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 看了梁文音的影片反而想幫她說幾句話平反
大家看到「恢復」兩個字就高潮了?
原先看到網路上的文字報導,讓我覺得怎麼連她都這樣說?
對她感到很失望。但看了影片之後,我反而想稍微替梁文音平反。
文長。(梁文音的訪談影片:http://youtu.be/i4YVJjLcMZw
)
首先,我也認為,梁文音是真的覺得,在「神」的眼裡,同性戀是有罪的。
但是我們也同時必須了解,那是她的「宗教信仰」告訴她的,
就好像基督教不承認其他宗教一樣。
(所以不只伊斯蘭教,佛教道教一貫道等等,對基督徒來說,講難聽點這些都是邪教)
簡單說,在基督教眼裡,台灣的基督徒佔不到10%,即表示有超過九成的台灣人會下地獄。
因為只要不信基督不信耶穌,人的原罪就不會被赦免。
(這是我對基督教的粗淺理解,若有誤還請指正)
不過,絕大多數的台灣人對於這類的想法大多只是置之不理,
因為「你信你的,我信我的」,所以無所謂,也沒有特別抵制。
因此,對同性戀的「有罪論」、「恢復論」,
若是基於一種單純的宗教信仰的反對,應該是可以被「理解」的。
在影片中我覺得多少可以感受到梁文音對於1130的大遊行並不是那麼認同的。
她談到「希望讓同志朋友知道的是神的愛,而不是律法」,換言之,
她並不是在「法律上」反對同志,而是在「信仰上」認為這是不對的。
(一言以蔽之,法律上怎麼判斷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讓同性戀接觸神、愛神,
這樣同性戀就可以被恢復,就能因此赦免身上的罪)
就好像,對基督教來說,憲法保障宗教自由這件事情也不是什麼好事
(因為其他都是邪教,怎麼可以保障?),
但是基督徒們還是接受了這樣的法律規範,
以行動(傳教)來讓更多人認識「他們的神」。
而現在同性戀要爭取的,本來就是「法律上的利益」,不是嗎?
因此,假若梁文音是站在「法律上不反對,宗教信仰上反對」的立場,
就算同性戀者認為自身展現的面貌和梁文音所想像的姿態是不同的
(即:同性戀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梁文音認為同性戀是有罪的),
那也和同性戀爭取「法律上的婚姻平權」沒有衝突啊!
超簡單推論:
基督教認為不信耶穌都有罪會下地獄 >
法律上保障我們有宗教自由 > 台灣非教徒沒反應,覺得無所謂
梁文音認為同性戀有罪 >
但梁文音在法律上不反對 > 同性戀者是不是也可以沒反應,覺得無所謂?
我覺得,就像基督徒們應該要去釐清的,
宗教信仰並不成為法律訂立的理由,並不是因為聖經上說什麼行為有罪,
所以法律上就應該跟著聖經走,而必須拋開個人信仰,
更具體討論「這個法律牽涉到什麼法益、權利義務」,才能成為立法的根據;
而我覺得同性戀者也應該釐清這個部分,
不要直接以宗教信仰去判定一個人,
只要法律上的權益對方不反對,那麼即使她在宗教信仰上不認同,又怎麼樣呢?
我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我不是基督教徒,我也不覺得我不信耶穌我就會下地獄,
我更不覺得同性戀有罪,同性戀當然也不會下地獄。
當然,從根本上,我也不能認同梁文音的看法。
我只是提出我的理解,
我只是覺得,對於一個相對友善的基督徒,
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抱著相對寬容的心態,去理解他人想法上的不同?
我們都在談愛,而除了希望別人愛我們多一點、理解多一點、尊重多一點,
我們是不是也能愛別人多一點呢?
