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警察切莫淪為恐同打手 - 法律諮詢消失

看板gay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1/09 02:25), 8年前編輯推噓8(8015)
留言23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7 (看更多)
※ 引述《stockeye (stockeye)》之銘言: : : 直到太陽花學運,我才知道,警察早已淪為執政者的工具。 : : 如今,我身為一個同志,看到父親的同行竟也有這樣的行為,更是讓我無法接受 : : 。 : : 何時,警察能有決定自己行動的權利? : 警察一直有決定自己行動的權利 : 今天是太陽花或是同志,他絕對敢打 : 要是白狼 : 一樣是上面命令...警察就會決定不要打啦,警察也有家庭,好可憐的~噁心到極點 : 你以為警察沒決定自己行為嗎??? : 他可以依法執行命令,但是不打學生而是打旁邊的樹木或是地板 : 命令上沒要求要打準,要打到人 : 但是警察就會自己決定,打這些學生,打到他們頭破血流 : 但是你有看過警察去打白狼或是架走王偉忠不讓他唱中華民國頌嗎??沒有... : : ---------------------------------- : : 我是一團火焰,燒完了什麼都不剩。 身為公務員,必須跳出來說說就我對警察的了解(因為另外一半是警察,所以有點了解) 具我所知版上很多念法律的,檢察官,律師,法官都有。 大家都知道公務員的行為都受行政法令的限制,當然也受其他民刑事法令的限制。 單就這個個案來看,不要以為警察很愛辦案,並沒有,而是因為"有人檢舉"他就必須 辦理。完全沒有讓步的餘地,否則就叫做吃案。吃案就會有人要哀哀叫,打1999靠北。 更何況檢舉人以 選舉罷免法的法條來檢舉,可能涉及刑事罪,刑事罪警察是完全沒有 裁量的空間的,一定要辦理,為何硬要冠上警察是"打手"? 法律規定警察要做,試問 本案的大律師,若本案檢舉人以嫌疑人涉刑事案件的理由向警察檢舉,您覺得要不要 辦下去,是警察有裁量權?還是檢察官有裁量權? 若您認同檢察官才可以決定,那警察 能不辦理,能不移送嗎? 本案被檢舉的是未成年人,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4條之規定 少年保護事件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 並沒有規定管轄的警察局阿,由警察調查完畢後,移送給該少年居住地的法院有何問題? 就算是少年住在花蓮深山,台北市大安分局調查完畢還是可以移送給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這是許大律師您應該知道的吧? 為何要裝作警察沒有調查權的感覺? 檢舉人在大安分局檢舉,當然由大安分局傳喚後 將全案移送給少年所在地法庭,難道大律師您不知道這個程序? 如果真的不知道何以當大律師? 為何要模糊焦點,把原來的拒絕到案,硬說成似乎大安分局的警察無管轄權,要查也是 法院查,許大律師您可知法院時常還是會發交警察去調查,各縣市警察局的少年隊 就時常在做這個工作。 我不懂為何您要把警察應冠上"打手"之名? 至於有人說 [你以為警察沒決定自己行為嗎???]就我所知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 警察就是最好的例子,你硬要扯太陽花警察打人的案子,當然也可以,但老實說都是 屬於豬一樣的隊友的警察同仁。其實大多數的同仁都是友善的,甚至為數不少的同仁 脫掉制服其實是站在太陽花這邊的。警察執行任務,每個人的方式不同,豬一樣的隊友 就會做出白癡的行為,這也得確是警察這個龐大人數團體所應要深刻檢討的。 許大律師,您可以抗議對方的檢舉,請不要故意的冠上警察"打手"之名,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40.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52277558.A.BC2.html

01/09 02:45, , 1F
我想稱警察為"打手"、"鷹犬"用法,自古便有。這樣的稱號
01/09 02:45, 1F

01/09 02:50, , 2F
也並非涉指所有的警員,而是針對"欺負小老百姓"的官員。
01/09 02:50, 2F

01/09 02:54, , 3F
至於警察是否"欺壓人民",也是可受公評之事。
01/09 02:54, 3F
自古便有的語詞=理所當然的語詞嗎? 可以肆無忌憚地使用嗎? 文中用警察二字,當然誰都知道不是指所有,就好比同性戀都有愛滋,誰也知道不是每個 同性戀者都有愛滋,但當你這樣講的時候,同性戀者聽到就會不舒服 為何要把這樣的不舒服加在別人(警察)身上呢? 但我同意警察的行為均是可受公評之事 不過Viajamos大,你不是許大律師,你怎知道許律師的原意是指 針對"欺負小老百姓"的"官員"?莫非你是許大律師本人?

