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對醫護人員隱瞞AIDS的好處在哪?

看板gay作者 (Wallace)時間5年前 (2018/07/01 13:28), 5年前編輯推噓28(33595)
留言133則, 2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11 (看更多)
這問題我與非常多消防員、救護員朋友討論過, 加上小弟消防役退役,現役EMT, 目前擔任消防隊救護志工,同時也是Gay, 應該算是有立場回答你。 【以法律硬性規定HIV、AIDS的感染者告知緊急救護人員,是否有其必要性?】 剛看到這個句子的時候, 我們所有人(包含我)的直覺反應, 都是認為有必要,規定告知才能保護緊急救護人員。 但經過一小段討論後,我們的想法略有改變。 首先,我們假定出救護勤務的所有情況: ① 患者為感染者,自知,並告知救護人員 ② 患者為感染者,不自知或潛伏期,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③ 患者為感染者,自知卻隱瞞,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④ 患者不為感染者,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雖然有4種情況, 但畢竟這個規定的出發點是保護救護員, 因此我們當然會從救護員的角度來看。 對救護員來說,出救護其實只有2種情況: 「有被告知」以及「未被告知」。 這時候問題來了: 如果規範成立,那救護人員會因為「未」被告知而減少防護措施嗎? 若答案是: 會因此減少、疏於防護。 那這個「硬性規定」在結果上根本增加了救護人員的感染機率。 因為在患者未告知的情境下, 實際上還有感染的可能(不自知、有意隱瞞), 甚至更有潛伏期等更複雜的因素。 若答案是: 救護人員「不會」因為患者未告知而減少、疏於防護。 那既然救護人員的防護等級相同, 患者是否告知,對於整個救護流程毫無影響。 既然如此,倘若是否告知並無影響救護,那又有何硬性規定之必要呢? 其實這條規定,乍看之下能保護救護人員, 但推敲便可看出有其漏洞, 而且該漏洞甚至會增加救護人員的危險性。 基本上,這個規定唯一確定會直接造成的, 只有對患者隱私的傷害、以及增加救護員的心裡疙瘩, 如此而已,對救護人員的感染安全完全沒幫助。 當然你會看到很多消防員、救護員都認為應該要硬性規定, 但或許可以先討論一下他們的觀點, 是不是只是像我們當初的「第一直覺」而讓他們這樣想。 ※ 引述《Kuru991 (城武)》之銘言: : 安安大家豪我城武喇 : 來這邊理性溝通一下 : 想要問甲板的各位 : 對於最近爭議很大的對醫護人員隱瞞AIDS事件 : 是抱持什麼看法? : 隱瞞AIDS對同性戀族群有什麼好處? : AIDS本來就是特殊疾病 有些藥物反應需要考慮 若沒有考慮的話也會傷害病人 : 對醫護人員更能做出更好的防護,避免自己也不小心申裝 : 大家覺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196.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30422902.A.239.html

07/01 13:56, 5年前 , 1F
推你
07/01 13:56, 1F

07/01 14:04, 5年前 , 2F
推個
07/01 14:04, 2F

07/01 14:06, 5年前 , 3F
07/01 14:06, 3F

07/01 14:06, 5年前 , 4F
小弟接觸醫療領域兩年, 個人覺得應該告知
07/01 14:06, 4F

07/01 14:06, 5年前 , 5F
嘛...雖然可能不是這邊主流的想法就是了QQ
07/01 14:06, 5F
其實小弟也會建議患者主動告知救護員, 但我認為這應該是患者的選擇,而不是用法律規範它。 若是沒有法律規範, 患者主動告知的確有會讓救護員更小心。 但若是訂下了法律規範, 救護員就更容易「因為患者未告知而誤判是否有HIV」, (因為潛伏期或是隱瞞都沒辦法判斷) 也更容易造成文內的暗區現象。 因此對我來說,這個法案對緊急救護員本身的安全是沒幫助的。 不過醫療與緊急救護是不同領域, 醫療領域應該也會有其他見解。

07/01 14:06, 5年前 , 6F
推 有時正反思考後,會發現第1時間直覺想法反而不1定最好
07/01 14:06, 6F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1/2018 14:13:36

07/01 14:07, 5年前 , 7F
不過小弟覺得你的第一點有待商榷
07/01 14:07, 7F

07/01 14:07, 5年前 , 8F
提到說不告知可能會疏於防範, 反而增加感染危險這邊
07/01 14:07, 8F

07/01 14:10, 5年前 , 9F
不知道這個比喻恰不恰當, 我們都知道玩水要注意安全
07/01 14:10, 9F

07/01 14:11, 5年前 , 10F
但是在比較危險的地方還是要有告示牌提醒遊客
07/01 14:11, 10F

07/01 14:11, 5年前 , 11F
好像不會說因為可能導致大家在沒告示牌的地方就不注意
07/01 14:11, 11F

07/01 14:11, 5年前 , 12F
安全 而把所有告示牌拆掉
07/01 14:11, 12F

07/01 14:12, 5年前 , 13F
這是小弟個人的淺見QQ
07/01 14:12, 13F
我的想法是,法律雖有強制性, 但沒有辦法保證大家會照做。 因此救護員並沒有辦法判斷這個人的未告知是 「受到法律規範」還是「不自知」甚至「刻意隱瞞」。 (當然我猜一定會有人跳針說:「法律不能保證的話就乾脆都不要立法啊。」這種我直接當 而告示牌的設立,並不會導致有遊客因為有告示牌而更放心去危險的地方,所以告示牌的設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1/2018 14:21:38

