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何民法初期採行儀式婚?

看板historia作者 (竹碳烏龍)時間1年前 (2022/09/04 23:15), 編輯推噓6(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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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所要的都是足夠的「公示性」, :  也就是容易讓與兩人都無關的外人知道這兩人有婚姻關係。 :   這樣一來,雖然沒有公開儀式所意味的「公示性」,實質上卻有。 :   那麼結婚有沒有效? 依照民法的解釋 舊法的公開之儀式,是指兩人進行定式儀式且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聞共見 因此在法律上是以民國97年實行來分只要舉行儀式且得以使不特定人共 聞共見就算,後面就改一定要登記 原因在於舊法很多渣難會騙人說我們以後補辦先登記,等到以後有錢了 就已沒舉行儀式為由否定婚姻關係 民18年的判例 男女婚姻須經雙方合意,尤須經過一定之婚姻儀式方能認為合法成立,否 則縱已同居,法律上仍不發生婚姻之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85.1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62304547.A.E83.html

09/04 23:32, 1年前 , 1F
儀式就只是找兩個見證人,要什麼錢?
09/04 23:32, 1F

09/04 23:33, 1年前 , 2F
民法又沒規定要請幾桌買多少大餅
09/04 23:33, 2F

09/04 23:39, 1年前 , 3F
兩人是指結婚男女雙方有結婚儀 然後要給不特定人看到聽到
09/04 23:39, 3F

09/04 23:40, 1年前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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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3:43, 1年前 , 5F
所以小說福爾摩斯才有喬裝路人卻被要求當結婚證人的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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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3:43, 1年前 , 6F
,找路人甲乙就是不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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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3:45, 1年前 , 7F
自家辦婚禮反而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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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3:52, 1年前 , 8F
就算是男方也不會喜帖上全部的都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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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3:53, 1年前 , 9F
男方意思是結婚當事人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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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3:55, 1年前 , 10F
更不用提結婚當事人女方對結婚男方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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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0:00, 1年前 , 11F
親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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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0:01, 1年前 , 12F
儀式婚門檻很低,公示效果又不佳,教育普及人民知道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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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0:01, 1年前 , 13F
查證,就改成登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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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0:02, 1年前 , 14F
邊緣人找個義工媽媽幫忙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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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4:07, 1年前 , 15F
講到證婚人 其實大陸登記結婚 也一樣有證婚人的
09/05 04:07, 15F

09/05 09:02, 1年前 , 16F
現在台灣登記也有證人
09/05 09:02,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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