※註:
1. 影片開頭梁文音就說「我想要真的是求神給我一個智慧」,我個人的理解,
其實就是她本身真的對同志朋友一點都不排斥,只是她的信仰告訴她這樣是不對的,
所以她很掙扎。
2. 文中提到的「理解」,並不代表「接受」,而是「試圖了解並予以尊重」。
舉例:
一個佛教台灣人,和一個天主教的外國朋友,
對於人過世後的葬禮的形式如何舉辦等等一定有不同的想像。
但此時的我們就算不尊重也可以接受,因為這通常與我們生活不發生衝突,
我過我的他過他的。
但請假想,生長在單親家庭中歸化為佛教徒的你,與到歐洲後受洗成為天主教的姊姊,
突然有天無特別信仰的媽媽過世了,你們要如何決定媽媽的葬禮形式?
無論結果是什麼,其實都談不上「誰對誰錯」,因為信仰這種東西太主觀,
能不能嘗試傾聽和了解對方「為什麼這樣主張」,才是真正「理解」與「尊重」,
否則永遠兩條平行線,沒有交會點。事情得不到解決。
3. 也許有人會反駁說,也有的基督教派解釋同性戀沒有不對啊,
為什麼梁文音還要這樣認為?誠如上述,信仰這種事情太主觀,
她信到的基督教派給的教義就是這樣,也不能就說她錯...。
4. 其實梁文音在影片中沒有直接說明她「僅僅是信仰上反對、法律上不反對」
(請注意,不反對但也不見得支持,可能是單純中立),
所以以上的想法是單純我個人基於她影片中之態度和語氣做推論,
像是最後她說「我覺得就是放在禱告裡面,人去做或許會受傷、或許自己會跌倒,
但是禱告求神來做。」等語句,認為她會採取的行動是放在禱告跟愛(?),
而不是法律的訂立上。
一點淺解。
(呃,我第一句其實只是故意用比較極端的口氣想引起大家閱讀的興趣,
其實沒這意思lol 希望沒有冒犯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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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4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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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其實父母輩的人很多也不覺得他們有歧視,也覺得他們有尊重,
但他們說的尊重其實只是像過去美軍的禁令(No ask, no tell);
然後,我不是想擋刀,我是覺得,
身為弱勢的我們都知道偏見的可怕和溝通的重要,
我們是多麼渴望他人真正聽見我們的想法,
我們自己卻排斥對他人言行的理解,那我們拿什麼立場怪罪別人呢?
※ 編輯: forsomelse 來自: 1.162.42.232 (12/27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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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lic你是不是弄錯了,我通篇都沒有寫到撇開法律,
如果要說也是說撇開信仰...
並且我有附註我的理解是在她「法律上不反對」上,
當然你也可以透過你個人的理解認為他其實就是信仰上跟法律上都反對,我也尊重。
※ 編輯: forsomelse 來自: 1.162.42.232 (12/27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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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淺薄的認知,應該沒有人主張過原住民可以「恢復」成非原住民,
黑人可以「恢復」成「白人」,我覺得這和這裡談論的「恢復」不同。
在講蕃仔跟黑種的時候,是因為這些字詞透露「次人一等」的感覺,
然而在「同性戀是否有罪」這件事情上,卻是因為聖經上記載(他們所宣稱),
(有罪這個詞和次等不太一樣,何況基督教的罪與我們一般生活上說的犯罪不同)。
我的理解是,「同性戀有罪」是一種選擇的判斷餘地,
基督徒認為同性戀有罪,就像認為不信耶穌的人是有罪的一樣,
(這些罪也都來自撒旦的誘惑,同性戀之所以是也是因為撒旦)
可是當基督徒主張一個人不信耶穌是有罪的時候,你不會覺得這是歧視,
何以當基督徒主張同性戀有罪的時候,這會是一種歧視?
※ 編輯: forsomelse 來自: 1.162.42.232 (12/27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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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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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種東西」的判斷,說實在真的蠻模糊的,
我個人的判斷,這四個字指的其實就是「同性戀」。
(同性戀,會使人跌倒 會帶來負面影響....)
※ 編輯: forsomelse 來自: 1.162.42.232 (12/27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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