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過期的餐券還可以用嗎

看板consumer作者 (珍惜)時間17年前 (2007/02/05 01: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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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ivanilla (嗯 好 對啊)》之銘言: : 之前上消保法的課,聽上課的消基會裡面的律師說,是可以要求使用, : 他所提的理由在消基會剛公佈的這篇文章有提到,(我懷疑這是他寫的- -+) :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807 : 現階段如何主張權利? : *被設定有效期限! : 依根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 : 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 : 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應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 順便再來說說為什麼台灣的百貨業者或是其他企業金營者這麼愛發禮卷,根據消基會 : 的統計,每發出去一百張的禮卷,最多最多回收到公司的只有八十張!剩下20張呢? : 很抱歉,都要碼是遺失或是被洗衣機用濫之類等等的,所以在台灣禮卷是企業經營者 : 的最愛,因為一百張一張一千元來罵,20張就先轉兩萬,還不用成本喔!! : 您說好賺不好賺?賺死人了!所以消基會一直認為禮卷上定有效期限其實是有問題的! : 問題就在於消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應記載而記載的效力應屬無效! : 簡單的回答到這,希望有幫助的到您。 請問如果是當初買的時候有打折... 例如一張一百..十張算九五折賣九百五... 可是業者訂定使用期限..並說有優惠所以有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就如同促銷期..過了恢復原價... 以此來解釋不給繼續使用..消費者是不是只能摸摸鼻子? 還是我可以說我就是要用..把剩下的張數補上剩下的差價再付給業者? 就好像明明規定就算是買十塊的東西..店家也不能拒絕消費者刷卡... 可是就有遇到店家強制一定要消費滿一定金額以上才能刷... 跟店家強調不能有此規定的時候..店家卻說他們有權拒絕這筆交易... 也就是說他們大不了不賣你..這時候還是只能再次摸摸鼻子付現金... 聽起來店家說的似乎有道理..但還是有種不合理的感覺...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消費者真的只能吃悶虧嗎... -- 對自己負責 做自己覺得對的事 而不是別人覺得應該的事.......... 采妮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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