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ZDnet:網路時代廠商是最大受害者!
ZDnet
新加坡商哥倫比亞互動媒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公司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2號6樓之1(100)
【 電 話 】
02-33653000 轉編輯本人 3503 (本公司只有總編輯 沒編輯部分機)
: 更厲害的是,現在在社交網路工具的流行下,這麼好康的「標錯價」先是透過論壇、再經
: 由Twitter或Plurk這類微型部落格的推波助瀾、呼朋引伴,短短歷經半夜到凌晨的8小時
: ,就湧入2萬6千多客戶,累積4萬3千多筆定單,訂購將近14萬台平面顯示器(依據行政院
: 消保會的數據)。《蘋果日報》更報導消費金額高達4.6億元。這是過去標錯價事件所不
: 可能發生的驚人數字。
: 消保會不應蹚渾水
這是啥麼媒體?! 人民納稅供養的機關 本就該為人民服務
還有呼籲政府不應介入的評論?!?
: 消保會的功能是保護「弱勢」消費者,但這次的消費者並非個別零星的下單,而是在網路
: 快速傳播下、網友明知有可能是網路系統出錯的情況下,還是照樣去消費戴爾的「錯誤」
: ,然後靜待後續看這家公司怎麼處理。
: 換言之,這次的消費者並非完全零星的「弱勢個體」,反而是一個超級強大的「消費組織
: 」,透過網路社群的集結,其凝聚的規模實力甚至可說超越了廠商本身。如此情況下,消
: 保會所想保護的對象怎麼看都不像是一個備受大公司「欺負」的弱小散戶。政院的作法似
: 乎有助長未來消費者集體去剝削廠商失誤之嫌。
消費者就天生該當散戶 天生不該互相報好康 天生該當冤大頭嗎?
企業犯錯的時候就說消費者聯合起來欺負廠商?!
不是只有消費者會用網路 同一時間企業廠商也老在在網路世界大做生意了
利用網路大省行銷成本業績營業額也不知翻了幾倍
今天出了消費糾紛 就開始怪罪網路讓消費者結合成"消費組織"
讓企業馬上變身網路的弱勢?!
: 我們可看看相同的例子在國外,2002年11月,美國Amazon也發生類似情況,當時這家全球
: 第一名的網路商城把一支價格200美元(約新台幣6500元)的Handspring Treo 300個人數
: 位助理手機誤標成零元。在網友瘋狂下標的情況下,也累積了數千張定單。Amazon後來發
: 信給這些買主,擺明標錯價無法出貨。
: 最大受害者是廠商
企業大加利用網路的迅速與便利 享受到網路帶來的巨大商業利益之後
現在更要求企業在網購上面犯錯時是最大的受害者?? 應該免責?!
往後網購何需誠信可言?! 凡廠商想藉標錯價方式行銷新產品
不都可以發折價券方式來大做生意?! 網購標價意義何在!?
: 隔年2003年1月,Amazon英國網站再次發生類似案例。當時該英國網站把售價449美元的
: iPaq H1910 Pocket PC掌上電腦誤標成不到12美元(價差將近新台幣1萬5000元)。標錯
: 的當天早上,該產品就衝上了排名第一的熱銷商品。Amazon英國網站後來整個下線,兩個
: 小時後才又恢復上線。但該公司同樣向客戶聲明該產品價格是錯誤標示,依照公司政策無
: 法出貨。兩件事情都沒有引發大規模消費者抗議,也未聽聞有公開的賠償。
: 時空歷經6、7年後,如今上網人口更多,網路傳播速度更快,網友搶便宜心態本不可免,
: 也很正常,戴爾龜縮了一周也終於拿出了一點賠償聊表誠意,相較於國外發生的案例,此
: 次消費者可說大獲全勝。但消保機構若還是以傳統視野來認定搶購標錯價產品的消費者依
: 然處於「弱勢」,那極可能是誤判情勢,因為這類失誤事件的最大受害者,通常不是消費
: 者,而是廠商。
: 作者為美商ZDNet科技網站總編輯
這家編輯到底拿人多少錢財?! 說話顛三倒四 是非黑白錯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225.122
推
07/03 10:11, , 1F
07/03 10:11, 1F
→
07/03 10:12, , 2F
07/03 10:12, 2F
→
07/03 10:13, , 3F
07/03 10:13, 3F
→
07/03 10:16, , 4F
07/03 10:16, 4F
→
07/03 10:17, , 5F
07/03 10:17, 5F
→
07/03 10:17, , 6F
07/03 10:17, 6F
推
07/03 10:18, , 7F
07/03 10:18, 7F
※ 編輯: Answerme 來自: 60.250.225.122 (07/03 10:24)
→
07/03 10:30, , 8F
07/03 10:30, 8F
※ 編輯: Answerme 來自: 60.250.225.122 (07/03 10:34)
※ Answerme: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7/03 10:39
→
07/03 12:07, , 9F
07/03 12:07, 9F
→
07/03 12:08, , 10F
07/03 12:08, 10F
→
07/03 12:08, , 11F
07/03 12:08, 11F
推
07/03 12:56, , 12F
07/03 12:56, 12F
→
07/03 20:48, , 13F
07/03 20:48, 13F
→
07/03 20:49, , 14F
07/03 20:49, 14F
→
07/03 20:50, , 15F
07/03 20:50, 15F
→
07/03 20:51, , 16F
07/03 20:51, 1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