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大家認為匿名發文的當事人感受是否須尊重
本篇要回應某人在申訴版的意見,
我認為這也事關女性性版未來版規執行的正當性,
前來表示一點自己的想法。
本文大致上都很嚴肅,主要想要討論的是版規定義權的歸屬以及人身攻擊的定義,
兩個問題。
某人在申訴版主張,
1. 版主所引的人身攻擊定義「對事不對人」,
不符合一般所認為的人身攻擊定是「辱罵,非討論」
2. 被水桶者是有傷害到原PO,但非辱罵。
3. 因此被水桶者雖然不好,但未觸犯版規。
關於第一點,我首先質疑的是,為什麼人身攻擊的定義,是由該某人決定,
而非版主。
除非是要主張關於版規的執行,版主沒有其闡釋的權限和執行上的裁量,
或是,要主張版主本闡釋和裁量已經逾越闡釋全線和執行上裁量,
不然沒有理由個別看板者的詮釋和裁量,被認為正確於版主的詮釋和裁量。
而如果,這個版主的定義權被質詢,個別看板者的定義也沒有能舉出什麼有力的支持,
那麼,將這個定義權交給版眾,
讓版眾評定什麼是這個案件是否符合「一般認為的人身攻擊」,
應該不管怎麼樣,都比個別看板者定義的「一般」還要一般許多。
其次,什麼是辱罵?
如果辱罵沒有辦法被定義,那麼用辱罵來解釋人身攻擊,
只是用一個不知道具體內涵的詞彙,想要用來取代一個具有爭議性質的詞彙。
平心而論,版主所引用的解釋,是明顯更為具體以及清楚的。
把人身攻擊拆成兩次詞句,一個是人身,一個是攻擊。
討論事情就討論事情,為什麼要去扯對方的人格好不好、日常生活有沒有什麼問題?
是因為沒有論點,所以想要藉這個事情去攻擊他人?
針對版友個人特質,而不聚焦於事情的討論上,
並不符合女性性版作為一個公開討論版的宗旨,
此外,針對版友個人特質的質疑語言,跟「攻擊」,有差別?
好,我們在這串討論當中,沒有定義過攻擊,
而我也已經指出用一個沒有辦法具體定義的詞彙來解釋一個具有爭議性的詞彙,
除了混淆視聽、轉移注意力以外,沒有什麼實質貢獻。
我接下來要來點實質一點的意見。
造成傷害,這件事情,是該某人所承認的。
這裡是發表意見的平台,而不是馬路,
原PO會受到傷害,沒有辦法歸咎於原PO走路不看路,踢到石頭,
一定是有人發表言論(ㄔㄨ ㄕㄡˇ ㄍㄨㄥ ㄐㄧˊ),才會造成這個傷害的。
個人行為和傷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已經是公認的事實。
唯一可能被爭執的是,被水桶者只是提問,不是故意,也就是沒有主觀犯意,
他真的只是欠缺同理心,沒有攻擊之意。
那我們就要來研究什麼才能構成主觀犯意了。
我提一個說法,是我國刑法、民法等和版規一樣,在管理社群的秩序的法律體制,
所採用的定義和見解。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的定義是「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間接故意的定義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本意者」
對於一個遭受傷害的人,質疑他「你為什麼讓這件事情發生這麼久」,
就像小孩在路邊被搶劫了,回家後長輩竟質疑他「你為什麼要讓這種事情發生」一樣,
會造成二次傷害,這件事情應該是一般人以常情皆可理解和知曉。
被水桶者對於其行為造成傷害的違規事實,理應是明知的,並且有意使其發生。
(除非你想適用刑法第19條)
退一百步來說,就算被水桶者一開始沒有遇見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怎樣的結果,
但是眾多版友紛紛勸阻,這個時候被水桶者已無理由主張自己沒有預見傷害的可能性,
卻還是要打出那些最後造成傷害的字句,是預見其發生並不違反本意。
所以,在這個個案當中,觀察整件事情的脈絡下來,
針對個人特質的質疑行為和傷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這也是被水桶者可以預見的(最少在一片勸阻當中),
其執意為之,主觀犯意和客觀行為、因果關係都具備了,當然構成人身攻擊。
本版對於人身攻擊的定義,版主的詮釋是正確的,
也建議往後以此為標準。
而關於判定是否構成人身定義具有爭議的案件,建議必要時依照我國法律的審查順序,
審查行為、傷害(通常不證自明,本案則更有當事人指證歷歷)、因果關係、主觀犯意等
有異議者,也請說理主張上述哪一個要件不成立。
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很簡單:
堅持目前理性討論、不謾罵、不攻擊的法西斯,
和 讓這塊島嶼上的女性能更不畏懼地討論自己的身體、性、以及與此相關的愉悅和壓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9.124
推
03/03 02:25, , 1F
03/03 02:25, 1F
推
03/03 02:38, , 2F
03/03 02:38, 2F
→
03/03 02:41, , 3F
03/03 02:41, 3F
推
03/03 03:04, , 4F
03/03 03:04, 4F
推
03/03 08:06, , 5F
03/03 08:06, 5F
→
03/03 08:06, , 6F
03/03 08:06, 6F
推
03/03 08:10, , 7F
03/03 08:10, 7F
→
03/03 08:11, , 8F
03/03 08:11, 8F
→
03/03 08:14, , 9F
03/03 08:14, 9F
→
03/03 08:15, , 10F
03/03 08:15, 10F
→
03/03 08:15, , 11F
03/03 08:15, 11F
推
03/03 09:04, , 12F
03/03 09:04, 12F
→
03/03 09:06, , 13F
03/03 09:06, 13F
→
03/03 09:07, , 14F
03/03 09:07, 14F
推
03/03 09:39, , 15F
03/03 09:39, 15F
推
03/05 22:03, , 16F
03/05 22:03, 16F
推
03/06 00:20, , 17F
03/06 00:20, 1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