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另人感到火大的網購!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5/24 16:4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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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lianchan (水面鏡子)》之銘言: :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1、直接向刑事追訴機關提起詐欺取財告訴,對方就必須出面。 : : 2、依消保法之規定,郵購買賣即使有相反之約定(如不得退貨),仍得解除契約 : : 而解除契約後應回復原狀,且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不僅17元必須對方負擔 : : (損害賠償),亦不須負擔對方的17元損害(因無過失)。所以若已通知退錢 : : (解除契約),應要求對方以原價返還,受領後至返還日之年利率5%利息,以及 : : 損失賠償(17元),若不從,向消保官申訴(但對方必須是企業經營者) : : 3、以負評表示不滿之意,並寫信向奇摩申訴。 : : 若向對方要求時,可一方以民事說理,一方以詐欺相逼,或至少原款退回。 : 先寫張存證信函給對方吧,並把主張訴求之相關法條附上去,你要告官前,也是要先 : 做這動作吧! 1、若取刑事途徑,與存證信函無關 2、若以民事途徑,法律上亦已承認電子信件(表明用意之電磁紀錄) 為文書之一種(但契約之書面因證明意義,不一定包含在內), 對方既已回覆,亦可證明有發此封信件,不一定要發存證信函 3、即使未發存證信函,對方片面訂立條款,並用於不特定人,亦有定型化條款之 適用,另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不於七天內解約,由於可歸責對方之給付不能 仍然可以解除契約(如於訴狀為解除表示),與存證信函有否先行發送亦無關。 4、基於以上所述,存證信函可發可不發,亦與告官無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05/27 01:42, , 1F
恩恩,謝謝指點^^
05/27 01:4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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