07/01 14:17, 5年前 , 14F
關於你回覆的部分, 我其實個人也贊同不必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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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4:18, 5年前 , 15F
不過還是希望大家都可以主動告知相關人員QQ
07/01 14:18, 15F

07/01 14:19, 5年前 , 16F
雖然我個人不會因為是感染者而不想處理 但是如果有告知
07/01 14:19, 16F

07/01 14:19, 5年前 , 17F
我確實會更小心一點
07/01 14:19, 17F

07/01 14:19, 5年前 , 18F
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壞事QQ
07/01 14:19, 18F

07/01 14:24, 5年前 , 19F
推,若社會不友善卻批判感染友不主動告知也太怪
07/01 14:24, 19F

07/01 14:27, 5年前 , 20F
供三小?
07/01 14:27, 20F
我覺得會想舔女童的應該入法規定主動烙印在臉上。

07/01 14:29, 5年前 , 21F
我同意不必入法的出發點和你不太一樣
07/01 14:29, 21F

07/01 14:29, 5年前 , 22F
我個人覺得責任感與道德的約束力比較高
07/01 14:29, 22F

07/01 14:30, 5年前 , 23F
入法可能會讓人覺得 '我已經承擔法律風險了' 而讓不告
07/01 14:30, 23F

07/01 14:30, 5年前 , 24F
知變成好像是有"對價關係"的行為(一時找不到更精準的詞
07/01 14:30, 24F

07/01 14:31, 5年前 , 25F
) 因此才希望是大家都能夠主動告知 而不是透過法律約束
07/01 14:31, 25F

07/01 14:32, 5年前 , 26F
另外你好像誤會我告示牌的例子 雖然那不是重點就是QQ
07/01 14:32, 26F
迷關係,是個美麗的誤會。 跟認真的人討論好爽。(・s・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1/2018 14:35:29

07/01 14:33, 5年前 , 27F
其實我自己也蠻兩難的 確實身邊有人對感染者心存芥蒂
07/01 14:33, 27F

07/01 14:34, 5年前 , 28F
但是也是有很多人非常關心感染者
07/01 14:34, 28F

07/01 14:35, 5年前 , 29F
恩..怎麼說呢 如果感染者知道自己病情 但是故意隱瞞不
07/01 14:35, 29F

07/01 14:36, 5年前 , 30F
告訴我 我知道以後會覺得有點難過就是
07/01 14:36, 30F

07/01 14:36, 5年前 , 31F
會有一種默默的 原來你不能信任我的感覺
07/01 14:36, 31F

07/01 14:37, 5年前 , 32F
當然我可以理解不是感染者的錯 確實會因為很多因素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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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4:37, 5年前 , 33F
告知 但是還是會有點受傷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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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4:37, 5年前 , 34F
能理性討論真好,想跟Z大討論 危險水域告示牌 的類比,
07/01 14:37, 34F
還有 62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07/01 20:40, 5年前 , 97F
我擔心的是目前並沒有第一線醫護定期吃PrEP,他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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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0:40, 5年前 , 98F
不能類比肝炎
07/01 20:40, 98F

07/01 20:41, 5年前 , 99F
你都知道不是有必要性,為何還要比較已經行之有年的醫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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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0:41, 5年前 , 100F
肝炎疫苗施打?
07/01 20:41, 100F

07/01 20:43, 5年前 , 101F
我想你是不是不應該繼續使用別人的名字呢?
07/01 20:43, 101F

07/01 20:43, 5年前 , 102F
最好是有討論醫護定期吃吃PEP,資料拿出來,不要唬爛
07/01 20:43, 102F

07/01 20:43, 5年前 , 103F
我哪知道你為什麼邏輯上遇到HIV就會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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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0:45, 5年前 , 104F
我無法理解的是,你們不斷在淡化風險,然後用相當低風險
07/01 20:45, 104F

