被告:那兩件都完蛋了。 黃愷:你是說哪裡?造鎮? 被告:一個新店造鎮跟一個那個…那個…安居,安居我大 概是…(聽不清楚)那安居我昨天成交大概是22萬 。 黃愷:嗯嗯,那很好啊。 被告:那又不是我的啦! 黃愷:什麼意思?喔,他不會給你喔? 被告:不是,他連維修也沒有,什麼也沒有,統統都沒有 ,新店造鎮他也拿回去,他買兩間,2之5,所以說 那個…假設說…呃…假設說…阿傑不知道他的傷害 多大的話,因為他經手,當時…現在都叫小簡經手 ,以前都叫他經手,他經手的全部… 黃愷:全部什麼? 被告:全部跑,沒有一個留下來。 黃愷:當時少簽的那些沒有請他們再補簽1份嗎? 被告:因為都跑了,都是阿傑還有手上權狀沒給我,像美 麗新世界、立榮航空買的,阿傑沒有半毛錢,但是 他簽的,權狀在他那邊。 黃愷:在阿傑那邊? 被告:對。 黃愷:你跟阿傑拿啊? 被告:我看到他只想砍他,因為你整個(臺語)都帶走, 我很簡單啦… 黃愷:他沒有那個意思啦! 被告:四、五、六的時候…,不是有沒有那個意思啦,我 見到他就砍了他,他大概也不會在乎,我也不在乎 那個權狀,我去申請就有了啊! 黃愷:黃大哥,你跟阿傑交情也蠻深的啊,你知道他本性 是善良的好不好。 被告:他做的事情不是善良的,以四到…四到六月的時候 對我來講是空白的,全部都跑了。」 另00000000_AM1125.mp3檔案之內容則為:「 黃愷:黃大哥,我這樣講啦,除了我以外,之前那些股東 … 被告:全部跑光。 黃愷:跑光,而且每個房子都買很多間嘛。 被告:我要拿到他們的啊,我要拿到他們的啊! 黃愷:這都不是問題嘛,因為他們基本上,跟你都有合約 的啊。 被告:沒那麼容易啦,他們現在山上的122號的,122巷, 122號的7樓跟130號7樓他們在賣,也沒叫過我,他 們那個… 黃愷:賣出去之後你可以找他們啊。 被告:你想想看我開這一個店,你看他要給店賣,他也不 給店賣啊! 黃愷:那是給不給店賣是他們的抉擇,但是有獲利… 被告:那是他們的抉擇,大家有一個默契就是房子賣的時 候當然是這個店賣,當然是我賣。我跟人家合作10 年來,我叫你買的時候買進來,賣出去全部這邊賣 。 黃愷:對,但是你簽三七分那張上面沒有註明這件事情嗎 ? 被告:從來沒有發生過這個,那就很簡單嘛,大家…我的 意思跟他們談,就大家走著瞧。 黃愷:那,你今天… 被告:換句話說,他賣也不需要我允許,他可以賣一百可 以賣兩百,以前不是這樣的,到最後就是這樣子, 就是要鑽法律漏洞的話,兄弟事兄弟辦(臺語)。 黃愷:他們一定是要賣高的啊,哪有可能可以賣兩百的賣 一百。 被告:我簡單跟你講一句話啦,房子賣掉我如果還有欠錢 的話就叫兄弟來啦!我本來就是開撞球間出來的, 就是兄弟拿槍來要跟你拿錢的啦,這種事情我看太 多了啦! 黃愷:沒有啦!黃大哥,你撥個電話… 被告:我沒有騙你啦,這個事情就是大家喬下去,我跟他 見面就是砍了,你絕對不敢靠過去。 黃愷:這樣子你也… 被告:沒有了啦!沒有好結論了啦! 黃愷:這樣對你自己也是有風險啊。 被告:沒有,我沒有風險,我叫人帶出去砍一砍,跟我什 麼關係? 黃愷:要是人人都這樣搞,那這社會怎麼運作? 被告:這社會本來就有黑道的社會啊。 黃愷:是啦!但是我們還是要走…先看可不可以正常的。 被告:不用啦!我跟你講,我把他砍下去,他錢就給我了 ,我不跟他說錢啦,我去他家見面就砍下去,就有 錢了,兩隻腳把他砍下去就好了,這樣就有錢來了 ,我要砍你的頭還要你的錢,不用講到那邊了,這 裡我就是要這樣啦,但是你的這條比較難處理。 (檔案結束)」。 上開對話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卷一第22至24 頁背面審理筆錄)。由此內容可知,被告與證人黃愷討論 債務問題時,雖有稱:「我見到他就砍了他」、「我跟他 見面就是砍了」、「我叫人帶出去砍一砍」、「我把他砍 下去,他錢就給我了,我不跟他說錢啦,我去他家見面就 砍下去,就有錢了,兩隻腳把他砍下去就好了」等語,然 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其有意將上開施加惡害之意旨通知與告 訴人知悉,被告所為至多僅在外揚言加害,要無對告訴人 為惡害之通知。而證人黃愷係因商討債務目的,自行將渠 與被告間對話錄音,且事後係依自己意志,將被告前開所 言轉達告訴人知悉,並播放錄音內容,並非被告要求證人 黃愷代為轉告等情,亦據證人黃愷證述綦詳,已如前述, 而本件證人與告訴人僅係朋友關係,亦難以此逕認被告可 預測證人會將其上開言詞轉告告訴人知悉,被告亦應無恐 嚇告訴人之不確定故意。基此,被告上開言詞應係一時氣 憤,而為之情緒性言語,並非基於恐嚇之故意為之,實與 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不足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 嚇罪嫌之積極證明,所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使本院形成 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 公訴人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 posted from android bbs reader on my HTC_One_max https://market.android.com/details?id=com.bbs.reader -- 身為專業的不動產投資者,我知道「發現好案子」永遠比「資金到位」還重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50.2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ome-sale/M.1406820594.A.6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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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難排版,有興趣的自己找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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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求專業的兩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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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點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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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就是主文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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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黃家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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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內文,這樣都無罪,鄉民你可以再想ㄧ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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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什麼。判決就代表一切嗎?倘若如此、那為何一大堆人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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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喊“阿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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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目前還被以無中生有就之事件提告。就是不敢信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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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花錢請律師比較安心。臺灣司法能信。狗屎都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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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邊都有錯 但被告確實放話要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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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已經無罪確定了(二審:100年度上易字第2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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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要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ㄧ定標準才有罰則 如果ㄧ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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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喝酒 但是沒有超過酒精濃度他開車 沒有罰則 但有沒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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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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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弱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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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喝一口麻油雞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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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車就有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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