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何民法初期採行儀式婚?
※ 引述《MoreLight (大文)》之銘言:
: 看到資料說從民國20年民法施行以來婚姻即採取儀式婚主義,民法儀式婚一直要到民國96
: 年新規定施行後才告終,此後婚姻才需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方為有效,然而儀式婚不需登記
: ,只要符合公開儀式即可。
: 很好奇1930年代的諸國如歐美日等國也是採行儀式婚主義嗎?因為婚姻是自古以來的傳統
: ,每個村落都時常辦婚姻,所以偏遠的村落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容易,這是不是
: 當時民法初期採行儀式婚的主因呢?
雖說我的答案可以簡單到三行推文解決,
但覺得還是有必要詳答,所以直接回一篇。
我以前看過一些相關的新聞報導、以及民法課本的內容,
綜合整理其論點如下:
1.不管是早年的儀式婚或現在的登記婚,
所要的都是足夠的「公示性」,
也就是容易讓與兩人都無關的外人知道這兩人有婚姻關係。
2.早年農業社會人口少、社會關係簡單、個人之間的連結較緊密,
加上結婚都會有盛大的儀式(例如大隊人馬抬轎子去迎娶、在住家附近大宴等),
人們容易看到結婚儀式、因而得知這兩人結了婚,
所以儀式婚的「公示性」夠高、甚至超過登記,從舊法規定即可看出:
登記的效果只是「推定」結婚有效、
若能證明確有其他無效事由(例如沒有公開儀式等)就能使結婚無效。
而現在由於人口多、社會關係複雜、個人之間的連結較疏遠,
儀式婚的「公示性」就沒那麼高了。
3.承上,正因為舊法上有公開儀式就一定有效、有沒有登記都沒差,
而且有登記也不代表一定有效,就有下面這些欺騙感情的案例:
a/已婚者沒有登記、在外遇時拿身分證上空白的配偶欄謊稱自己單身,
導致第三者在與那人論及婚嫁時、甚至結婚後才知道自己受騙、
乃至莫名其妙成為重婚罪或通姦罪的被告。
b/有人與另一半登記結婚、但沒有舉行公開儀式,
於是在被發現「偷吃」、甚至與第三者結婚時,
振振有詞地說兩人原本就沒有婚姻關係、所以可以自由地與其他人結婚。
這樣一來就可知,登記婚的「公示性」在現代社會比儀式婚更高。
以上能大致解決你的問題。
但是為了使觀念更清楚,以下繼續說明改登記婚的其他重要原因,
這也是那些資料提到的。
4.有些人質疑,既然只是為了防堵少數「感情騙子」,
何必翻天覆地地捨棄古老的傳統。
但這樣改其實不只是為了防堵「感情騙子」:
a/曾有針對法官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儀式婚規定對他們的審判造成困擾:
在涉及結婚有沒有效的案件中,超過一半涉及「有沒有公開儀式」,
但因「有沒有公開儀式」很難查證,
他們往往被迫在缺乏明確證據的情形下判定「有」或「沒有」。
改成登記婚可以解決審判上的困擾。
b/由於對岸的「結婚法」早已改為登記婚,
在兩岸人民通婚、以及涉及對岸親屬繼承權時就產生爭端,
對台灣這邊親屬的繼承權影響甚大。
所以改成登記婚也能解決問題。
以上是我的答案。下面再舉兩個案例來顯示儀式婚問題有多大。
5.a/這是我多年前在報上看到的,不知道是不是都市傳說:
曾有兩位台大學生、彼此是男女朋友且感情融洽,
畢業前夕因同學、朋友等簇擁(起鬨?)而在傅鐘下互許終身,
但兩人在畢業後就未再見面或聯繫,男方也另外娶妻生子;
多年後女方找上男方、宣稱雙方有婚姻關係,
並且透過訴訟確認有公開儀式、也沒有其他無效事由、
所以婚姻關係存在。
(我自己對此傳說存疑,畢竟除非雙方自認,
即使當時在場的同學、朋友在庭上作證雙方確有此意,
外人無法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出於自願、
還是在同學、朋友等的壓力下作成。)
b/曾有公眾人物在舉行婚禮時對婚禮現場管制、僅有受邀者能進場,
也在現場拒絕未受邀的媒體記者入內採訪,
使得儀式變得不符合「公開」的標準;
但是由於是公眾人物,其他受邀媒體都有大篇幅報導、使一般大眾都知道。
這樣一來,雖然沒有公開儀式所意味的「公示性」,實質上卻有。
那麼結婚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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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作文字修正,以使內文涵義更清楚。
※ 編輯: Yenfu35 (36.226.68.158 臺灣), 09/04/2022 18: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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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作文字修正,以使內文涵義更簡潔清楚,並補充第5點案例。
※ 編輯: Yenfu35 (36.226.68.158 臺灣), 09/04/2022 21: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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