07/01 20:45, 5年前 , 105F
的肝炎疾病來比較HIV,這是你們的策略嗎?
07/01 20:45, 105F

07/01 20:50, 5年前 , 106F
想請問:如果是在健保卡上強制註記AIDS呢?畢竟卡刷下去
07/01 20:50, 106F

07/01 20:50, 5年前 , 107F
只有相關的醫護人員能得知,且說實話,面對愛滋患者的處
07/01 20:50, 107F

07/01 20:50, 5年前 , 108F
理流程真的不同,我是支持應該註記的。
07/01 20:50, 108F

07/01 20:53, 5年前 , 109F
如果本來的風險過於高估,淡化也是應該的。
07/01 20:53, 109F

07/01 20:54, 5年前 , 110F
不過我不太清楚這是否是你所謂的「淡化風險」
07/01 20:54, 110F

07/01 21:07, 5年前 , 111F
在HIV與肝炎(相對低風險)比較時,你希望風險不要高估。但
07/01 21:07, 111F

07/01 21:07, 5年前 , 112F
在異性危險性行為(相對低風險)與同志肛交的Hiv罹病風險時
07/01 21:07, 112F

07/01 21:07, 5年前 , 113F
,又希望異性危險性行為不要被低估,你的標準似乎不是一
07/01 21:07, 113F

07/01 21:07, 5年前 , 114F
致的,希望你檢視一下自己的標準。
07/01 21:07, 114F

07/01 21:11, 5年前 , 115F
個人層次危險性行為本來就不需要雙重標準
07/01 21:11, 115F

07/01 23:53, 5年前 , 116F
致死,不可治癒,血液傳染,藥物副作用大
07/01 23:53, 116F

07/01 23:57, 5年前 , 117F
現在藥已經不錯了,副作用已經減低很多。
07/01 23:57, 117F

07/02 00:43, 5年前 , 118F
推回文認真!
07/02 00:43, 118F

07/02 01:15, 5年前 , 119F
支援一下數據,傳染風險哪個高呢?
07/02 01:15, 119F

07/02 01:15, 5年前 , 120F

07/02 02:49, 5年前 , 121F
奇文共賞
07/02 02:49, 121F

07/02 03:23, 5年前 , 122F
這他媽什麼鬼邏輯,那第三類的人數不用算了喔?這是古典
07/02 03:23, 122F

07/02 03:23, 5年前 , 123F
機率論早就講過的東西吧
07/02 03:23, 123F

07/02 03:24, 5年前 , 124F
擲兩枚硬幣,因為只有正正、正反、反反三種情況,所以三
07/02 03:24, 124F

07/02 03:24, 5年前 , 125F
種情況各1/3嗎?
07/02 03:24, 125F
f大早安。 實際上,在跟救護員討論過後, 我身邊多數的觀點就是我文中的看法, 你覺得是鬼邏輯無妨,我們也沒有在算機率。 從f大的語氣,判斷f大認為若法規成立, 第1類的人應該遠多於第3類, 因此為了第1類的情況,還是應該設立法規。 我們的想法是, 「這個法規影響的是緊急救護員與HIV患者」(尤其是前者), 當然會從救護員會遇到的情況來看。 只要有第2、3類的人存在(實際患病但未告知), 就是潛在風險的提升, 管他這些人是1個還是100個。 即使退100步說,假設第2、3類情況都是0, 但在實務的操作上, 對救護員來說, 就算有第1類人的存在(患病且告知), 緊急救護員也很難多做些什麼來提升安全性。 (因為EMT的安全措施就是那些) 或許會有人說「提早知道的話,救護員會注意自己的傷口與黏膜,不要接觸到患者的體液血液」等等, 但一個合格的EMT,本來就要注意這些事, 不管有沒有這條法規,EMT就是會做到、要做到這點。 所以這法規對救護員的安全實務上是沒意義的。 當然若是你要說救護員心理感受可能較佳之類的,我能認同, 畢竟心裡感受是每個人不一樣的東西, 不會只有一個答案。 不過我也一再強調,這樣的觀點僅限於緊急救護, 也就是消防員接觸到患者一直到醫院的途中。 到院後就是醫療領域,醫療領域一來我不熟, 二來更為專業與分工,我無法多做置喙。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2/2018 08:27:48

07/02 13:14, 5年前 , 126F
再補一次
07/02 13:14, 126F

07/02 13:14, 5年前 , 127F

07/02 20:55, 5年前 , 128F
07/02 20:55, 128F

07/02 21:25, 5年前 , 129F
笑死了 垃圾文XD
07/02 21:25, 129F

07/03 11:30, 5年前 , 130F
支持醫護長期穿全套生化防護衣工作,任何病都不需告知
07/03 11:30, 130F

07/03 15:12, 5年前 , 131F
你的邏輯才是對的啊 標準防護流程是什麼 就照什麼
07/03 15:12, 131F

07/03 15:12, 5年前 , 132F
做 偷懶做半套被感染不要怪別人
07/03 15:12, 132F

07/03 17:08, 5年前 , 133F
qwer大不好意思 沒有辦法100%保護的 沒人敢保證照規矩
07/03 17:08, 133F

07/03 17:08, 5年前 , 134F
就不會感染 因此希望感染者主動告知 我們會更加注意
07/03 17:08, 134F

07/06 01:50, 5年前 , 135F
噓文的人,是不是中文很不好或閱讀能力很差?
07/06 01:50, 135F
文章代碼(AID): #1RE6Ps8v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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