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獨尊儒術」跟「春秋折獄」
: → DAKOU:的說法,書不在手邊,無法求證。另,一樣的問題,為何不 08/23 18:25
: → DAKOU:出禮入刑,以儒家精神立法,而要用春秋折獄?! 08/23 18:26
: → DAKOU:如"未"記錯,不好意思四行違反版規,只求改一下錯字 08/23 18:27
這我倒是有點嚇呆,如果硬要說為甚麼的話,我有在網路上找到一份廣東省佛山寺中
級人民法院的劉子平先生的文章,我節錄有關的部份給你,
『董仲舒的“春秋決獄”裁判方法
董仲舒認為:“春秋大一統者,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也”(《漢書‧卷五十六
董仲舒傳》),進而提出當律有疑義時應以經學義理為其基礎解釋之;在發生疑難案件,
應引援經義作參考裁決。此即著名的“春秋決獄”裁判方法。董氏在其《春秋繁露‧精華
》中解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
其論輕。”可見“春秋決獄”裁判方法論的要旨乃為:法官裁判案件,應根據案情事實,
研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違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責;首惡者應從重懲處,主
觀上無惡念、過錯者應從輕論處。後董氏病老退隱,朝廷每有政議,遣使者及廷尉張湯親
至陋巷,問其得失,其對皆有明法;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
董氏倡行的“春秋決獄”,風行于兩漢及漢朝以後,歷久不衰。筆者認為,“春秋決
獄”裁判方法論,對中國法律發展影響至遠:其一,其使引經入律、以律注經,儒法合流
,漸進式地重塑了中國法律之精神。在解決立法之不足的同時,把春秋義理作為司法的衡
平原則,緩解了法律的嚴酷性,引導中國社會走上儒教文明之路。其二,成功地改造了法
家的裁判方法論,使儒家裁判方法論自此佔據了主導地位。』
但是對「春秋決獄」這詞彙,呂志興就在『春秋決獄新探』(http://0rz.tw/IzAYU)
一文內提到
『“春秋決獄”實質是“引經決疑”或“經義決疑”,其依據是:
(一)在政治、司法中,常被引作斷案依據的還有其他儒家經典,《春秋》雖是
決疑的最主要的依據,但引作依據的還有儒家其他四經:《詩經》、《書
經》、《易經》、《儀禮》,故稱“引經決疑”或“經義決疑”才全面。
(二)以《春秋》等儒家經典為依據所處理的案件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難問題
並用這兩點試圖強調是「引經決疑」或是「經義決疑」才對,但是我們由性質來看可以明
白細究下並非如此,詩經是集風、雅、頌三種不同的詩歌風格,由高雅到俚俗,而以賦、
比、興為其表現手法(摯虞繼承了鄭眾的觀點,認為:“賦者,敷陳之稱也;比者,喻類之
言也;興者,有感之辭也。”(《藝文類聚》卷五十六)),所以詩經與判案無關,只是
提供詩歌手法的不同而已。
書經乃是古代的政書、記載王公的祭、政、軍等事務或演講,其中牧誓、泰誓、甘誓
等都是相當重要的文書儲藏,雖然對當政者或有引導作用,像是最有名的就是酒誥,
『王曰:「封!我西土棐徂邦君、御事、小子,尚克用文王教,不腆于酒。故我至于
今,克受殷之命。」』
你看我們西方的人民都接受文公的教導,沒有過度喝酒,所以才有今天的我們,和今天的
你們,頂替的你們的天命。還有多士,是馬英九的周公版本,所以對馬英九我並不驚訝。
『王曰:「多士!昔朕來自奄,予大降爾四國民命。我乃明致天罰,移爾遐逖;比事
臣我宗,多遜。」王曰:「告爾殷多士!今予惟不爾殺,予惟時命有申。今朕作大
邑于茲洛,予惟四方罔攸賓。亦惟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遜。爾乃尚有爾土,爾
乃尚寧干止。爾克敬,天惟畀矜爾;爾不克敬,爾不啻不有爾土,予亦致天之罰于
爾躬。今爾惟時宅爾邑,繼爾居,爾厥有干有年于茲洛,爾小子乃興,從爾遷。」
王曰,又曰:「時予乃或言,爾攸居。」
你們阿,受到天罰被我遷徙到這裡,要好好乖乖的聽話,好好祀奉我們宗朝,不要再搞怪
否則我把你們殺光光,推行天罰到你們頭上,服從的話還可以有地方住,也能保住你們的
身體。這樣的文字跟故事,我想再怎樣也幫助不了辦案的(馬英九也是)。
禮記在我看來是最有可能的一本,但是很可惜它並不提供人事的解決,比較多的是器
物、儀制、動靜、喪服等關於事物的層面與規則,這些東西對於判案也無太大的幫助,頂
多喪服小記裡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
;三月之喪,一時也。』
這條吧,不過真正服三年之喪的少之又少,也只有這麼長的服喪期才能換得來孝廉,要不
然人人都是孝廉了,對判案,也無大作用。
易經,一本只有卦象、卦詞、彖曰、象約、解詞的書籍,加上謠傳是孔子寫的十翼,
多上十篇註釋,那晦澀的文字能對判案有幫助?我實在很難去想像有人用「飛龍在天」來
判案...
所以春秋決獄還是有他的正確性的,通過春秋豐富的人事資料,來對現實生活的判例
有所增益;加上春秋的微言大義、義例嚴謹,足以當作判案的基準,五經中,能擔上大任
的也就只有這本了吧。
至於「出禮入刑」,指的好像不是你所說的那個,他的意思應該是出了禮法的規範之
外,就進入刑法的範圍內,也就是「對於一切違背禮教的事情,就可以用刑法處理」。是
禮教不是禮法。以儒家精神入法,有另外一個名詞,叫做「引禮入律」,發生在兩晉南北
朝的時候,那是九品宗人法、舉孝、選廉共同譜出的時代背景,不僅對於官員有德行上的
要求,也開始慢慢把禮制的一些部份納入刑法的基準上,來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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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五十年,化天の內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こ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受け滅せぬ
者の有るべきか,是を菩提の種と思ひ定めざらんは悔しかりし次第ぞ,
急ぎ都に上り敦盛の首を獄門かる盜んできて葬っ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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