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警察切莫淪為恐同打手 - 法律諮詢
其實很多人都有個疑問,就是在組織中的個人沒有任何的抵抗能力。
首先或許在組織種確實有很多苦水,但在這個案子我們還可以這樣看:
我們先假設檢舉影片而被信望盟告這件事是真的。
如果我們沒有前提可能很難討論,因此在這裡應該假設這件事是真的。
我不知道為什麼檢舉影片會被知道是誰。
我記得臉書跟youtube都不會公告檢舉人身分,
那麼會知道是誰檢舉又要叫來做筆錄,應該是已經去調查系統資料撈出來比對過。
但是檢舉這件事為什麼可以構成什麼意圖使人不當選之類的違法。
我選舉最愛去檢舉旗子太多,擋住馬路視線,我就沒被告過阿。
甚至我還到處說,誰誰誰旗子都亂插,大家最好都不要投給他們。
甚至檢舉網路影片或禁止本來就是符合使用者條款,由管理者去執行禁止裁判。
(前提是符合使用者條款跟檢舉程序啦)
今天這樣的情形是否應該受理?確實我認為應該接受信望盟報案。
但如何處理這個膝蓋想也知道不會成立的東西?
不用請示上級長官?還是真的覺得反正報案就直接受理?
學校教的法學理論、行政程序、憲法與人權、甚至一般邏輯思考能力都不用派上用場?
(好啦或許真的教很少,但至少有教吧?)
不會有任何覺得疑惑?不妥? 難道不會尋求法律解釋?
這時候我們可以區分兩種狀況:
如果有請示上級或是徵詢相關機關的解釋,那麼主要責任會在於做出解釋的層級或機關。
但是如果覺得上級或相關機關解釋可能有誤或恣意擴大的問題,也可以消極辦理。
警察身為警察前,他必身為人。當然不是每個人都挺的住,但加減拖一下總可以吧。
像我前年臉書被人try帳號,報案都沒有警察想辦耶,對付小孩就蠻快的。
另一個可能性就是警察真的覺得就去辦吧,那被罵一點也不需要感覺到被冤枉。
我還記得秘書姐姐告訴我:
「不要長官叫你做你就做。他們叫你違法亂搞你也亂搞?
你難道不用有自己專業意見跟判斷?」
最重要的還是,當一個人理當有自己的判斷跟實踐吧。
當然具體要實踐到何種程度,這是每個人的選擇,
只是被批判就吃下去吧,畢竟那是自己做的決定。
※ 引述《AMU200A (小宣傳)》之銘言:
: ※ 引述《stockeye (stockeye)》之銘言:
: : 警察一直有決定自己行動的權利
: : 今天是太陽花或是同志,他絕對敢打
: : 要是白狼
: : 一樣是上面命令...警察就會決定不要打啦,警察也有家庭,好可憐的~噁心到極點
: : 你以為警察沒決定自己行為嗎???
: : 他可以依法執行命令,但是不打學生而是打旁邊的樹木或是地板
: : 命令上沒要求要打準,要打到人
: : 但是警察就會自己決定,打這些學生,打到他們頭破血流
: : 但是你有看過警察去打白狼或是架走王偉忠不讓他唱中華民國頌嗎??沒有...
: 身為公務員,必須跳出來說說就我對警察的了解(因為另外一半是警察,所以有點了解)
: 具我所知版上很多念法律的,檢察官,律師,法官都有。
: 大家都知道公務員的行為都受行政法令的限制,當然也受其他民刑事法令的限制。
: 單就這個個案來看,不要以為警察很愛辦案,並沒有,而是因為"有人檢舉"他就必須
: 辦理。完全沒有讓步的餘地,否則就叫做吃案。吃案就會有人要哀哀叫,打1999靠北。
: 更何況檢舉人以 選舉罷免法的法條來檢舉,可能涉及刑事罪,刑事罪警察是完全沒有
: 裁量的空間的,一定要辦理,為何硬要冠上警察是"打手"? 法律規定警察要做,試問
: 本案的大律師,若本案檢舉人以嫌疑人涉刑事案件的理由向警察檢舉,您覺得要不要
: 辦下去,是警察有裁量權?還是檢察官有裁量權? 若您認同檢察官才可以決定,那警察
: 能不辦理,能不移送嗎? 本案被檢舉的是未成年人,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4條之規定
: 少年保護事件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
: 並沒有規定管轄的警察局阿,由警察調查完畢後,移送給該少年居住地的法院有何問題?
: 就算是少年住在花蓮深山,台北市大安分局調查完畢還是可以移送給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 這是許大律師您應該知道的吧?
: 為何要裝作警察沒有調查權的感覺? 檢舉人在大安分局檢舉,當然由大安分局傳喚後
: 將全案移送給少年所在地法庭,難道大律師您不知道這個程序?
: 如果真的不知道何以當大律師?
: 為何要模糊焦點,把原來的拒絕到案,硬說成似乎大安分局的警察無管轄權,要查也是
: 法院查,許大律師您可知法院時常還是會發交警察去調查,各縣市警察局的少年隊
: 就時常在做這個工作。 我不懂為何您要把警察應冠上"打手"之名?
: 至於有人說 [你以為警察沒決定自己行為嗎???]就我所知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
: 警察就是最好的例子,你硬要扯太陽花警察打人的案子,當然也可以,但老實說都是
: 屬於豬一樣的隊友的警察同仁。其實大多數的同仁都是友善的,甚至為數不少的同仁
: 脫掉制服其實是站在太陽花這邊的。警察執行任務,每個人的方式不同,豬一樣的隊友
: 就會做出白癡的行為,這也得確是警察這個龐大人數團體所應要深刻檢討的。
: 許大律師,您可以抗議對方的檢舉,請不要故意的冠上警察"打手"之名,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3.16.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52335678.A.BB4.html
→
01/09 18:40, , 1F
01/09 18:40, 1F
僅是留言批評,應該很難成立信望盟想告的這些。
※ 編輯: uka123ily (39.13.16.83), 01/09/2016 18:42:22
→
01/09 20:42, , 2F
01/09 20:42, 2F
推
01/09 21:39, , 3F
01/09 21:39, 3F
→
01/09 22:08, , 4F
01/09 22:08, 4F
→
01/09 22:08, , 5F
01/09 22:08, 5F
推
01/09 22:47, , 6F
01/09 22:47, 6F
→
01/09 22:50, , 7F
01/09 22:50, 7F
→
01/09 22:51, , 8F
01/09 22:51, 8F
→
01/09 22:53, , 9F
01/09 22:53, 9F
推
01/09 23:01, , 10F
01/09 23:01, 10F
→
01/09 23:03, , 11F
01/09 23:03, 11F
→
01/10 00:46, , 12F
01/10 00:46, 12F
→
01/10 00:49, , 13F
01/10 00:49, 13F
可能要問大安分局了XD
※ 編輯: uka123ily (39.13.16.83), 01/10/2016 00:52:21
推
01/10 03:08, , 14F
01/10 03:08, 1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