01/09 02:56, , 4F
原文是「行使公權力請謹守法紀分寸,注意比例原則,
01/09 02:56, 4F
wayne62: 切莫以查案為由淪為恐同打手或幫兇!」 我知道他是呼籲,但是我寫的內容就是,大律師明明知道一切的程序 何以要說莫以查案為由淪為恐同"打手"或"幫兇" 就本案而言我看不出大安分局有何錯誤,有哪邊不注意到比例原則?有勞許大律師寫了 這樣一篇文章。不知wayne大是否有看出來?

01/09 02:58, , 5F
而且,常人若在示威遊行中與員警"稍微有點小衝突",則常
01/09 02:58, 5F

01/09 03:00, , 6F
被依妨礙公務逮捕,動則兩三個月刑期加身,而執法者若將
01/09 03:00, 6F

01/09 03:02, , 7F
百姓"打的頭破血流",申訴後卻常無疾而終。是以國家與人
01/09 03:02, 7F

01/09 03:03, , 8F
民的權力如此不對等,故執法者執法時不可不慎。
01/09 03:03, 8F
您說的非常有道理,我也非常同意。 但就本案而言您是否有看出大安分局員警有何不當之處? 如果沒有,許大律師就直接說"恐" 淪為....這樣的講話跟我說 同性戀都有愛滋 然後 故意在後面加一個? 有何不同?

01/09 03:27, , 9F
01/09 03:27, 9F
※ 編輯: AMU200A (180.217.40.194), 01/09/2016 03:29:43

01/09 03:37, , 10F
我當然不清楚許律師的原意,但自"水滸"以來,"鷹犬打手"
01/09 03:37, 10F

01/09 03:38, , 11F
這類的用詞,多半是指"欺負小老百姓的官差"
01/09 03:38, 11F

01/09 03:41, , 12F
然後,我其實不太喜歡這種"難到你就是某某某"的回應方式
01/09 03:41, 12F

01/09 03:43, , 13F
。若我妄自猜測,指稱AMU200A大可能就是大安分局承辦員
01/09 03:43, 13F

01/09 03:44, , 14F
警?AMU200A大又做何感想?
01/09 03:44, 14F
讓您覺得感覺不好實在很抱歉,只是感覺您很精準的知道許大律師的原意,實為一般人 難以達到的境界,所以讓我誤以為您是許大律師本人,若您不是,向您致歉。 而我的論述都是以目前法律規定警察該怎麼做去講,並未揣摩承辦員警的內心想法 您猜我就是員警本人就真的是猜錯方向囉,不過我並不會覺得不舒服,您可以盡量猜。

01/09 04:04, , 15F
許有臉書,你或許可以過去問問看.
01/09 04:04, 15F
謝謝您的建議,我的臉書都是與警察男友吃吃喝喝,遊山玩水順便放閃用的 不太想沾染候選人,僅在此處嘴砲就好....

01/09 05:13, , 16F
01/09 05:13, 16F

01/09 07:29, , 17F
依事論事
01/09 07:29, 17F

01/09 07:37, , 18F
這篇正解
01/09 07:37, 18F

01/09 08:59, , 19F
推,有人報案就必須受理的警察真的很辛苦,更甭提「1999
01/09 08:59, 19F

01/09 08:59, , 20F
」吃到飽隨時等著大家吃。
01/09 08:59, 20F

01/09 09:20, , 21F
01/09 09:20, 21F
※ 編輯: AMU200A (180.217.40.194), 01/09/2016 10:26:41

01/09 15:34, , 22F
這篇真的完全正確
01/09 15:34, 22F

01/09 17:01, , 23F
推,警察也是無奈的
01/09 17:01, 23F
文章代碼(AID): #1MZ_ysl2 (ga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7 篇):
文章代碼(AID): #1MZ_ysl2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