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警察切莫淪為恐同打手 - 法律諮詢消失
※ 引述《stockeye (stockeye)》之銘言:
: : 直到太陽花學運,我才知道,警察早已淪為執政者的工具。
: : 如今,我身為一個同志,看到父親的同行竟也有這樣的行為,更是讓我無法接受
: : 。
: : 何時,警察能有決定自己行動的權利?
: 警察一直有決定自己行動的權利
: 今天是太陽花或是同志,他絕對敢打
: 要是白狼
: 一樣是上面命令...警察就會決定不要打啦,警察也有家庭,好可憐的~噁心到極點
: 你以為警察沒決定自己行為嗎???
: 他可以依法執行命令,但是不打學生而是打旁邊的樹木或是地板
: 命令上沒要求要打準,要打到人
: 但是警察就會自己決定,打這些學生,打到他們頭破血流
: 但是你有看過警察去打白狼或是架走王偉忠不讓他唱中華民國頌嗎??沒有...
: : ----------------------------------
: : 我是一團火焰,燒完了什麼都不剩。
身為公務員,必須跳出來說說就我對警察的了解(因為另外一半是警察,所以有點了解)
具我所知版上很多念法律的,檢察官,律師,法官都有。
大家都知道公務員的行為都受行政法令的限制,當然也受其他民刑事法令的限制。
單就這個個案來看,不要以為警察很愛辦案,並沒有,而是因為"有人檢舉"他就必須
辦理。完全沒有讓步的餘地,否則就叫做吃案。吃案就會有人要哀哀叫,打1999靠北。
更何況檢舉人以 選舉罷免法的法條來檢舉,可能涉及刑事罪,刑事罪警察是完全沒有
裁量的空間的,一定要辦理,為何硬要冠上警察是"打手"? 法律規定警察要做,試問
本案的大律師,若本案檢舉人以嫌疑人涉刑事案件的理由向警察檢舉,您覺得要不要
辦下去,是警察有裁量權?還是檢察官有裁量權? 若您認同檢察官才可以決定,那警察
能不辦理,能不移送嗎? 本案被檢舉的是未成年人,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4條之規定
少年保護事件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
並沒有規定管轄的警察局阿,由警察調查完畢後,移送給該少年居住地的法院有何問題?
就算是少年住在花蓮深山,台北市大安分局調查完畢還是可以移送給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這是許大律師您應該知道的吧?
為何要裝作警察沒有調查權的感覺? 檢舉人在大安分局檢舉,當然由大安分局傳喚後
將全案移送給少年所在地法庭,難道大律師您不知道這個程序?
如果真的不知道何以當大律師?
為何要模糊焦點,把原來的拒絕到案,硬說成似乎大安分局的警察無管轄權,要查也是
法院查,許大律師您可知法院時常還是會發交警察去調查,各縣市警察局的少年隊
就時常在做這個工作。 我不懂為何您要把警察應冠上"打手"之名?
至於有人說 [你以為警察沒決定自己行為嗎???]就我所知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
警察就是最好的例子,你硬要扯太陽花警察打人的案子,當然也可以,但老實說都是
屬於豬一樣的隊友的警察同仁。其實大多數的同仁都是友善的,甚至為數不少的同仁
脫掉制服其實是站在太陽花這邊的。警察執行任務,每個人的方式不同,豬一樣的隊友
就會做出白癡的行為,這也得確是警察這個龐大人數團體所應要深刻檢討的。
許大律師,您可以抗議對方的檢舉,請不要故意的冠上警察"打手"之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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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便有的語詞=理所當然的語詞嗎? 可以肆無忌憚地使用嗎?
文中用警察二字,當然誰都知道不是指所有,就好比同性戀都有愛滋,誰也知道不是每個
同性戀者都有愛滋,但當你這樣講的時候,同性戀者聽到就會不舒服
為何要把這樣的不舒服加在別人(警察)身上呢?
但我同意警察的行為均是可受公評之事
不過Viajamos大,你不是許大律師,你怎知道許律師的原意是指
針對"欺負小老百姓"的"官員"?莫非你是許大律師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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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yne62: 切莫以查案為由淪為恐同打手或幫兇!」
我知道他是呼籲,但是我寫的內容就是,大律師明明知道一切的程序
何以要說莫以查案為由淪為恐同"打手"或"幫兇"
就本案而言我看不出大安分局有何錯誤,有哪邊不注意到比例原則?有勞許大律師寫了
這樣一篇文章。不知wayne大是否有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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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非常有道理,我也非常同意。
但就本案而言您是否有看出大安分局員警有何不當之處?
如果沒有,許大律師就直接說"恐" 淪為....這樣的講話跟我說
同性戀都有愛滋 然後 故意在後面加一個? 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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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您覺得感覺不好實在很抱歉,只是感覺您很精準的知道許大律師的原意,實為一般人
難以達到的境界,所以讓我誤以為您是許大律師本人,若您不是,向您致歉。
而我的論述都是以目前法律規定警察該怎麼做去講,並未揣摩承辦員警的內心想法
您猜我就是員警本人就真的是猜錯方向囉,不過我並不會覺得不舒服,您可以盡量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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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建議,我的臉書都是與警察男友吃吃喝喝,遊山玩水順便放閃用的
不太想沾染候選人,僅在此處嘴砲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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